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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兴奋剂机制对中国的启示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美国反兴奋剂机制对中国的启示虽然中国在反兴奋剂的征程中取得骄人的成绩,反兴奋剂相关机制设置也在不断完善,但是在与其他国家以及国际现状相比,不难发现中国的反兴奋剂机制中缺失了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所以,目前最佳的解决兴奋剂纠纷的方式,也是为各国所实践证明可行的方式便是外部体育仲裁。

三、美国反兴奋剂机制对中国的启示

虽然中国在反兴奋剂的征程中取得骄人的成绩,反兴奋剂相关机制设置也在不断完善,但是在与其他国家以及国际现状相比,不难发现中国的反兴奋剂机制中缺失了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我们看到目前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对兴奋剂纠纷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我们却找不到相对应的体育仲裁机构及相关的仲裁规则。配套立法的长时间缺失,造成这些法规的可操作性差,不能解决体育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只是仅仅起到间接调整体育纠纷的作用,给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的深入开展带来困难。另一方面,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的缺失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国家打击兴奋剂的力度不断加强。但是对运动员权利的保护却得不到有效保障或落实,这与国家反兴奋剂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综上所述,建立一套统一、完善、可操作性强的反兴奋剂机制势在必行

反兴奋剂机制的建立一方面要结合中国实际,研究出可行的方案,另一方面可以大力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取其精华”为我所用。通过上文对美国反兴奋剂机制尤其是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的介绍,我们或许可以从中得到某些启示。

(一)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一个好的机制的建立必不可少的两个要件是:机构和规则。

首先,在机构方面,我们必须成立一个独立且中立的兴奋剂纠纷解决机构,配备专业的纠纷解决人员。无论在国际体育领域还是在国内体育领域,兴奋剂纠纷已经成为一种高频率、高密度发生的体育纠纷,因此要解决好此类纠纷,就必须成立一个解决此类纠纷的机构。兴奋剂纠纷与一般的社会纠纷和其他的体育纠纷相比有其特别之处,一个就是专业性,兴奋剂纠纷往往会涉及医学、法学和体育学方面的东西,所以对解决此纠纷的人员和机构的专业要求程度很高,牵涉面广,必须具备一支专业队伍;另外兴奋剂纠纷的处罚严厉及准刑事性,要求该纠纷解决机构是独立且中立的,因为运动员相对于其所属的联合会或国家奥委会属于弱势一方,如果仲裁机构不具有中立性,那么运动员一旦受到指控使用了兴奋剂就没有洗脱罪名的机会了,而所谓兴奋剂纠纷解决机构也就不过是个附属的组织了。正是为了避免出现这种状况,要求兴奋剂纠纷解决机构独立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是很有必要的。而一个机构要想真正中立,那么其机构日常运作的资金的来源必须来自于纠纷当事人之外,另外该机构解决纠纷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中立的,当事人应被赋予权利质疑他们的中立性并有权申请回避。

其次,在规则方面:

第一,确定纠纷解决的方式。规定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兴奋剂纠纷。一般而言,纠纷的解决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调解,即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以平息纠纷,这一方式最为快捷、经济,但是我们之前在介绍USADA的仲裁程序时已经讨论过了兴奋剂纠纷不适用于调解,所以这一方法行不通。二是体育行会内部仲裁,由于兴奋剂纠纷的专业性、技术性等决定了对兴奋剂纠纷的处理过程必定是一个专业化的过程,再加上体育组织的行业属性和自律作用,因此,使用这一方式可以维护体育行业的自治。但是由于体育行会在兴奋剂纠纷中往往是一方当事人,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将会使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所以这一方式也不适用。下面让我们再来看看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这一方式是体育纠纷救济机制中最具有强制力的纠纷处理方式。它依靠国家的司法权力来介入纠纷,并由法院凭借国家审判权确定纠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量迫使体育纠纷主体履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它可以使纠纷得到最有效最彻底的解决,使遭到破坏的体育秩序迅速得以恢复和稳定。(76)但是由于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兴奋剂纠纷的专业性、体育行业的高度自治性、体育比赛的时间性等因素都限制了这一方式使用的频率。所以,只有当兴奋剂纠纷触及刑法时,才有必要让国家司法权力介入兴奋剂纠纷。所以,目前最佳的解决兴奋剂纠纷的方式,也是为各国所实践证明可行的方式便是外部体育仲裁。它既提供了专业化的仲裁机制,又保证了自身的中立地位,从而成为最佳方式。

第二,制定相配套仲裁规则,以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前文已经说过,由于兴奋剂纠纷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处理此类纠纷的仲裁规则必定与一般的解决商业纠纷的仲裁规则不同。必须根据兴奋剂纠纷的特点来为其量身制定相应的仲裁规则。

体育赛事的国际性要求我们在制定相关的机制时不能仅着眼于本国国内,而要融入国际社会。竞技体育是世界性的活动,是跨越国界、肤色和语言的,所以当今体育已经不容回避地成为全球化现象,国际体育赛事中的兴奋剂纠纷的解决已经成为一个显性的国际社会难题。如果没有一个统一有效的国际机制,兴奋剂问题将得不到有效遏制,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兴奋剂纠纷将会呈愈演愈烈之势。我国已经加入了相应的国际公约(77),也就必然要求遵守相关的规定,履行承诺。所以规则的制定要与国际相接轨,例如可以参照美国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将纠纷提交给CAS进行仲裁,一方面可以维护本国运动员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使我国的兴奋剂仲裁机制与国际接轨。

另外,在制定规则时还要注重对运动员权利的保护。在竞技体育中确有一些利欲熏心,道德败坏的运动员,他们为了获得金钱和荣誉采取各种欺骗的手段来获得胜利,但是也不乏具有体育献身精神的,正直诚实的运动健儿,对于后一类人,是我们要保护和赞扬的。兴奋剂的泛滥,使我们对欺骗和邪恶进行严厉打击,但是同时也忽视了对正直诚实运动员的保护,所以我们在建立一个健全的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时就要加强对此类运动员的保护。一是要对严格责任予以保留,对那些主观上无过错的运动员应采取灵活性的制裁措施,仅予以取消比赛成绩的处罚,而不应禁赛;二是要保证仲裁员及仲裁机构的中立性,避免仲裁员或仲裁机构与相关体育机构有关联,从而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三是允许运动员有权质疑兴奋剂检测结果,《反兴奋剂条例》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赋予运动员尤其是药检呈阳性的运动员质疑检测结果的权利,这是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例如《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运动员可以通过举证实验室出现过违背国际标准的行为来抗辩”检测结果;(78)四是要实行“罪疑从无”,对于那些没有确实、可靠、充分证据证明使用了兴奋剂的运动员不予处罚。

(二)反兴奋剂机制的其他方面

首先,由国家投资,成立一个按照国际惯例组建的、配备足够专职工作人员的“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统一领导和规划我国的反兴奋剂工作。该机构具有政策研究与发布、制定全国反兴奋剂计划、组织实施兴奋剂检查、领导反兴奋剂科学研究、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负责进行国际交流等全面的管理职能。(79)

我国现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由“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对“在本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成员”的使用兴奋剂的行为“规定处理措施和处理程序”,其中的“处理程序还应当规定当事人的抗辩权和申诉权”。这便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由于缺乏统一性和监督性,导致各体育团体独自为政。这会纵容下列情况的发生:这些团体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不查处、不通报,对使用兴奋剂的人员不处罚不制裁,导致兴奋剂屡禁不止;或是在严厉打击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时,不给运动员申辩和质疑的机会,从而侵害了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为了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成立一个统一的反兴奋剂管理机构来领导和管理我国的反兴奋剂工作,使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得到彻底的贯彻落实。

其次,使兴奋剂检测机构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以避免大家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同时也是与国际做法相接轨。

《反兴奋剂条例》第36条规定“受检样本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兴奋剂检测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我国的兴奋剂检测机构是国家兴奋剂及运动营养测试研究中心。中心于1992年经原国家体委批准建立,1994年被国家科委命名为“国家兴奋剂及运动营养测试研究中心”,它隶属于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业务上受国家科技部条财司指导。而国家体育总局是我国体育主管部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虽然是全国群众性、非营利性的组织,但是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关系的存在容易使一些人尤其是运动员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及公正性产生疑问。所以,国家兴奋剂及运动营养测试研究中心应该从国家体育总局中脱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使兴奋剂检测结果更为透明、公正。

再次,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作相应的修改。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以《反兴奋剂条例》为核心的反兴奋剂法律体系框架,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不足。突出表现在现存法律、法规条款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对有关问题的规定不全面。而兴奋剂问题的实践性要求相关的规定应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要是全面的,遇到实际问题时有法可依。例如,处理兴奋剂争议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确定运动员是否使用了兴奋剂,《反兴奋剂条例》规定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这一规定是不完全的。兴奋剂的发展与科技的发展紧密相关,兴奋剂不再仅仅以物质形式显现出来,还有兴奋剂方法,如回血术等。依据《反兴奋剂条例》对兴奋剂的规定,即使运动员使用了回血术这一兴奋剂方法,我们也没有法律依据指控其使用了兴奋剂,因为我们法律上定义的兴奋剂仅仅指禁用物质而不包括方法。这对于打击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是不利的。因此,现有的法律法规有必要做出相应的修改。

最后,国际交流机制的建立必不可少。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必须参与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药物和兴奋剂的斗争。这就要求中国在兴奋剂检测,反兴奋剂有效机制建立等方面与国外加强交流与合作。通过签订协议,加入国际条约等方式进行国际合作,建立高效、独立和透明的国内反兴奋剂体制。在2008年北京奥运赛场上为全世界的运动员提供公平的比赛环境,使体育比赛的胜利最终属于有献身精神的、经过艰苦训练的和具有运动天赋的运动健儿们。(80)

【注释】

(1)参见http://www.southcn.com/sports/misc/,2007年3月5日访问。

(2)参见贝恩渤,蒋玉跃.国际体坛兴奋剂问题道德与哲学的思考[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2(5):17-19.

(3)参见国际反兴奋剂机构对反兴奋剂历史的简介[OL].[2007-03-20].http://www.wada-ama.org/en/dynamic.ch2?pageCategory.id=312.

(4)参见周国海,丁字英.关于竞技体育中兴奋剂问题的研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5(4):20-23.

(5)参见周国海,丁字英.关于竞技体育中兴奋剂问题的研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5(4):20-23.

(6)参见李景谷.兴奋剂与竞技体育[J].贵州体育科技,2005(2):24-32.

(7)参见李景谷.兴奋剂与竞技体育[J].贵州体育科技,2005(2):24-32.

(8)参见国际反兴奋剂机构对反兴奋剂历史的简介[OL].[2007-03-20].http:// www.wada-ama.org/en/dynamic.ch2?pageCategory.id=312.

(9)参见李景谷.兴奋剂与竞技体育[J].贵州体育科技,2005(2):24-32.

(10)参见国际反兴奋剂机构对反兴奋剂历史的简介[OL].[2007-03-20].http:// www.wada-ama.org/en/dynamic.ch2?pageCategory.id=312.

(11)See Jan Todd,Terry Todd.Significant Events in the History of Drug Testing and the Olympic Movement:1960-1999[M]∥Wayne Wilson,Edward Derse.Doping in Elite Sport:The Politics of Drugs in the Olympic Movement.Human Kinetics Publishers,2001: 65-67.

(12)参见庞玉枝,赵志龙.对奥运会兴奋剂事件若干问题的思考[J].辽宁体育科技,2004(4):6.

(13)截至2006年10月24日,共有24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按时间顺序排列):瑞典、加拿大、丹麦、新西兰、挪威、澳大利亚、摩纳哥、冰岛、库克群岛、尼日利亚、拉脱维亚、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瑙鲁、塞舌尔、毛里求斯、立陶宛、牙买加、中国、巴哈马、秘鲁、莫桑比克、西班牙、罗马尼亚、尼日尔。

(14)参见郑斌.美国反兴奋剂政策和管理措施[OL].[2006-01-10].http:// www.cocadc.org.cn/chinese/sanji/sj01.php?id=2072.

(15)公约在2007年2月1日生效,截至此日期,全球共有45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了该公约。

(16)2006年8月9日,温家宝总理正式签署加入联合国《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2006年10月6日,中国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团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了中国《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加入书。同年10月9日,中国正式加入公约。

(17)参见杨春莉,朱考金,陈建兵.兴奋剂问题的社会学思考[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1(6):26-29.

(18)参见杨春莉,朱考金,陈建兵.兴奋剂问题的社会学思考[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1(6):26-29.

(19)See Bruce Kidd,Robert Edelman,Susan Brownell.Comparative Analysis of Doping Scandals:Canada,Russia,and China[M]∥Wayne Wilson,Edward Derse.Doping in Elite Sport:The Politics of Drugs in the Olympic Movement.Human Kinetics Publishers,2001:153-154.

(20)该法主要目的就是确立USOC为美国业余体育运动的最高权威机构,以及“为解决各种各样的体育组织与运动员之间的纠纷提供一套机制”。Foschi v.United States Swimming,Inc.,916 F.Supp.232,240(E.D.N.Y.1996)(citing H.R.Rep.No. 1627,95th Cong.2d Sess.(1978),reprinted in 1978 U.S.S.C.A.N.7478,7481)。该法具体内容参见本书第一章。

(21)对于体育仲裁院将在后文中予以介绍。

(22)参见郭树理,黄莹.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仲裁制度[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7(1):6-9.

(23)See U.S.Anti-Doping Agency,USADA Mission[OL].[2005-02-13].http:// www.usantidoping.org/who/mission.

(24)参见郑斌.美国反兴奋剂政策和管理措施[OL].[2006-01-10].http:// www.cocadc.org.cn/chinese/sanji/sj01.php?id=2072.

(25)此规则已译为中文,具体译文见本章附录。

(26)参见黄世席.美国业余体育仲裁制度的启示[J].体育学刊,2004(5): 18-21.

(27)See Travis T.Tygart.Winners Never Dope and Finally,Dopers Never Win:USADA Takes Over Drug Testing of United States Olympic Athletes[J].DePaul Journal of Sports Law&Contemporary Problems,2003:124-134.

(28)参见兴奋剂检测的程序[OL].[2006-11-29].http://www.61-54.com/news_ detail-0db1-c7058bde1a443218c3f5953d7e236011001.html.

(29)See Ban on U.S.Stars Expected,Jones Says She'd Sue if Doping Agency Bars Her from Athens[M].Houston Chron.,2004:11.

(30)See Joel Stein.Chasing the Truth:Track Stars Marion Jones and Her Boyfriend Tim Montgomery are Entangled in Steroids Investigations[M].Time,2004:52.

(31)蒙哥马力案相关内容,参见周青山.蒙哥马力案——世界反兴奋剂案的转折点[N].人民法院报,2006-05-12.

(32)See Michael S.Straubel.Doping Due Process:A Critique of the Doping Control Process in International Sport[J].Dickinson Law Review,2002:563-564.

(33)See Michael S.Straubel.Foreword:Arbitrating Sports Disputes:A World View[J].Valparaiso University Law Review,2001:237-238.

(34)See Travis T.Tygart.Winners Never Dope and Finally,Dopers Never Win:USADA Takes Over Drug Testing of United States Olympic Athletes[J].DePaul Journal of Sports Law&Contemporary Problems,2003:144-145.

(35)See AAA Establishes National Sports Panel[J].Dispute Resolution Journal,2001(4).转引自黄世席.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协议研究[G].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02年上海年会论文汇编,2002:529.

(36)参见李海燕,丁彩霞.反兴奋剂中几个法律问题探讨[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4(6):21-24.

(37)See Michael Straubel.Enhancing the Performance of the Doping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n Do Its Job Bette[J].Loyola University Chicago Law Journal,2005(Summer):1227.

(38)两个机构的各自职能将在下文介绍国际体育仲裁院纽约办事处的时候谈及。

(39)《补充规则》在2004年进行了修改后,对于仲裁的完成并没有时间限制了,仅有对程序的时间限制,同时对于这一时间的限制,仲裁员是有自由裁量权来缩短这一时间的,尤其是在涉及参赛者的案件中。

(40)1999年2月,国际奥委会在瑞士洛桑召开了世界反兴奋剂大会,来自世界各地代表着奥林匹克运动、联合国、各国政府、非政府机构、运动员以及医疗界的600多名代表参加了大会并通过了《洛桑宣言》。

(41)Se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ode[OL].[2006-08-01].http://www.tascas.org/english/code/fracode.asp.

(42)该组织接受美国国内USADA管理机构的管理,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为在美国反对服用兴奋剂,成立了一个国家兴奋剂检测机构。即美国反兴奋剂机构(U.S. Anti-Doping Agency,即USADA)。

(43)See USADA Protocol for Olympic Testing,Athletes[OL].[2007-08-01].http:// www.tas-cas.org/english/code/fracode.asp.

(44)See StephanA.Kaufman.Assues in 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J].13BostonU.Int.lL.J.527,1995(536).

(45)See Leslie Ann Dougiello.Jacobs v.United States Track&Field:Inequitable Procedures Win Gold in Olympic Arbitration[J].24 Quinnipiac L.Rev.,2006(888).

(46)关于体育仲裁院将在后文中予以介绍。

(47)《补充规则》在2004年进行了修改后,对于仲裁的完成并没有时间限制了,仅有对程序的时间限制,同时,对于这一时间的限制,仲裁员是有自由裁量权来缩短这一时间的,尤其是在涉及参赛者的案件中。

(48)2002年,巴尔科实验室研制出一种新的未曾被发现的胆固醇。这种药物可以显著提高成绩,而实验室的创建人康特向30余名运动员非法使用了该药物,同时将该药物出售给一些运动员,其中就涉及2003年世界室内田径锦标赛女子200米冠军科林斯、奥运冠军马里昂—琼斯。美国仲裁协会派出的3人仲裁小组在调查中发现,科林斯虽然从未被查出阳性反应,但依据美国联邦调查局从兴奋剂供应商巴尔科实验室取得的调查结果,科林斯被认定在过去数年内曾数次使用由巴尔科提供的EPO、THG等违禁药物。

(49)See Hamilton v.United States Anti-Doping Agency(CAS)[J].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Review:2006 Case Report,2006:49-63.

(50)美国人,雅典奥运会男子自行车公路计时赛的冠军。

(51)通过输血的方式能够使人在运动中的耐力增强,原因是通过输血,体内的红细胞会增多,红细胞是携带氧气及养分并将之输送到全身各个组织细胞的重要细胞,红细胞在血液中含量的多少,决定着其他细胞是否能获得足够的氧气、养分并维持正常的运作。它通常会在一些耐力比赛项目中被用到,比如:滑雪、长跑、游泳等,使用这种方法对提高比赛成绩效果尤为显著。See Machael N.Sawka,FACSM,Michael J. Joyner.The Use of Blood Doping as an Ergogenic Aid[J].American College of Sports Medicine,1996(i-viii).

(52)利用流式细胞仪对快速流动的细胞或生物颗粒进行多参数、快速的定量分析和分选的技术。参见笛风.流式细胞术[OL].[2007-01-10].http://www.biox.cn/ content/20050416/10803.htm.

(53)血液兴奋剂在运动方面被认为是一种“增补剂”,运动从业者提供给运动员在运动训练外的另一种增进运动表现的方法。运动科学家已经证实,与对照组相比,血液兴奋剂会使运动表现:(a)在固定运动强度下增加力竭的时间。(b)在固定运动持续时间下,增加运动平均动力输出。(c)完成更大的最大动力输出。及/或(d)在固定运动工作下以较短的时间完成。血液兴奋剂以增加红血球数量的目的是为了增进运动表现,红血球可以携带氧到骨骼肌,并帮助维持酸碱环境。几个月的耐力运动训练被认为最多可以增加5%的红血球数量(41,53,73),然而,一些运动员却选择以输入先行储存的红血球或是使用EPO,来人为地改变红血球数量。EPO可刺激红血球的产生。研究发现,人为地增加红血球可以增进耐力运动表现及忍受极端的环境压力。See Machael N.Sawka,FACSM,Michael J.Joyner.The Use of Blood Doping as an Ergogenic Aid[J].American College of Sports Medicine,1996(i-viii).

(54)See AAA Establishes National Sports Panel[G].Dispute Resolution Journal,2001:4.转引自黄世席.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协议研究[G].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02年上海年会论文汇编,2002:529.

(55)其中一个例子是,证人给仲裁庭的证言是“如果检测时使用的抗体的浓度是错误的,那么在柱状分析图中是不会出现两个不同的峰值的(即不会是假阳性)”,但是该证人在随后的一封邮件中却说洛桑实验室“通过改变浓度测定从而产生了假阳性的结果”,并承认高浓度抗体有可能影响检测结果。See Hamilton v.United States Anti-Doping Agency(CAS)[J].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Review:2006 Case Report,2006.

(56)2004年8月13日,雅典实验室的阿申顿·麦克(Michael Ashenden)给IOC发了一封邮件,指出洛桑实验室的HBT检测存在重大的错误,由此而得出的所有检测结果都应该被忽略掉。然而,在AAA的仲裁过程中此邮件并未被出示,洛桑实验室的萨格博士证明这封邮件仅仅是实验室之间就HBT检测进行日常交流的一部分,他们认为这并不重要,这也是为什么在AAA仲裁时没有出示这封邮件的原因。这也就是申请人指责被申请人和某些实验室已经犯了“隐瞒证据”的罪行的原因。See Hamilton v.United States Anti-Doping Agency(CAS)[J].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Review:2006 Case Report,2006.

(57)洛桑实验室在检测申请人血液时尚未获得HBT检测的授权,直到2005年10月,实验时才被ISO17025特别批准进行HBT检测。

(58)悉尼实验室在2004年8月13日的一封邮件中指责洛桑实验室检测一份血样做出阳性的结论是假的,因为样品在被洛桑实验室检测前,已被悉尼实验室检测为呈阴性,但是后面经复查发现,洛桑实验室的检测是正确的,此份血样的确是阳性的。

(59)See Statute of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art.1(1991).1991年,CAS公开了一份文件。它有三章:(1)CAS的章程;(2)CAS的规则;(3)CAS的实践指南。1993年12月的《仲裁法案》取代了《体育仲裁院章程》。于是《1991年章程和规则》就作废,但是该文件在本书中被作者作为历史参考文献使用。

(60)See Statute of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art.5(1991).

(61)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ICAS),June 22,1994.

(62)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ICAS),June 22,1994(photocopy on file with author).1994年6月22日,《关于ICAS组建协议》在法国巴黎的IOC会议上,奥运活动的四个主要机构签署了该份协议,这些机构有:(1)IOC;(2)国际奥林匹克夏季运动联合会,它由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所有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组成;(3)奥林匹克冬季运动联合会,它由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所有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组成;(4)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协会,它由世界各国的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组成。此协议由一个说明(该说明对ICAS的目的进行介绍)和规定了ICAS职能的六个章节(其中包括资金运作机制和成员选取机制这两章)组成。

(63)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1993:S2.

(64)See Gabrielle Kaufmann.Statute and Regulations of the CAS Restructuring and Revisions of Arbitration Rules[R].Speech Before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Law and Sport,1993:13-14.

(65)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ICAS),June 22,1994(photocopy on file with author).

(66)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art.S20.

(67)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art.R27.

(68)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art.R27.

(69)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art.R47.

(70)See Richard Mclaren.A new Order:Athlete's Rights and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at the Olympic Games[J].7 Olympika: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lympic Studies 1,1998:5.

(71)参见郭树理.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比较法与国际法的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47.

(72)参见郭树理:《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比较法与国际法的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17-318.

(73)See Michael Straubel.Enhancing the Performance of the Doping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an Do Its Job Better[J].Loyola University Chicago Law Journal,2005: 1265.

(74)参见李贺普.奥运:中国军团对兴奋剂说不![N].经济参考报,2004-08-

(75)参见2004——中国反兴奋剂斗争里程碑[OL].[2006-08-31].http://news.sina.com.cn/c/2005-01-04/11064710574s.shtml.

(76)参见郭树理.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比较法与国际法的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82.

(77)如2003年签署了反兴奋剂的《哥本哈根宣言》。

(78)《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3.2.1条。

(79)参见郑斌.美国反兴奋剂政策和管理措施[OL].[2006-01-10].http:// www.cocadc.org.cn/chinese/sanji/sj01.php?id=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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