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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院的反兴奋剂实践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体育仲裁院的反兴奋剂实践自从1968年东京奥运会实行药检以来,国际反兴奋剂斗争就逐步走向制度化,形成了以IOC为核心的、逐步科学化的反兴奋剂体系。另外,《体育仲裁院调解规则》第1条第2款规定“调解不适用因当事人不服体育组织的决定及其他纪律处罚和兴奋剂处罚决定,向体育仲裁院上诉的案件”。上诉仲裁的审理方式是口头审理。

一、体育仲裁院的反兴奋剂实践

自从1968年东京奥运会实行药检以来,国际反兴奋剂斗争就逐步走向制度化,形成了以IOC为核心的、逐步科学化的反兴奋剂体系。在国际体育仲裁院成立之前,兴奋剂纠纷一般都由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内部仲裁机构来裁决,国际体育仲裁院成立后,作为一种频繁发生的体育纠纷,兴奋剂纠纷自然纳入到CAS仲裁的案件范围之内。

随着运动员在国际性比赛中服用兴奋剂案件的比率逐年上升,CAS的中心地位及它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对CAS的介绍将向我们展示,CAS作为国际体育纠纷解决的权威机构,必须摆脱它成立初期的商业纠纷解决机制,借鉴美国反兴奋剂的相关机制建立适应解决兴奋剂指控所要求的机制。

1984年,IOC设立了体育仲裁院,它坐落于洛桑。CAS的设立是方便人们“解决产生于体育实践或发展中的私人性质的纠纷”,而且,一般而言它可以仲裁所有与体育活动相关的纠纷。(59)IOC、IFS、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NGB,体育协会和“一般地,有能力或权力进行和解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向CAS提交案件。(60)但是,由于CAS与IOC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使人们尤其是运动员们不信任CAS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为了消除疑虑,真正发挥CAS的功用,IOC和它所管理的近2/3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于1994年6月22日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61)它同样坐落于洛桑。(62)ICAS的目的是通过仲裁解决与体育有关的纠纷,确保在仲裁中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管理CAS的行政和财政。(63)ICAS确保CAS的完全独立,保护CAS仲裁申请各方尤其是运动员的权利。(64)

ICAS成立后立即对CAS进行了重组(65),新组建的CAS包括普通仲裁机构和上诉仲裁机构。(66)普通仲裁机构拥有广泛的管理权,其解决争议的范围是“此类争议可能涉及有关体育的原则问题或金钱性问题,或在体育的实践中或发展中有影响的利害关系,以及一般而言与体育有关的活动”。(67)普通仲裁机构也处理“咨询性的意见申请”,对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性意见。(68)上诉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则有较多的限制,它仅仅接受“在用尽所有的内部救济措施后,因不服联合会、协会或体育机构的决定而向CAS提出上诉”(69)的当事人的请求。

虽然从体育仲裁院成立初期开始,其处理的案件就大多数都是运动员不服纪律惩戒机构做出的兴奋剂处罚决定而提起的上诉。(70)但是因为CAS成立之目的并不仅仅是针对兴奋剂纠纷,而是针对所有的与体育相关的争议,所以专门的针对兴奋剂的规定比较少。

首先,《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章程与规则》(71)第一部分章程第一章S1条中规定:“为通过仲裁解决与体育有关之争议,兹设立如下两个机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ICAS)及体育仲裁院(CAS)。特别是前款所述争议包罗有关服用兴奋剂的争议。”

其次,在《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章程与规则》第一部分章程第三章S12条也有规定:“……仲裁庭的责任包括:……b.通过上诉仲裁程序解决争议(包括有关兴奋剂争议)……”

另外,《体育仲裁院调解规则》第1条第2款规定“调解不适用因当事人不服体育组织的决定及其他纪律处罚和兴奋剂处罚决定,向体育仲裁院上诉的案件”。即规定,兴奋剂案件不适用调解程序。

CAS处理的兴奋剂纠纷是因运动员不服纪律惩戒机构做出的兴奋剂处罚决定而提起的仲裁,所以它遵循的程序规则是《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章程》关于上诉仲裁程序的特殊规定(72):

第一,上诉的条件。当事人可以就纪委委员会或联合会、协会或体育组织的类似机构所作的决定提起上诉,只要前述体育机构的章程或条例如此规定或当事人达成特别仲裁协议且上诉人已用尽前述章程或条例规定的法律救济。

第二,上诉期间。如果体育行会原始裁决决定中没有关于上诉期限的特别规定,当事人应在收到或知道该原始决定文件之日起的21日内向体育仲裁院提起上诉。

第三,上诉申请的规定。上诉申请应分两次提出,第一次提出的称为上诉声明,于上诉期届满之前提出;第二次提出的称为上诉申请书,起补充说明的作用,应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的10日内提出。当事人仅提出上诉声明而未提出上诉申请书的,视为撤销上诉。

第四,仲裁庭的组成。原则上上诉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除非上诉人在提交上诉声明时说明当事人已约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或上诉仲裁处主席认为鉴于有关事项紧急,上诉须交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

第五,临时措施。在仲裁小组组成之前,上诉仲裁处主席有权做出关于对原始决定延期执行的决定。

第六,审理方式。上诉仲裁的审理方式是口头审理。但是,经征询当事人的意见,仲裁庭如认为已获悉充分的材料,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

第七,法律适用。上诉裁决所适用的实体法是有关体育行会(即被上诉人)的章程和规定,双方当事人所一致选定的法律规则和可能情况下的该有关体育行会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第八,仲裁裁决。上诉裁决和案情摘要应当对外公开,除非双方当事人以一致同意做出相反的决定。另外,如前所述,CAS的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是最终的、有约束力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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