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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法上之事实的构成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民事证据法上之事实的构成通常意义上的事实,乃是指某一主体对事物的特定属性或其与他事物的特定关系所作的判断。证据中的这些信息能够揭示案件事实,并由此查明案件事实。证据实质上就是蕴含有案件事实信息的以人的或物的形态存在的事实信息载体。

第一节 民事证据法上之事实的构成

通常意义上的事实,乃是指某一主体对事物的特定属性或其与他事物的特定关系所作的判断。若循此逻辑推衍,可以认为,民事证据上的事实乃是指某一主体依自己之五官感知呈现于自己面前的与案件有关之现象,并运用一定的概念对之加以陈述或描述以及在此基础上所作的相应判断。当人们对呈现于自己面前的与案件有关之现象依自己之五官进行感知,并且作出了一个相应的判断时,即可认为其发现了案件事实;反之,如果人们基于自己五官之感知及心理之认知所作出的陈述或描述不符合案件发生时的实际情况,或者说其对案件发生的真实状况作出了错误的判断时,则应认为其没有发现案件事实。[2]

事实和证据虽然不能等同,但两者之间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其蕴含着诉讼中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的各种信息。证据中的这些信息能够揭示案件事实,并由此查明案件事实。证据实质上就是蕴含有案件事实信息的以人的或物的形态存在的事实信息载体。通常来讲,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审查、判断其所依据的或者说其能得以推断存在的证据,审查、判断证据的诉讼程序和相关制度不同,其所蕴含的价值也就各异。

概而言之,诉讼中的事实并非事件经过本身,而是当事人对事件经过的陈述[3],或主张。从事实陈述的主体这一角度作考察,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4]实际上乃由两类陈述所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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