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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权利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赔偿责任海商法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采纳了过失责任原则。三是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旅客与承运人约定将上述物品交由承运人保管的,适用海商法的赔偿限额;双方也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法定的赔偿限额。

三、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按照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关于承运人和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一)承运人的权利

(1)收取客票票款和行李费。

(2)对未付足费用的旅客的行李享有留置权。

(二)承运人的义务

(1)提供适航船舶并保持船舶适航。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只要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即可。而对海上旅客运输的承运人来说,除了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以外,还应该在整个航程中保持船舶适航。

(2)提供适当的舱位与服务。承运人应该向旅客提供与客票等级一致的客舱,并按照约定提供膳食、住宿、娱乐、医疗等生活条件。

(3)按时开航和到达,不得有不合理的绕航或其他延误。承运人应按照预定的时间开航和到达,不能有不合理的迟延和绕航,但因为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救助或者企图救助海上人命而进行的绕航除外。

(4)免费运送旅客在规定范围内携带的儿童和行李。

(5)保证旅客及其行李的安全。

(三)承运人的责任

1.责任期间

《海商法》第111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客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时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期间同前述规定;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交还旅客时止。

2.赔偿责任

海商法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采纳了过失责任原则。第114条规定,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的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请求人在索赔时应对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负举证责任,但下列情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1)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或者由于船舶的缺陷引起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2)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

3.责任限制

海商法关于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与1974年《雅典公约》的规定相同,[20]即:(1)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特别提款权;(2)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33特别提款权;(3)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333特别提款权;(4)第(2)(3)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200特别提款权。

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需注意以下几点:[21]一是海商法关于赔偿限额的规定,不适用于我国国内海江直达旅客运输和沿海旅客运输。二是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赔偿限额之外,另行书面约定更高的赔偿责任限额。三是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旅客与承运人约定将上述物品交由承运人保管的,适用海商法的赔偿限额;双方也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法定的赔偿限额。四是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如果经证明是由于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坏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则不适用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4.免责事由

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22]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2)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3)承运人对旅客自行保管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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