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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受雇人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责任(一)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实践中,履行运输合同的大多是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因此他们也有可能成为旅客的索赔对象。

五、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责任

(一)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

实践中,履行运输合同的大多是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因此他们也有可能成为旅客的索赔对象。当旅客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时,依据《海商法》第120条,如果该受雇人或代理人能举证证明其是在受雇范围内或在代理权限内行事,则可以援用第115条和第116条赋予承运人的抗辩理由,以及第117条赋予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权利。该条款与《海商法》第58条第2款一样,都是“喜马拉雅条款”的法律化。

《海牙—维斯比规则》和《1974年雅典公约》之所以将“喜马拉雅条款”引入海上运输法,是为了将承运人享有的权利扩大到雇佣人和代理人,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赋予索赔者直接起诉雇佣人和代理人的权利。索赔者能否直接起诉雇佣人和代理人取决于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的法律。对于雇佣人和代理人在职权范围内的责任承担,各国不甚一致。

在我国,《海商法》第120条同《1974年雅典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对于雇佣人和代理人在职权范围内的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据此,雇佣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这种情况又往往导致其丧失责任限制权。

(二)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

承运人与旅客签订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后,经常将全部或部分运送任务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具体实施。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实际承运人一样,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对其所承担的那部分运输承担法定责任。依据《海商法》第109条,《海商法》第五章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关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关于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和分配,《海商法》第121~125条,同第60条以及第62~65条相一致,分别规定了承运人的全程责任、承运人承担法定外义务或者放弃法定权利的特殊协议对实际承运人的效力、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连带责任、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赔偿责任总限额及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相互追偿。在此不再详述,请参阅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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