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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正确批注的义务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基本法定义务之一。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必须谨慎地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外表不良状况进行描述,即进行批注,没有批注的提单被称为“清洁提单”,它是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3]上述案件中,海事法院认为不能用买卖合同中的货物质量标准来决定承运人是否应当签发清洁提单,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法院认为承运人在签发不清洁提单以前应通知货方以使其有调换货物的机会,这一点则值得商榷。

(一)承运人正确批注的义务

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基本法定义务之一。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必须谨慎地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外表不良状况进行描述,即进行批注,没有批注的提单被称为“清洁提单”,它是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提单批注权是法律赋予承运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承运人合理正确地行使提单批注权,既能维护航运公共利益和秩序,又能合法地保护自身权益。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第3条第3款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必须载明:识别货物的标志;件数或数量或重量;外表状况。”我国《海商法》第75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国际贸易实践中,关于提单批注经常发生纠纷。纠纷产生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批注应该如何进行没有一个严格的法律标准,而是否有批注的提单的价值截然不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重大,当事人双方都希望从对自己有利的一方影响提单批注的进行。目前,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起的诉讼中,提单批注纠纷占了很大的份额。

例如:在“金马轮提单纠纷案”中,原告五洋运输公司派“金马轮”赴广州黄埔港运输被告中国土畜产进出口公司某分公司出口的木薯片。开始装货后,起初船长发现货物表面有轻微的发霉痕迹,进而发现货物发霉严重,估计有50%的货物有霉迹。为此,船长签发了一式三份的有批注的不清洁提单,提单上注明“托运人须对已装船的大约30%的发霉的货物负全部责任”。被告认为货物装船前已经过检验并取得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证书,因此拒不接受有批注的提单,而原告坚持认为船长有权在提单上作实事求是的批注和保留,由于双方的争议导致船舶不能如期开行而引发诉讼。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有如实签发提单的权利,但是在装运时没有及时提醒货方货物的缺陷,致使使货方失去调换货物的机会,因此要承担30%的责任;而被告发运的货物虽然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但表面有霉迹也是事实,因此要承担70%的责任。[3]

上述案件中,海事法院认为不能用买卖合同中的货物质量标准来决定承运人是否应当签发清洁提单,这无疑是正确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国际通行做法,签发清洁提单的衡量标准是“船长目力所及的货物表面状况”,与其他合同中对货物的要求无关。但是法院认为承运人在签发不清洁提单以前应通知货方以使其有调换货物的机会,这一点则值得商榷。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承运人有这样的义务,而且在货物种类繁多、装船时间紧迫的情况下,这也是不符合商业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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