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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而言,在运送期间内,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此外,《海商法》第115条规定了四种承运人可以免除、减轻或解除赔偿责任的情况。《合同法》第302条、第303条第2款和第311条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旅客托运行李灭失、损坏的严格责任;第303条第1款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损坏的过错责任。

二、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依据《海商法》第114条,海上旅客运输适用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和一定范围内的推定过失原则,从而区别于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这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具体而言,在运送期间内,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对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原则上由请求人负举证责任,但下列两种情形除外:第一,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则推定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有过失;第二,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均推定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有过失。

此外,《海商法》第115条规定了四种承运人可以免除、减轻或解除赔偿责任的情况。第一,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行李灭失、损坏,可以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第二,由于旅客和承运人共同过失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灭失、损坏,可以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第三,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灭失、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第四,由于旅客自身健康状况造成的人身伤亡,承运人亦不负赔偿责任。以上四种情况,均需承运人举证证明。《海商法》第116条则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除非旅客与承运人事先约定将贵重物品交由承运人保管。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与《海商法》的规定有所差异。《合同法》第302条、第303条第2款和第311条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旅客托运行李灭失、损坏的严格责任;第303条第1款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损坏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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