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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的开始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至于破产开始的障碍事由是否为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需由法律予以确定,而我国破产法仅规定了破产宣告的障碍,而没有规定破产程序开始的障碍。以德国法为代表,采取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即破产程序开始于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时。若不服驳回破产申请的,申请人有权在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二,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内,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

一、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关于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理论上主要有四种学说:第一种学说认为,开始破产程序只需债务人有破产能力和存在破产原因两个积极要件即可。[30]第二种学说认为,除上述两个积极要件外,还须存在多个债权人。[31]第三种观点认为,破产程序的开始须具备破产能力、破产原因及无破产开始的障碍三个要件。所谓破产障碍,是指在具备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的条件下,出现阻止破产程序开始和进行的事由,包括破产开始的障碍和破产宣告的障碍。第四种观点认为,破产程序的开始须具备四个要件,即债务人有破产能力、存在破产原因、多数债权人存在及无破产开始障碍。

我们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若只存在一个债权人,适用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执行程序即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满足,无需开始破产程序。至于破产开始的障碍事由是否为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需由法律予以确定,而我国破产法仅规定了破产宣告的障碍,而没有规定破产程序开始的障碍。所以,在我国破产法中,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有三个:破产能力、破产原因及多数债权人存在。

(二)破产程序开始的时间

关于破产程序开始的时间,存在两种立法例。以英国破产法为代表,坚持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即破产程序开始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以德国法为代表,采取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即破产程序开始于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时。我国破产法采取受理开始主义。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具有破产申请资格;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能力;申请人是否提交法定材料。实质审查主要是查明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根据《破产法》第10条的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在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不具备形式条件,则裁定不予受理;不具备实质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条件的,立案受理。若不服驳回破产申请的,申请人有权在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破产申请一经受理,破产程序即行开始。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申请人恶意申请破产的情况屡有发生,[3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对防止当事人恶意申请破产问题作了规定,该解释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但我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对此没有涉及,因此破产法存在不足,应予修正。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和发布公告。根据《破产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根据《破产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此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还应实施下列行为:(1)立即通知债务人停止清偿债务;(2)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3)有其他法院正在执行或将要执行债务人财产的,应通知该法院中止执行;(4)其他法院正在审理以破产债务人为债权人的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如果无法在3个月内审结,应通知受诉法院移送;(5)公告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账簿,不得隐匿、私分、转让企业的财产。

(四)破产程序开始的法律效力

1.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通过债权申报制度参加破产程序以期获得公平受偿,若允许债务人部分清偿,必然造成债权人受偿地位不平等,因此,各国破产法对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均加以限制。《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破产人不当处分行为的可撤销

我国《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3.债权人个别追偿行为的限制

破产程序目的之一,就是维护债权人的集体追偿利益,因此,破产程序开始的一个重要效果,就是自动冻结债权人的个别追偿行为。在我国破产法上主要表现如下:其一,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不得个别追偿债务。其二,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内,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

4.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法》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5.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

破产程序具有概括执行程序的特征,其作用在于把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分配给全体债权人,因此,各国立法对于破产程序开始后,未执行完毕或尚未开始执行的案件,都以中止执行来解决。《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理解本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1)中止的仅为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而对债务人行为的民事执行程序,如强制被执行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因不涉及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理,则不存在中止问题。(2)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仅是中止,而非终结,破产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债务人不应被宣告破产而终结破产程序的,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应予恢复进行。(3)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虽非执行程序,但都是以将来执行为需要,而且限定了被保全财产的使用与处分,不符合破产程序概括执行的特点,所以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理应中止。

6.民事诉讼程序或仲裁的中止

《破产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指定破产管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确保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虽然债务人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处分企业财产,但必须有人对企业法人进行管理,因此《破产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8.合同的解除或履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33]

9.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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