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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的开始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重整程序的开始(一)申请人重整申请是法院适用重整程序的重要依据,世界上除了极少数国家如法国外,绝大多数国家都认为重整程序应当始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此裁定一经作出,即对重整案件的各利害关系人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直至重整程序终止。

二、重整程序的开始

(一)申请人

重整申请是法院适用重整程序的重要依据,世界上除了极少数国家如法国外,绝大多数国家都认为重整程序应当始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和出资人。

1.债务人

由于重整程序本身是以拯救债务人为目的,也只有债务人自己最了解企业基本情况,最清楚自身有无挽救的可能。因此在债务人出现重整原因时,各国破产法均以债务人申请作为原则。

2.债权人

虽然债权人有权提出债务人的重整,但许多国家的破产法都要求其债权额需达到一定的比例。如《日本公司更生法》第17条第2款规定,集有相当于资本1/10以上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出重整申请;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公司法”第282条规定,相当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金额的10%以上的公司债权人可以提出重整申请。[1]此次的《企业破产法》对此未作限制。

3.债务人的股东

允许公司股东申请重整是重整程序和破产、和解的主要区别之一。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的规定,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并予以公告。此裁定一经作出,即对重整案件的各利害关系人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直至重整程序终止。

(二)申请方式与时间

1.申请的方式

重整申请须以书面的方式进行,不得以口头方式进行,这是各国立法的共通之处。一般而言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2]:(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所及申请资格。(2)债务人的名称、所在地及负责人姓名、住所。(3)申请的原因与事实。(4)企业所经营的事业及业务状况。(5)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他财务状况。(6)关于企业重整的意见。

2.申请的时间

《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破产宣告后自然不得再提出重整申请。具体可以分成两种情况:(1)申请权人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具体情形可以是债务人企业发生财务困难,发生可能不能清偿债务的危险且具备重整原因时;也可以是具备破产原因时,当事人在适用破产程序、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中选择的结果。(2)在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尚未破产宣告之前,申请权人提出重整申请,从而将破产程序转化成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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