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重整与其他破产程序的关系

重整与其他破产程序的关系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重整与其他破产程序的关系(一)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的目的在于当债务人陷入困境时将其所有财产全部变价分配给债权人,给所有的债权债务一个了断的途径。重整制度的产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破产清算制度的内在缺陷。因此,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是互为补充的。

三、重整与其他破产程序的关系

(一)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的目的在于当债务人陷入困境时将其所有财产全部变价分配给债权人,给所有的债权债务一个了断的途径。但是由于通常此时债务人的财产要少于全部企业债务,对债务人企业而言即便是退出了市场,债权人仍然不能得到完全的清偿,因此这并不是最理想的解决办法。重整制度的产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破产清算制度的内在缺陷。在现代社会中并非所有遭遇财务困境的企业都应当退出市场,企业的品牌、专有技术、人才资源甚至是已经形成的营销网络,客户资源都是企业长期积累下来的宝贵资源,只要给企业提供喘息和复苏机会,企业很有可能转亏为盈。而这些宝贵资源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将无法发挥作用,如果对这些有市场潜力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立即逐出市场,那么对企业、对社会都是极大的浪费。

同时企业再建,也并不是对破产清算制度的否定。首先,在所有的破产企业中,能够有挽救可能的企业毕竟只是其中一部分,有为数不少企业由于各种原因等缺乏挽救的可能,如果他们也勉强适用重整程序,花费大量精力和财力去进行无谓的抢救,那么只能导致资源浪费,让债权人蒙受损失。因此,各国破产法在制定重整程序规则时,都充分考虑到对缺乏拯救意义的这部分企业重整成功的可能性,设立了随时由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的规则。其次,破产清算制度是一种优胜劣汰机制。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总是伴随着新兴企业的不断诞生、壮大和落后企业的衰落、消灭。重整制度的目标只是拯救那些值得拯救和能够拯救的企业,而不是盲目地阻止破产清算的发生和不加区别地保护那些落后的、没有生命力的企业。对那些无可拯救的企业,只有适用破产清算,才能更加有效地实现尚存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因此,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是互为补充的。

(二)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

和解制度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按照多数决规则达成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的制度。作为预防企业破产发生的制度,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各有自己的优点。重整制度不仅可以恢复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而且更可使其恢复生产经营能力,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债务人面临的经济困难,是破产预防的程序目的真正实现,但重整程序比较复杂,有较多的法律干预,法院甚至可以基于社会利益本位的立场强行批准重整计划,是一种力度较大但费用较高的企业拯救制度,适合规模较大、困境较严重的企业。和解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具有简便灵活的特点,适合规模较小、拯救难度较低的企业。

与和解制度相比,重整制度的主要特点为:(1)重整原因不限于破产原因,企业即将破产原因也可以成为申请重整的理由;(2)有权申请重整的不仅有债务人和债权人,也包括债务人的股东(出资占一定比例的以上的);(3)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而且允许由原来的经营者负责营业和重整事务;(4)重整制度有一系列为保障企业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保护措施,例如,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中止一切民事执行,重整债务停止计息,重整期间的借款和其他债务视为共益债务(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税收减免等;(5)重整程序实际上是一个包括债务人、债权人、股东或业主、企业职工在内的多方协商机制;(6)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方案,不仅以企业现有财产为根据,而且还考虑到企业复兴后的财产增量,加上由程序便捷带来的费用节省,因而可能使债权人获得高于和解协议的清偿额。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