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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复本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票据的复本,既非票据的副本,也非票据的复印件。票据的复本与原本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具有相同的流通性。票据的复本制度中,对承兑人和背书人有特别的规定。恶意持票人或持票人存在重大过失的,即使其持有经承兑人承兑的票据复本或原本,只要承兑人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的,便可拒绝履行义务。当出现票据复本丢失之灭失,持票人不能交还全部的复本时,承兑人有权要求持票人提供担保。

二、票据的复本

(一)票据复本的概念

票据复本,是指对票据原本的复制本。一份票据可以没有复本,也可以有数份复本。

票据复本一般仅限于汇票,本票、支票均无复本制度。《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规定有支票复本的内容,但仅限于记名的付款人在外国或出票地及付款地均在外国的外国支票。

票据的复本,既非票据的副本,也非票据的复印件。票据的复本与原本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具有相同的流通性。但是,无论有多少票据的复本,其所反映的票据关系只有一个。当票据原本或任何一份复本已经付款,则票据关系就此消灭,其他复本也就失去效力。

(二)票据复本的作用

1.预防票据凭证和票据权利的丧失

票据在承兑或者提示付款的过程中,需要持票人将票据送达付款人。在此过程中,可能出现持票人与付款人分处两地之情形,也可能存在着邮寄之需要。而在邮寄的过程中就有可能产生灭失或者送达延误。当票据只有原本一份的时候,出现了票据送达的延误或者灭失,则会影响到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如果有了票据复本,则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分别将数份票据复本送交持票人或者付款人,以进一步确保票据权利的实现。

2.促进票据的流通

如果只有一份票据原本,当持票人提示承兑时,该票据在付款人处,其承兑之后还需将票据返还(或者以邮寄的方式返还)给持票人,此时票据就无法进行背书转让。但是,当有票据的复本时,即可实现一份票据由持票人交给付款人承兑,而另一份票据复本背书转让,实现了票据的承兑提示与票据的背书转让同时进行。

基于上述的作用,一些国家规定了票据复本制度。我国的《票据法》对此没有规定。

(三)票据复本的签发

票据的签发为出票人,因此票据的原本为出票人所签发,复本也只有出票人才能签发。

票据的复本与原本完全一样,但应在复本上明确记载“复本”字样,以表明其为票据复本,并编写上复本号码,以便于识别其为第几号的复本。

如果票据的复本上未标明“复本”之字样的,即使是出票人在签发时其主观意思为票据复本,该票据为独立之票据。

票据复本可以在出票同时签发,也可在票据签发之后另行签发。如果出票后需要签发复本,应当由收款人向出票人提出签发复本之请求。一旦票据经背书,则被背书人不能直接请求出票人签发复本,而只能向其前手提出签发复本之请求,由其前手再向其直接前手提出签发复本之请求,并依次前溯直至出票人;当票据复本签发后,由出票人交付给收款人,再由收款人依照票据原本背书的形式签章后交付给后手,依次向后直至持票人。

请求签发票据复本的,必须向出票人交付票据原本;请求背书人在票据复本上签章的也应当交付原本。未交付原本的,出票人可以拒绝签发复本,背书人也可拒绝在复本上签章。当持票人丧失原本时,其无权要求签发复本。

(四)票据复本的效力

无论是原本还是复本,各份票据均具有同一的票据效力。一份票据付款后,所有票据(包括原本与复本)均失效,票据关系便消灭。票据的复本制度中,对承兑人和背书人有特别的规定。

1.对承兑人的效力

付款人仅对原本承兑的,其承兑效力不达复本;复本未经承兑的,持票人无权以此复本进行付款提示。付款人对未经承兑的复本付款,还应对已经承兑的其他复本负付款责任

承兑人如果在汇票复本上为承兑的,于付款时应当收回经其承兑的全部复本,持票人未交付经过承兑的全部复本时,承兑人可以此为由行使拒绝付款的抗辩;承兑人未收回经过承兑的其他复本时,应对其承兑的复本负责。

同一持票人分别持有不同的复本,尽管各复本经过了承兑,但是经过付款提示并受领了承兑人付款后,其不得以仍持有其他复本为由再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恶意持票人或持票人存在重大过失的,即使其持有经承兑人承兑的票据复本或原本,只要承兑人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的,便可拒绝履行义务。

当出现票据复本丢失之灭失,持票人不能交还全部的复本时,承兑人有权要求持票人提供担保。

2.对背书人的效力

背书人将复本背书转让的,当持票人向其行使追索权时,背书人应收回全部经过背书的复本;持票人未履行该义务之时,背书人可要求持票人提供担保,当持票人不提供担保的,背书人可拒绝承担票据义务。

当出现背书人分别将复本分别背书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背书人时,应对经过其背书而未收回的复本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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