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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卖出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赎回开放日是指转贴现双方约定赎回票据的第一日,该日应先于或等于赎回截止日。  回购式转贴现的交易双方应为经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批程序设立,获得票据业务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回购业务到期日前,买入返售方和卖出回购方均不应作出除追索、法律保全以及双方协商提前结束回购业务外的其他票据行为,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中央银行而言,再贴现是买进票据,让渡资金;对商业银行而言,再贴现是卖出票据,获得资金。

一、转贴现

  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买入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换言之,持有票据的商业银行为了融通资金,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收取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向金融机构转让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为转贴现行为的贴出人,接受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的金融机构为转贴现行为的贴入人。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对其所持有的票据也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等待票面到期日向承兑人发出托收收回款项,另一种是将票据转卖给其他银行从而立即获得资金。这后一种处理方式对转卖的银行来说就是转贴现卖出,对买入的银行来说就是转贴现买入。

  同贴现一样,转贴现中票据的持有人也需要向买入行支付一定的利息(如果买入行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则称为再贴现)。转贴现业务的交易双方应为经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批程序设立,获得票据业务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对交易对手的资格及交易资料进行审查并建立客户基础档案,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交易对手公章;(2)纸质票据原件、查询查复书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或介绍信)原件;(4)交易对手以贴现或转贴现方式取得商业汇票时,作为已支付对价证明的贴现凭证或转贴现凭证复印件。商业银行在办理转贴现业务时,应认真审查双方交易合同,确保双方合同与交易内容一致,并应完成票据背书转让签章。背书要求与贴现相同。

  转贴现业务包括买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转贴现。回购式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卖出回购方)将其持有的已经贴现的票据以不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买入返售方)申请贴现,买入返售方按票面金额以双方商定的回购期限和价格扣除回购利息后向卖出回购方给付资金,回购到期后卖出回购方按票面金额向买入返售方购回票据的融资行为。回购式转贴现应注明赎回开放日及赎回截止日。赎回开放日是指转贴现双方约定赎回票据的第一日,该日应先于或等于赎回截止日。买断式转贴现的贴入人在转贴现后即可转让或行使票据权利。回购式转贴现的贴出人应在赎回开放日后赎回截止日前赎回票据,但该赎回申请由贴入人发出。买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转贴现均可自由选择线上清算方式或线下清算方式。采用线上清算方式的,由大额支付系统负责清算。若清算资金不足,则该笔资金划转在大额支付系统排队,此时双方均不可主动撤回。日终,资金仍然不足的,大额支付系统退回该笔资金业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退回该笔转贴现业务。

  回购式转贴现,对转卖的银行来说,称为卖出回购式转贴现(有时简称正回购或卖出回购),对买入的银行来说称为买入返售式转贴现(有时简称买入返售或逆回购)。如果转卖的银行将票据转卖给买入的银行之后,票据的所有权归买入的银行,转卖的银行不再买回,这种转贴现对转卖的银行来说叫卖断式转贴现,对买入的银行来说叫买断式转贴现。 此外,转贴现方式还有双向买断、双向卖断,双向买断到期卖断,双向卖断到期买入等。

  回购式转贴现的交易双方应为经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批程序设立,获得票据业务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办理回购式转贴现的商业银行应对回购交易对手的资格及交易资料进行审查并建立客户基础档案,审查内容比照转贴现业务执行。办理回购式转贴现的金融机构应在清点查验票据后,由双方共同将相关票据现场封包存放在买入方处,在回购式转贴现到期日当天,交易双方应同时在场拆包,确认票据无误并在收妥资金后进行实物票据交付。封包可采取封总包或者分项封包等形式,以方便融资需求。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在办理回购式转贴现业务时应认真审查双方交易合同,确保双方合同与交易内容一致。卖出回购方应在回购式转贴现业务对应票据背面的“被背书人”栏中记载卖出回购方名称。回购业务到期日前,买入返售方和卖出回购方均不应作出除追索、法律保全以及双方协商提前结束回购业务外的其他票据行为,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再贴现

  再贴现又称“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融资行为,即商业银行以未到期的合格票据再向中央银行贴现。对中央银行而言,再贴现是买进票据,让渡资金;对商业银行而言,再贴现是卖出票据,获得资金。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要求。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一项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调节市场银根松紧及货币供应量的重要手段。再贴现的原始动机为保障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后来,逐渐发展演变成决定和调节利率的主要手段。再贴现业务的操作与办理,应执行业务所属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中央银行可以通过提高或降低再贴现率来影响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成本,从而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其他经济变量。它不仅影响商业银行筹资成本,限制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控制货币供应总量,而且可以按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选择地对不同种类的票据进行融资,促进结构调整。

  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收取的利率称为再贴现率,由中央银行公布,中央银行通过变更再贴现率,能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中央银行的贴现政策与改变法定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一起,成为控制货币供应量的传统政策工具。当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率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成本就会增加,商业银行便减少向中央银行的借款,从而对客户的贷款亦相应减少。当中央银行降低再贴现率时,情况则相反。另外,贴现率的升降,亦影响市场利率的升降,从而影响信用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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