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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所侵犯客体的刑法评价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本罪所侵犯客体的刑法评价犯罪客体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犯罪行为的基本性质,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客体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同时还认为,该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如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放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五节扰乱公共卫生罪中,就更为妥当。

三、本罪所侵犯客体的刑法评价

犯罪客体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犯罪行为的基本性质,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客体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归入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由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一般不会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因此,从刑法的设置看,该罪所侵害的犯罪客体应该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有观点认为,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理由是市场经济秩序就是指经济利益的合理分配,而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会使买受人和出卖人均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属于“不合理分配”,因此,可以将其认定为“扰乱了市场秩序”。[10]也有观点认为,此类犯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益以及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理由主要是:围绕器官移植所引发的犯罪行为,通常会直接危害到受害人的生命健康,破坏其身体的完整性,影响其生命的长寿与质量,故该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益。同时,器官移植犯罪行为既是严重破坏正常医疗制度的行为,也是对国家医疗监管职能的极端蔑视,因而也构成对国家医疗监管秩序的侵犯。[11]

笔者基本赞同后一种观点,认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和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同时还认为,该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如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放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五节扰乱公共卫生罪中,就更为妥当。理由如下:

首先,人体器官作为公民身体的一部分,被摘除后不仅影响供体身体的完整性,也可能损害其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危险。同时,由于所买卖的人体器官基本用于器官移植医疗行为,而器官移植又是直接针对人体实施,人体器官交易会导致大量非法来源的人体器官进入市场,这些器官无法保证安全性,如果存在质量缺陷的器官被移植,同样可能给患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带来巨大威胁。因此,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侵犯的客体之一是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其次,器官移植作为一门新兴的尖端医学,技术复杂、风险较高,同时涉及复杂的伦理问题。国际社会及大多数国家均要求在人体器官无偿并自愿捐献的基础上发展器官移植事业,禁止人体器官交易。世界卫生组织在1988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报告中总结并宣布:人体器官交易不符合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和该组织的最高准则。因此,对于带有商业性质的器官转让行为,对于医疗机构或个人未经合法授权而进行器官存储以图牟利的行为,均作为犯罪论处。[12]我国《条例》等相关立法对人体器官的捐献、移植、法律责任以及医疗机构从事器官移植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承担的义务等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目的就在于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保证器官移植医疗行为能够正当、有序地开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不仅亵渎了人的尊严和价值,更是严重破坏了国家器官移植医疗管理秩序,导致器官移植活动脱离国家监管,阻碍了人体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还会衍生出其他严重犯罪,如非法拘禁、绑架、诈骗、拐卖妇女、儿童等。因此,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不仅可能使供体和受体的人身权益处于威胁之中,同时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且此类犯罪对国家医疗监管秩序的破坏,显得更为直接和严重。

最后,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由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与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作用原理基本相同,都是为了牟取经济利益,组织他人出卖身体某一部分,均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和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两罪所侵犯的客体性质具有共同性,即都侵犯了公共卫生。笔者认为,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放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五节扰乱公共卫生罪中,并在《刑法》第333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后增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列为第333条之一,更能维持整个刑法体系的完整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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