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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经济背景下社会不公平的解决路径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违法犯罪者侵害或剥夺守法者的利益,是对虚拟经济价值与秩序的根本背离,也是对虚拟经济法律制度的公开宣战,是市场与法律都难以接受和容忍的。因此,预防与打击违法犯罪是政府在虚拟经济领域的首要职责。

(二)虚拟经济背景下社会不公平的解决路径

上述冲突虽然一些与实体经济有关,但主要还是虚拟经济自身缺陷及负外部性的体现,是虚拟经济背景下存在的社会不公平。面对这些问题,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政府肩负着解决这些问题的责任。主要的解决途径有:

(1)建立充分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制度自产生以来,其性质和功能先后发生了一些变化。最早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是一种慈善事业,是国家对弱者的一种施舍。如1601年英国的枟济贫法枠(最早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具有这种属性。进入工业化之后,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发生了重要的转变。人们不再把社会保障制度看做是一种慈善事业,而是从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角度,将获得救济和给予救济规定为公民的权利和国家与社会的义务。英国的枟新济贫法枠,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及美国1935年的枟社会保障法案枠,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保障的权利与义务特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社会保障制度更被赋予了解决社会矛盾的属性。英国著名的“贝弗里奇计划”即是较为典型的例证。实际上,现代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保障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资金的利用三大功能。但是,不论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和功能如何变化,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基本的价值即保障社会公平,却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在本质上,社会保障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制度。虽然就历史的逻辑来看,社会保障本身不是因为虚拟经济的出现而才产生的制度,但该制度对于解决虚拟经济引发的贫富分化问题、弱势群体问题及破产中的负效应等,同样具有重大的意义。

(2)打击违法犯罪、切实维护守法经营者的利益。违法犯罪者侵害或剥夺守法者的利益,是对虚拟经济价值与秩序的根本背离,也是对虚拟经济法律制度的公开宣战,是市场与法律都难以接受和容忍的。要大力发展虚拟经济,国家就必须保证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有基本安全保障、能有序运作的市场。因此,预防与打击违法犯罪是政府在虚拟经济领域的首要职责。

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应当坚持准确、高效以及打击违法者与补偿受害者相结合的原则。目前,我们在打击违法犯罪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把握国家管与不管的界线。国家打击虚拟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是国家向虚拟经济提供公共产品的主要途径,换言之,国家的职责仅仅是提供市场安全公共产品,而不是参与、控制或指挥市场本身的运行;二是要正确处理各种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时是单独适用,有时却是同时并行适用的,但目前实践中存在两种较为明显的倾向,或者以行政责任代替民事责任、以民事责任代替刑事责任,或者将此种责任的追究作为追究另一种责任的前提,而这两种做法都可能是错误的。如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明确规定,投资者要追究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只有经过证监会查处的案件法院才能受理(除了感到荒唐外,我们实在找不出这种规定的法理);三是要协调好国家罚款与没收和投资者补偿之间的关系。我国目前的虚拟经济市场实际上是国家行政权力主导的市场,国家的市场监管权力很大,因此,立法上行政责任的规定十分发达,而实践中行政责任的运用极为普遍。当受害的投资者要求违法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国家对违法者可以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责任(此外还包括刑事责任中的没收财产)时,即涉及孰先孰后的问题。如果我们从国外立法的一般规律考察,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本旨出发,就不难得出正确的结论。

(3)促进市场的统一、建立投资者平等保护的法律机制。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与相互间的地位平等是现代市场经济走向发达的最基本依据,也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设计的最低目标。出于虚拟经济产生的特殊时代背景,我国虚拟经济的发展状况与此要求存在明显的冲突。以股市为例:我们人为地将股份分为国有股份、法人股和个人股;人为指定流通股与非流通股;还人为地将股市分割为中国人与外国人的股市(A、B股);我们要奉大户为至尊而让其享受特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事实上,这种违背股市一般规律的制度设计,已经成了我国股市可持续发展的巨大障碍。这些人为分割市场、人为设定投资者等级的做法如果不予革除,我国包括股市在内的虚拟经济市场就难以健康、持续和高效发展。然而,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如我国股市的人为分割与投资者的不平等,可谓已经人人皆知,但真正要改过来谈何容易。非流通股将在什么时候和以什么方式参与流通,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如何统一,A、B股份市场如何并轨,怎样才能平衡中国人与外国人在资本市场中的差别待遇,如何构建适合于中小企业的二板市场,均已成为目前我国股市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难题。无论理论家还是实践家都有积重难返之感,实在难以痛快地作出抉择。笔者认为:难题总是越拖越难;而解决我国虚拟经济领域的上述问题,宜早不宜迟;没有阵痛,也就没有新生儿的分娩。我们应当果断地痛下决心,从现行制度的改革着手,改变旧有的价值目标,革除不适时宜的诸种制度设计,真正按照资本市场所固有的运行规律与要求,对我国虚拟经济制度做一次大的矫正手术,还资本市场的本来面目。当然,在设计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时,应当充分估计每一种改革举措可能带来的市场风险与社会震荡,并同时应当具有相应的应对预案。

(4)注重实质公平、加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如前所述,市场主体之间意志自由与地位平等是现代市场经济发达的基本社会根据。在资本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初期,政府在虚拟经济领域的制度供给,着重于投资者之间的自由与平等,故追求人格独立、地位平等和意思自治。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前的自由与平等已经逐渐衍化为一种纯粹“形式上的自由与平等”。一方面,这种自由与平等,是人类社会与经济生活所必需的最初级的自由与平等,我们不能不要;另一方面,光靠这种最初级的形式平等显然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人们开始探寻在保持最基本而又最传统的形式自由与平等的基础上适当关注和追求“实质的自由与平等”的方法与路径。现代社会有关保护弱者的理论即是这种探索的成果之一。

虚拟经济市场总是存在着两极:一端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代表的拥有庞大实力的大投资者;一端是力量单薄、人数众多的中小投资者。在形式上,大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之间是平等的。但在实质上,虚拟经济作为资本游戏的载体,往往“认钱不认人”,有钱人在这里总是以财大而气粗、因钱多而恣意,中小投资者在那些机构投资者面前不能奢望也不可能获得平等与自由。延至今日,虚拟经济市场中投资者之间的主要矛盾,已经凸显为大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要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追求实质公平,国家必须从制度的角度赋予作为强者的大投资者更多的义务,如强制信息披露、交易报告或登记等,必须给予作为弱者的中小投资者更多的权利和有效的自我保护机制,如累积投票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民事责任追究制度、中小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如证券、期货赔偿基金)等。同时,国家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

(5)关心、协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现代大公司造就了现代社会的虚拟经济,利益相关者理论是现代公司理论中一种较有创见的学说,它是对“股东至上”理论的反叛。按照这种学说,公司不仅是公司股东的公司,它应当是由以公司为中心和纽带联结起来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体,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经理人员、企业职工、消费者、供应商及其他有关利益主体等,他们在公司这一利益共同体的运行与治理中,都扮演着一定的角色,都有其自身的作用。因此,在公司的运行与治理方面,除了要维护股东的权利之外,还应承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权;在公司利益的分配方面,除了要考虑股东的利益外,也应顾及其他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在我国虚拟经济领域,投资者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既要与利益相关者形成一定的共同利益,又要与利益相关者发生利益冲突。如股东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公司职工、公司债权人等,既存在共同的利益(可以说是绑在一条绳子上的蚂蚱),又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利益相关者理论,通过制度创新协调投资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这不仅有利于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也有利于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和谐发展。

(6)合理设计税制、平衡市场内外的利益冲突。利益相关者理论可以较好地解决投资者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但这种理论不能解决投资者与虚拟经济市场外非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表面上投资者与市场外非利益相关者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然而,从理论上讲,在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短缺的情况下,一部分人占有某种机会与资源,意味着另一部分人必然丧失这种机会和资源,正如由于金融资源短缺,虚拟经济才成为有钱人的游戏,而无钱人不能问津。换言之,虚拟经济领域投资者们的分配是以占有他人同等的分配机会为前提的。因此,“非利益相关者”并不是绝对地不存在任何利益相关性,事实上投资者与非利益相关者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冲突。比较明显的例子就是虚拟经济的出现加速了社会贫富的两极分化,而富人的兴起与一些人步入贫穷总是不可分离的。

与其他的冲突不同,解决投资者与非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只能采取间接的方法。一般而言,思路有两条:一是国家通过虚拟经济市场中的税收及之后的财政政策来扶持非利益相关者;二是通过鼓励投资者们自愿进行社会捐助和救助。后者因以自愿为原则,故并不可靠;国家通常采用的是税收方法。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金融税制的确需要进行变革。现行金融税制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包括:首先,是金融企业的商品税与所得税偏重。1994年税制改革对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5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比非国有金融企业和国内其他行业企业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出22个百分点。虽然1997年将国有金融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调至33%,但同时将全部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至2003年1月1日又降为5%)。就实际税负来说,据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重点税源营业税、行业税负测算,金融业、保险业的营业税税负分别为5.5%和5.8%,不仅高于其他各行业的负担水平,也大大高于4.0%的平均税负水平。其次,是税负不公。企业与个人、中国人与外国人在金融税收方面,我国采用了差别待遇政策,如企业转让股票之所得按普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则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又如,中国人与外国人就适用两套税收制度,税负差别较大。再次,是一些领域税制还是空白。如对于一级市场的投资行为,二级市场的资本利得、场外交易、证券的继承和赠与,特别是作为证券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债券市场期货市场,我国还缺乏基本而系统的税收制度。今后应当针对这些问题,改革我国虚拟经济领域的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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