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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斯达威股份有限公司诉欧盟理事会案案情简介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法国斯达威股份有限公司诉欧盟理事会案案情简介原告:法国斯达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欧盟理事会第三方:欧洲委员会主审法院:欧洲初审法院案由:撤销之诉1997年1月欧盟经过调查,针对一些欧洲公司存在规避行为的现象,决定将中国自行车的反倾销税扩展到进口中国自行车零部件。

第一节 法国斯达威股份有限公司诉欧盟理事会案案情简介

原告:法国斯达威股份有限公司(Starway SA)

被告:欧盟理事会(European Union Council)

第三方: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主审法院:欧洲初审法院(Europea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案由:撤销之诉

1997年1月欧盟经过调查,针对一些欧洲公司存在规避行为的现象,决定将中国自行车的反倾销税扩展到进口中国自行车零部件。原告斯达威公司是法国的一家自行车公司(本案中为进口商),它参加了反规避调查,最后并未被免于征税,遂提起撤销之诉。

申请人是1985年成立于Luynes的从事生产销售自行车的公司,于1992年被中国自行车集团公司(CBC)收购。

1993年9月8日,理事会经过调查,决定对进口到欧共体而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行车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1996年4月18日,根据欧洲自行车制造行业协会的要求,欧洲委员会通过了第703/96号条例,开始对有关反倾销措施的规避行为进行调查。该条例从1996年4月20日生效,调查期限为1995年4月1日到1996年3月31日。在启动调查程序之后,欧洲委员会向数量众多的相关公司发出调查问卷,其中包括本案申请人。

之后经过一系列的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欧洲委员会于1996年10月30日通知原告,认定其进口的从中国托运来的零部件原产于中国而且占到它产品总价格的60%以上。

原告对此进行了答辩,并对欧洲委员会要求其提供进口零部件原产地证书的行为表示质疑。1996年11月12日,欧洲委员会采纳了原告的一点要求,继续在新一轮现场调查中允许申请人提供原产地证明。这样的话,原告必须在1996年11月25日下午5点之前提供可以用来证明其进口产品原产地的书面资料。与此相应,原告于1996年11月25日下午4点45分提供了三大箱、总体积达1立方米的相关材料,并说明了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书的理由。同年12月2日,原告又出具了一些新的材料。然而,欧洲委员会在同年12月19日给原告的信件中说明它坚持其10月30日作出的结论。

1997年1月10日,理事会通过了第71/97号条例规定:根据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行车零部件进口到欧共体将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初始条例,对登记在册的进口扩展征税,该条例将于1997年1月19日生效。1997年1月20日,欧洲委员会通过了第88/97号条例规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某些自行车零部件免于扩展征税。这样,一些公司包括Moore Large公司就被豁免了。1997年4月18日,原告也基于免除条例申请对其免于被征收反倾销税。

1998年1月28日,欧洲委员会通过第98/115号EC条例对于原产于中国的某些自行车零部件免于征收反倾销税。该免除措施规定了众多组装厂家可以免于征税,其中包括申请人,而且后一个案例将于1997年4月18日生效。该决定的导言部分的引论写道:“欧洲委员会最后确认的事实表明申请人的组装行为并没有构成基本条例的第13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因为它已经不再满足第b项的条件。

1997年3月28日,申请人向欧洲一审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请求撤销扩展征税条例的第2条规定,并由理事会来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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