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案情简介及分析

案情简介及分析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案情简介及分析本案的主要案情是,有三家航海公会,即Cewal、Cowac、Ukwal,它们均从事从扎伊尔到北欧各港口的航海运输。各当事人不服,向初审法院起诉。欧洲法院基本上维持初审法院的判决。以下对这两种违法行为的审理情况分别进行介绍。委员会认为,Cewal的各成员拥有共同支配地位,而上述行为是对这种共同支配地位的滥用。

二、案情简介及分析

本案的主要案情是,有三家航海公会,即Cewal、Cowac、Ukwal,它们均从事从扎伊尔到北欧各港口的航海运输。三家公会之间订立一项协议,被委员会认定为违反第81条(1)。另外,委员会还认定其中一家公会即Cewal的如下行为滥用了支配地位:(1)它利用与扎伊尔航海管理机构(Ogefrem)所订立的协议,排斥竞争者;(2)采用“战舰”方式,来排斥竞争者;(3)与自己的客户订立忠诚合同,要求对方必须将其全部货物交给自己运输,才能获得折扣;还对“不忠诚”的船主列出一个黑名单,并进行处罚。

对这两种违法行为,委员会均予以处罚。对前一种行为的处罚是针对三家公会的,对后一行为的处罚,则是针对Cewal公会的成员的。各当事人不服,向初审法院起诉。初审法院支持委员会的决定,于是,Cewal公会的三个成员Dafra、CMB和CMBT又向欧洲法院提起上诉。欧洲法院基本上维持初审法院的判决。以下对这两种违法行为的审理情况分别进行介绍。

(一)违反第81条的行为

1.介绍

三家公会间订立一项协议,要求每家公会约束其成员,不得在另两家公会的航线上进行竞争。按照委员会的认定,这种约定的具体内容是:“根据该协议,每家公会的成员企业,在另外两家公会的活动范围内,均不得作为独立的航海公司(“outsider”,外部人)从事经营活动。”(2)也就是说,甲公会的成员要想在乙公会的航线上从事经营,除非加入乙公会,否则,它就是乙公会的“外部人”,是“独立的航海公司”,而根据该协议,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

委员会认为这种行为构成市场划分协议,因而认定其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1条(1),又不能满足第81条(3)的豁免条件,所以予以禁止。

当事人对委员会的决定不服,于是向初审法院起诉,提出如下抗辩:(1)这项协议并不涉及共同体内部的竞争,并不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2)这项协议符合4056/86号条例所规定的成批豁免的范围,因而并不违反第81条(1)。

2.初审法院的判决

对于这两项抗辩,初审法院一一进行了分析:

(1)协议是否影响了成员国间的贸易与竞争

当事人指出,这一协议所针对的,是从欧共体向非洲出口的产品,并不是用于在欧共体内部进行贸易的,因而只会影响欧洲与非洲的贸易,而不是影响成员国间贸易,不属于《欧共体条约》第81条(1)的适用范围。

而委员会和初审法院都认为,这一协议所直接影响的,并不是“产品”的贸易,而是“航海运输服务贸易”,也就是说,相关市场是“航海运输服务市场”,而不是所运输的产品的进出口市场。在航海运输服务市场上,这三家协会的成员都是欧共体的海运企业,因而协议影响的是共同体的运输企业间的竞争,属于第81条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还说,这一协议对成员国间的贸易并未产生实际影响。对此,初审法院指出,第81条(1)所调整的行为,并不是必须对成员国间贸易产生实际影响,只要它“有可能”产生这种影响就行了(3)。即使没有产生实际的效果,如果协议的目的就是排除竞争,从而影响该市场的结构,则也可认定其有可能影响成员国间贸易,属于第81条(1)调整范围。三家公会订立这个协议,其目的是对航海运输服务市场进行划分,当然可能影响到共同体内的企业之间以及港口之间的竞争,因而属于第81条(1)的适用范围。

(2)豁免

当事人指出,它们的协议符合4056/86号条例所规定的成批豁免条件,因而即使违反了第81条(1),也应予豁免,不受禁止。

由于航海业务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不宜适用一般的竞争法,但这一领域也需要有竞争规则,因此,专门制定4056/86号条例来予以规定。这一条例的第3条是关于成批豁免的规定。这种豁免方式具有高效率,一般说来,只要满足成批豁免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协议即可豁免,而无须考察其效果,这也意味着,对成批豁免必须进行严格解释,只有那些“确定无疑”没有问题的协议,才能适用。但划分市场的协议与固定价格、限制产量的协议一样,均属性质最严重的限制,是不可能得到成批豁免的。因此初审法院认为,4056/86号条例第3条(c)所豁免的,是“公会成员之间”的协议,即成员为成立公会而订立的协议,而“公会之间”的协议则不能成批豁免。(4)

因此,三家公会订立的协议违反第81条(1),而且不能成批豁免。不仅如此,这一协议也无法满足第81条(3)的标准,也无法得到个别豁免,因而应予以禁止。

对于初审法院判决的这一部分内容,各当事人均没有再上诉。对于Cowac公会和Ukwal公会来说,案件到此就结束了。但Cewal的成员还被认定滥用了共同支配地位,其中有三个成员不服,因而向欧洲法院提起上诉。这一部分内容才是本案的重心所在。

(二)违反第82条

委员会认定Cewal的如下行为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2条:

第一,它与扎伊尔航海管理机构Ogefrem订立一项协议,向它授予排他权,即,要求后者保证,所有业务都应由Cewal的成员来运输;当后者“违反”该协议时,公会的成员一再要求它严格履行协议,维护它们的排他权。

第二,“战舰”行为。它安排自己的成员,轮流对其唯一的竞争者进行价格排斥,具体做法是,指派与竞争者的航行日期最接近的成员进行降价,使其运费水平与竞争者的水平相当或更低。

第三,忠诚合同,同时还对不忠诚的船主列出一个黑名单。

委员会认为,Cewal的各成员拥有共同支配地位,而上述行为是对这种共同支配地位的滥用。但当事人对这一决定不服,向初审法院起诉,败诉后,又向欧洲法院上诉,提出的抗辩主要有二:(1)公会成员之间并无共同支配地位;(2)即使有,上述三个行为也并不违反第82条,因而并不构成滥用行为,更不应受到罚款。

欧洲法院指出,这一分析要分成三个步骤:第一,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地位(collective position);第二,是不是拥有支配地位;第三,它们是不是滥用了这种地位。

1.Cewal的成员是不是拥有“共同”支配地位

首先,上诉人提到了一大堆程序上的理由,本分析重点在于实体问题的分析,因而将程序问题忽略,读者有兴趣时,可以阅读一下译文。

(1)“共同实体”(common entity)

要认定存在“共同支配地位”,首先必须证明,Cewal公会的成员构成一个整体,它们的行为应当合在一起来进行评价,而不是作为一个个独立的企业进行评价。按初审法院与欧洲法院的话说,必须证明它们构成一个“共同实体”。欧洲法院指出,要判明公会成员是不是违反了第82条,必须能证明,“在特定市场上,所涉企业在其竞争者面前,在其交易对象面前,以及在消费者面前,是不是一同构成了一个共同实体。如果是,才需要考察该共同实体是不是拥有支配地位,其行为是不是构成滥用”。(5)

上诉人指出,它们的行为并无“共同性”,因而它们并不构成一个“共同实体”。它们指出,根据以前的判例法,要认定存在共同支配地位,必须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密切的经济联系”,而这种密切的联系,是指协议、一致行动以外的联系。协议、一致行动已经受第81条调整了,就不再适用第82条。而本案中,初审法院认定“共同性”所根据的因素,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协议或一致行动,而根据以往的判例法,仅仅证明存在协议或一致行动,尚不足以证明共同支配地位。(6)

欧洲法院指出,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协议或一致行为,这本身并不足以说明这种共同性。“要确认存在着上述共同实体,必须考察那些使得所涉企业发生联结的经济联系或因素。”(7)“特别是,必须确定,所涉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是不是使它们能够一同从事独立于竞争者、客户和消费者的行为。”(8)

也就是说,判断是不是“共同实体”的标准在于,在竞争者及消费者眼里,这若干个企业的经济力量是各自独立的,还是结合为一体的。如果它们是各自独立的,则其市场力量并不显著,不至于限制消费者的选择自由以及竞争者的自由。但如果其经济力量是结合在一起的,那么当竞争者与其中一个成员竞争时,实际上对抗的是整个“共同实体”的经济力量,这种情况下,应当把这些力量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因为竞争者真正面对的,是“共同实体”这个庞然大物,而不是其一个个成员。

我们知道,竞争法上的主体构成与其他法律部门有所不同,这在母子公司关系中体现得更加明显一些。在公司法上,母子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当子公司受到母公司控制时,也就是当子公司并无独立决策权时,竞争法上将其视为同一个竞争主体,在衡量其市场力量时,将二者的市场份额相加。这称做“单一经济体”(single economic unit)说,或称“经济实体”(economic entity)说。公司法上关心的是权利义务的归属,因而母子公司法律人格必须划分清楚;而竞争法上关心的,则是竞争者的经济力量对比,如果子公司并不真正独立,则必须将其看做与母公司一体,因为其他企业与母公司竞争时,面对的是母子公司力量之和。

采用“共同支配地位”这一概念,也是为了跨过法律人格独立性的障碍,从而反映竞争者之间真实的力量对比。由于彼此间没有母子公司这样的关系,因而只能采用“共同支配地位”这一概念。

但另一方面,欧洲法院又指出,“协议、决议或一致行动(不论是不是受到第81条(3)的豁免)一旦被执行,则无疑会使所涉企业在特定市场上的行为发生这种联系,使其在竞争者、交易对象以及消费者面前表现得像一个共同实体”(9)。协议、一致行动实施后,无疑会将当事人的某些行为统一起来,这种联系一般足以密切到使人感到它们是“一个人”,构成共同实体。比如在本文前面说到,独立的企业A、B、C之间固定价格,在该协议执行后,消费者不愿购买A的产品,但购买B、C的产品也是这般价格,可以说,在消费者看来,它们就像“一同从事独立于竞争者、客户和消费者的行为”,“像一个共同实体那样活动”。

“因此,可以根据该协议的性质、条件,该协议执行的方式,以及该协议产生了哪些环节或因素,使得企业之间发生了联系,来认定共同支配地位。(10)但要认定存在共同支配地位,并不是必须存在协议或其他法律联系,也可以基于其他联结因素,并进行经济分析,特别是对该市场的结构进行评价,从而认定存在共同支配地位。”(11)

总之,如果企业间实施了协议,或发生了一致行动,则各当事人的行为就具有“密切的经济联系”,因而在竞争者以及消费者面前,就成了一个“共同实体”。也就是说,可以把协议当事人视为一个整体,只要其市场力量累积起来具有支配性的力量,则可以认定这些企业共同拥有支配地位。实施了协议、一致行动是构成“共同实体”的充分条件,但并不是必要条件,即使这些企业不存在协议或一致行动,如果存在其他经济上的密切联系,也可以认定其具有共同支配地位。

那么本案中,根据判决第46、47段的介绍,可以认定,Cewal的成员之间的确存在足够的经济联系,因此,第48段指出,这些班轮公会,“根据其性质与目的,可以定性为共同实体,在使用者和消费者面前表现得像一个实体”。

(2)支配地位

前面已经认定Cewal的成员构成“共同实体”,因而各个成员的行为不再进行独立考察,而应将所有成员视为同一个主体,评价这个主体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时,应将所有成员的市场力量累积起来。下一步则需要考察,这个“共同实体”是不是拥有支配地位。对于支配地位的认定,竞争法形成了许多规则(12),在本案中,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发生明确的争议,因而欧洲法院也没有进行详细的评价。

不过从Cewal的行为来看,它的确具有支配地位,这些因素主要有:①Cewal的市场份额庞大,虽然在新的竞争者进入后,它的市场份额不断下降,但即使是下降后的份额仍然在64%以上,因而仍然十分庞大,而且比竞争对手的份额大得多;(13)通过Ogefrem协议,它得到扎伊尔政府授予的排他权;③公会的网络庞大,成员众多,其船舶出航频繁,更容易满足运输需求;④该公会有丰富的经验,这也使其比竞争对手更有力量。②因此,初审法院认定其具有支配地位,对此,上诉人本身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因此欧洲法院也做出这样的认定,而没有就支配地位的认定再进行深入分析。

综上所述,欧洲法院认为,Cewal公会的成员构成一个共同实体,而这个实体拥有支配地位,因而这些成员拥有共同支配地位。

(3)第82条是不是能够适用于协调行为

第82条的第一句话是:“一个或多个企业,滥用其在共同市场上,或在其重大部分中的支配地位,如果有可能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则被视为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因此,支配地位可以是一个企业单独拥有的,也可以是多个企业共同拥有的,只要从经济角度看,这些企业在市场上表现得像是一个企业一样,或者,像一个企业那样从事经营活动。

不过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对这里的“多个企业”的理解是,它针对的是母子公司的情况。如前所述,子公司如果受母公司控制,则在竞争法上,二者构成同一个主体,尽管其各自在公司法上的人格是独立的。这时,是两个企业构成一个竞争法主体,因而主语用的是复数,但所指的行为仍是支配企业的单方行为,子公司并无决策权,因而母子公司之间并没有什么需要协调的。这与共同支配地位的情况有所不同。

不过在本案中,欧洲法院则明确了,这里的“多个企业”并不是指“单一经济体”的情形,而是指“两个或多个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的经济实体”,条约中的竞争条款所使用的“企业”一词,指的是“具有经济独立性的实体”(14),这意味着,受控制的子公司并不是竞争法上的企业,因为它并不具有经济独立性,它只相当于母公司的一个部门而已。

那么,若干独立的企业要拥有共同支配地位,它们之间必须建立起密切的经济联系,因而一定会有某种方式的协调,这种协调可以是采用协议、一致行动方式,也可以是其他联系,只要“从经济角度看,它们可以在特定市场上表现得像是一个共同实体那样,或像一个共同实体那样活动”(15),“特别是,必须确定,所涉企业间的经济联系,是不是使它们能够一同从事独立于竞争者、客户和消费者的行为”。(16)这里强调“一同”,表明这种行为具有单方性质,也就是说,在共同支配地位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方式是单边的,第82条管辖的就是这种单边行为。

(4)第81、82条能否重叠适用

上诉人指出,一致行动属条约第81条的调整范围,应该适用第81条,因而不应再依据同样的理由,认定其构成滥用行为,又对其适用第82条。易言之,对这种一致的行动,即使要予以禁止,也只应根据第81条禁止。何况,第82条的适用对象,是支配企业的“单方行为”,而不是若干企业间的协调行为。“行为可以是单方的,也可以是协调一致的,但它不可能同时既是单方的又是协调一致的。”(17)

对于这一点,欧洲法院指出:“条约第81条(a)、(b)、(d)、(e)和第82条(a)到(d)的措词清楚表明,同一行为可以同时违反两个条文。(18)因此,不能先验地说这两个条文不能同时适用。但两个条文所追求的目标是有区别的。”(19)

条约第81条适用于可能显著地影响成员国间贸易的协议、决议和一致行动,而不管所涉企业的市场地位如何。而第82条则适用于一个或多个经营者所从事的、滥用经济力量的行为,这种力量使其行为能相当程度地独立于竞争者、客户,最终是独立于消费者,从而使其有能力阻碍相关市场上有效竞争的维持。(20)

对于共同支配地位,需要同时适用第81条和第82条。一方面,当事人之间的密切联系肯定构成协调关系,应当适用第81条(1),然后再依据第81条(3)考察能否豁免;另一方面,由于它具有支配地位,即使能够满足豁免条件,还要依据第82条来考察,它们是不是滥用了这种地位,因而构成支配地位的滥用。

2.是否从事了滥用行为

在论证了Cewal的成员拥有共同支配地位之后,欧洲法院接下来分析,这些成员的以下几种行为是不是构成滥用。

(1)与扎伊尔政府的协议是否构成滥用

扎伊尔主管航海事务的机构是Ogefrem,它与Cewal之间订立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第1条,在Cewal的经营范围内的所有货物的运输,都只能由该公会的成员来经营,即授予公会成员以排他权;根据第1条第2段,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可以对这一排他权进行减损。

但后来,Ogefrem单方面又批准一家独立企业(G&C)进入这一领域,该竞争者的市场份额为2%,此后其份额不断增加。因此,Cewal的成员一再要求Ogefrem严格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即,严格保证Cewal所享有的排他权,这意味着,必须把G&C赶出去。这一行为被委员会认定为滥用了共同支配地位。

当事人认为,这种排他权是扎伊尔政府所授予的,是一种国家行为,因而不可能是非法的。初审法院也并未判定这一协议违法。既然协议合法,则当扎伊尔政府违约时,它当然有权要求其履行协议。这与劝诱政府排斥竞争者不一样,而是对合同权利的行使,因而不是滥用。

对此,欧洲法院指出,委员会之所以认定这构成滥用,是因为,Cewal的成员要求政府严格履行协议的目的,是将唯一的竞争者排挤出去。对于协议本身,委员会和初审法院都没有说其违法;对于该协议授予Cewal的排他权,也没有认定其违法。Ogefrem协议中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排他权进行减损,但“协商”意味着,Cewal的成员也可以不同意进行变更,即拥有“否决权”。

但在初审法院看来,对有效的协议,也不能加以滥用,来排斥竞争。既然拥有共同支配地位,则Cewal的成员就应当对其否决权加以合理利用,而不得用于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但本案中,初审法院认为,Cewal的成员并没有合理使用其否决权,而是企图利用否决权来排除竞争者。欧洲法院显然同意了这种看法,因而特别强调:“应当记住,存在着支配地位意味着,不管这一地位是由于什么原因产生的,支配企业均负有特殊义务,即其行为不得损害共同市场上的竞争,使之受到扭曲。”(21)与中小企业不同,支配企业市场力量强大,因而有一些行为,如果行为人是中小企业,则竞争法不予过问,因为中小企业的此类行为对竞争产生不了实际的负面影响。但如果是支配企业为之,则可能会显著损害竞争。合同权利的行使也是如此。既然是支配企业,其行使合同权利的行为是否应予保护,不仅要取决于合同法上的规定,同时也要取决于竞争法上的规定。

另外,以合同有效来对抗竞争法的适用,也是不成立的。竞争法产生的根源,就在于对传统私法上的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以实现维护竞争的目的。因此,哪怕是合法的合同,如果其行使过程中损害了竞争,也应适用竞争法。

何况本案中,Cewal的成员要求政府履行合同的目的,在于把唯一的竞争者排除,这并不是协议本身所要求的,因为按协议第1条第2段,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来削减Cewal的排他权。这说明授予Cewal的排他权并不是必须严格维护的。

因此,这一行为构成条约第82条意义上的滥用行为。

(2)“战舰”行为

Cewal公会成员的运输价格,是由公会统一确定的,这比竞争者的价格水平要高。为排挤竞争者,公会指派一些船舶,将其运输价格降得比竞争者在同一日期,或邻近日期出航的船舶的运费更低,或至少相当;除了这些专门指派的船舶以外,公会其他船舶的运费水平则仍不变。这种专门委派的船舶即称为“战舰”。由于公会成员众多,每天都有许多船舶启航,因而“战舰”的安排很容易,比如,就按其原有的时间表,哪一条船与竞争者的船同一天出航,哪一条就充当“战舰”,其运费就与竞争者同一天的运费一样,或者更低。由于“战舰”的运费低于公会所确定的常规水平,由此发生的损失,则在全体成员之间分摊。

委员会认为这一行为构成滥用。但上诉人指出,就算自己是支配企业,也有权应对竞争者的挑战,因而当竞争者进行价格竞争时,它也有权利进行匹配降价,哪怕是因此把竞争者排除出去,也不属滥用,只要不是进行了掠夺性定价。按照以前的判例法,支配企业从事掠夺性定价,属于滥用行为。但上诉人指出,它们降低后的价格仍然高于成本,因而当然不是掠夺性定价。(22)

欧洲法院指出,根据4056/86号条例,班轮公会可以采用固定的收费率,这有助于航海业的稳定,有助于对海运服务进行事前规划,这本身不违法。但由此产生的另一个结果是,如果某个市场范围内只有一家公会,则这家公会可能会拥有支配地位,竞争者的服务一般不会安排得比它更好,因而客户一般不再会找其他竞争者,竞争者唯一的竞争手段,就是降低价格。

如果竞争者的价格更低,班轮公会也有权进行匹配降价,但本案中,这种降价是有选择的,公会只对“战舰”进行降价,而“战舰”就停在竞争者的船舶旁边,明显是要抢对方的生意。这样可以一箭双雕:第一,消除了竞争者的价格竞争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剥夺了这个竞争者的主要竞争手段,甚至是唯一的竞争手段;第二,在竞争者的经营范围之外,它们仍然可以采用常规的高价格,因而其利益并未受到很大影响。

因此,欧洲法院认定这构成滥用,指出,“该行为是一个在该市场上拥有90%份额的公会实施的,而且它只有一个竞争者,记住这一点就足够了。此外上诉人从未认真地争议过,而且实际上在听审中承认了,其受到指控的行为的目的,就是要将G&C从该市场上排除出去”(23)

这一段引文好像就是欧洲法院判决中,认定“战舰”行为违法的理由了。但它又拒绝阐明一般条件(24),来说明支配企业究竟能不能进行选择性降价,以及在什么条件下,什么限度内进行选择性降价,而且,上述理由的语气也似乎缺乏以理服人的味道。根据笔者的理解,欧洲法院要强调的是,这个“拥有90%份额的公会”对竞争的维护须负有特殊义务,因为,该公会拥有支配地位,说明市场上的竞争程度已经不足,因而不允许它利用这种力量,进一步地限制竞争。而“战舰”行为的目的,就是在一个竞争程度如此脆弱的市场上,排挤掉唯一的竞争者,因而是更加不能允许的。

但由于欧洲法院没有阐明一般条件,因而上述态度能否适用于航海公会以外的情况,就缺乏明确性。在判决书第118、119段,欧洲法院特别注意采用“公会”这一措词作为主语,似乎想表明,上述态度只是就事论事,只适用于航海公会,而没有广泛适用于其他支配企业的意思。但也有人做相反的理解,认为判决书的这种做法表明,支配企业的应对竞争的权利应当维护,只有在像本案这样极少数情况下,即由于结构性的或其他原因,整个相关市场上几乎没有多少竞争时,才能予以限制。(25)

另外,对掠夺性定价问题,欧洲法院也没有进一步分析,而只是指出,委员会并没有指责上诉人从事掠夺性定价行为,因而掠夺性定价问题与本案无关。(26)

(3)忠诚合同是否构成滥用行为

Cewal成员与其客户间订立了100%的忠诚合同,这也被指控为构成滥用行为。这里的忠诚合同,更准确地说,是忠诚回扣合同。回扣(rebate)的作用是,根据购买者在一定期间(如一年)的购买量,对其应支付的价款予以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减免,来鼓励后者固定地、大量地与自己进行交易,它主要适用于较长期的大批量的商业交往,但也可以是针对购买商的具体购买活动的,这种形式即人们常说的折扣(discount)。折扣适用于个别交易,而回扣则是根据购买商在一定期间内的购买总额给予的。在效果上,回扣可以说是累积的折扣。

回扣常常是合法的,对于购买商来说,这可以降低购买价格;对供应商来说,销售量扩大后,平均总成本降低,因而可以采用这种方式降低价格。一般说来,纯数量回扣,即按购买商的购买量大小给予回扣,这是正常的;或如果要求对方提供特殊服务,比如要求对方进行促销,作为回扣条件,也是合理的。

但很多情况下,供应商往往采用回扣手段,把购买商束缚在自己身上,使其无法从其他供应商那里购买产品,从而对这些供应商产生排斥效果。这种回扣称为忠诚回扣,它所排斥的对象,是竞争性供应商。购买商必须完成忠诚任务,即从该供应商这里完成指定的购买量或购买比例,才能获得回扣,而为了获得回扣,购买商在完成购买任务前,就不会从供应商的竞争者那里购买产品,从而导致后者找不到足够的买主。

本案中,Cewal的成员拥有共同支配地位,“拥有极大市场份额,并长期持有这一份额的企业,处于一种强力地位,这使其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交易伙伴”(27)。客户不得不与它做生意,对它的“忠诚回扣合同”也不得不接受,而且这种忠诚度要达到100%,即,所有客户的全部运输业务都要交给Cewal的成员,才能得到回扣。这样一来,竞争者就没有生存空间了。

可以看出,Cewal订立忠诚合同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要扩大销售量,而是为了排斥竞争者。在如此脆弱的市场上排斥唯一的竞争者,当然是支配地位的滥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