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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理事会年第规则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欧盟理事会2003年第2201规则根据《布鲁塞尔公约》的规定,婚姻家庭事项被排除于其适用范围之外。2003年,欧盟理事会又通过了旨在取代2000年第1347号条例的2003年第2201号条例。第10条和第11条则分别规定了对儿童拐卖事项的管辖权。英格兰法院认为,按照先受理原则,英格兰法院有中止诉讼的成文法权力。

第三节 欧盟理事会2003年第2201规则

根据《布鲁塞尔公约》的规定,婚姻家庭事项被排除于其适用范围之外。为了统一各国关于管辖权的规则,以便简化承认和执行婚姻家庭事项判决的程序,保障人员的自由流动,保障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转,1998年欧盟理事会起草了《关于婚姻事项的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公约》,被称为《布鲁塞尔公约II》。2000年5月2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2000年第1347号条例,该条例既包含《布鲁塞尔公约II》,也包含了一些公约中所没有的新条款,以便与《布鲁塞尔条例Ⅰ》的条款相一致。2003年,欧盟理事会又通过了旨在取代2000年第1347号条例的2003年第2201号条例。新条例于2004年8月1日生效,除条例第67~70条自2004年8月1日起适用外,条例的其他条文自2005年3月1日起直接在成员国境内(丹麦除外)实施。

一、婚姻事项管辖权

根据2003年第2201号条例第3条,在婚姻事项上,即对离婚、分居和婚姻无效的诉讼,基本原则是以下的成员国法院有管辖权:(1)配偶双方惯常居所地国;(2)配偶双方的最后惯常居所地国,只要任何一方仍然居住在那里;(3)被告惯常居所地国;(4)在配偶双方共同申请的情况下,配偶一方的惯常居所地国;(5)申请人在刚提出申请前居住的超过1年的惯常居所地国;(6)申请在刚提出申请前居住的至少6个月的惯常居所地国,并且申请人是有关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成员国是英国或爱尔兰时,申请人在该两国有住所;(7)配偶双方的国籍国,或者是联合王国或爱尔兰的情况下,配偶双方的共同住所地国。

二、监护管辖权

第8条规定,成员国法院对其在受理案件时,在该国有惯常居所的儿童的亲子责任案件有管辖权。第10条和第11条则分别规定了对儿童拐卖事项的管辖权。

三、管辖权的冲突

第17条规定,当受案法院法发现根据条例的规定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另一法院享有管辖权时,应主动宣布放弃管辖权。

此外,第7条还规定了剩余管辖权,即当成员国法院不能根据第3~6条取得管辖权时,可以依据第7条的规定,由成员国法院依据本国国内法确定管辖权。

对于平行诉讼,第19条规定适用“先受理原则”,但是除此外,条例就没有考虑方便法院原则。英格兰法院认为,按照先受理原则,英格兰法院有中止诉讼的成文法权力。尽管中止诉讼的成文法权力与基于不方便法院原则中止诉讼有区别,但是该区别主要是技术性的而不是实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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