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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的比较研究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在对判例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进行比较后,提出在借鉴判例教学法的基础上如何做好劳动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实际应用。关键词 劳动法教学 案例教学法 判例教学法 比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教育科研院所的教学能力和水平也表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课堂中被广泛使用。

劳动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的比较研究

王少波[1] 顾国爱[2]

摘要 近年来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理论与实践联系不密切的现象较为突出,对于我们从事劳动法教学工作者来说,反思并创新法学教育模式已是势在必行。判例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常被应用在劳动法教学中,但是在我国,案例教学法更常见也更适用。本文在对判例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进行比较后,提出在借鉴判例教学法的基础上如何做好劳动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实际应用。

关键词 劳动法教学 案例教学法 判例教学法 比较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教育科研院所的教学能力和水平也表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为了有效提高高等院校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更好地适应现实社会的要求,越来越多的高教领域纷纷采用一些新型的教学方法,促进学生对理论基础知识的掌握,快速提高理论转化实际的效率,从而为学生在实际工作中解决实际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传统的教授模式虽然可以将整个知识体系比较系统地灌输给学生,但是实际效果不佳,这是因为学生处于一种被动的接受式学习中,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劳动法学的课堂教学中,过于单调的教学形式造成的教学局限性就显得尤为突出。为了有效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笔者认为在劳动法教学中应大量引入灵活的教学方法。本文将对案例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在借鉴判例教学法的基础上如何做好劳动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实际应用。

一、案例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的内涵及关系

1.案例教学法的含义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1920年,由美国哈佛商学院所倡导,当时采取的是一种很独特的案例型形式的教学。这些案例都来自于商业管理的真实情境或事件,通过此种方式,有助于促进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实施之后,颇具绩效。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课堂中被广泛使用。法学案例教学法就是指将已发生的法律案例作为教学平台,用构成法律事件的环境进行虚拟情景教学,把真实的法律事件情景在教学课堂中再现,使学生能够运用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对法律事件进行整体的分析和阅读,在特定的法律情景中进行群体讨论,融入切身的感受,找到解决问题的合理路径。通过对受教育者进行强化思维训练,培养学生在现实社会中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在案例模拟过程中,对所应用的法律知识进行归纳或演绎,从而掌握蕴涵其中的关键要领。

2.判例教学法的含义

“判例教学法”是19世纪下半叶,时任哈佛法学院的兰德尔院长开创的一种法学专业教学方法。该方法在教学过程中以法院的真实判例为讲授内容,培养学生自主分析案件的能力。美国的法学教育教科书被称为“判例汇编”,由多种判例和对判例所做的注释、所提的问题、所附的文章、所列的参考文献等组成,教学与考试主要是针对判例进行讨论、辩论、分析、评价。课程设置和课堂教学都强烈地表现为通过研究判例来掌握法理与法条,通过研究判例培养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那样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考试的目的、方式、内容也是在判定考生是否分阶段地具备法律职业所必需的学识和综合应用能力。

3.案例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的辩证关系

判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以真实的情景模拟为手段,以真实的判例为基础,在授课方式上完全打了破传统法律知识理论讲授的弊端,全面拓宽了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有效地促进了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同质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为推动教育教学具有极具积极的意义。从开创至今,判例教学法始终作为美国法学教育中的一项基础方法。

我国成文法体系与欧美国家不同,具有完整规范法律体系,逻辑较为严密,法学理论历史悠久,功底深厚扎实。从理论体系上讲,我国法学教育的文化传承和思维方式与大陆法系国家更为接近,以严谨的结构、准确的概念,实现责罚分明、结论明确的行为方式。正是与欧美国家存在的法律文化差异,使我国高等教育中的法学教学通常采取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法相结合的模式,教师将典型案例引入实际教学之中,通过启发学生并引领学生参与其中,感受理论在实际案例中的作用和应用过程,使学生投入到法律职业角色之中,对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辩论、相互启发,自觉培养出自主研究的意识,同时使学生的综合判断分析、总结归纳的逻辑推理能力得以提高,掌握娴熟表达的辩论能力,是促使理论与实践有效结合的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

我国通常使用的案例分析法与欧美国家通常使用的判例教学法相比较,二者确实存在着较为显著的差异,但是遵循两者存在发展的渊源,二者的许多共同点又是不能回避和否认的,因此笔者认为判例教学法应属于广义案例教学法中一种更为具体的方法。

二、案例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比较分析

(一)案例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的差异表现

1. 法律基础制度不同

我国的法律形式是成文法典,具有历史渊源的特定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形式,学生要想系统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法律规范、法律原理,必须在理论讲授的模式下进行系统性的学习,这也是掌握成文法典必须经历的学习途径。而相对应的是,“遵循先行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法律原则,判例是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制定法则处于辅助地位,法官可以掌握制定法律以及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权力。法学学生必须通过对判例进行研读掌握其法律精髓。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欧美国家把判例教学法作为其法律教学中重中之重的一项内容。

2. 法学教育核心价值取向不同

我国教育制度导致我们教育教学的核心价值是掌握知识,突出在培养理论型研究人才而非应用型人才,而我们大多数高校教育体制也是基于有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学理论而通常采取讲授教学法,这种方法有利于构建形成科学合理且较为系统的法学知识结构。欧美国家则把职业训练作为法学教育目标,强调学生必须学会如何显示思考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方法。

3. 两种教学法在教育实施中地位不同

我国法学教学依然采用的是传统的直接传授的教学方法,有利于掌握法律教义和法学理论,而案例教学法只是作为一项辅助教学的工具方法。相反,在欧美国家,判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占主导地位。

4. 两者使用的案例素材不同

未形成法律渊源作用的司法案例或教师编写案例是我国法学教育使用案例的主要来源。而欧美国家则通常将可以形成法律渊源的上诉法院司法判例作为判例教学法的案例来源。

5. 接受教育的对象不同

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针对本科生进行的,这个层次的学生大都缺乏生活阅历,对实际问题的把控力非常弱,而对系统理论知识的学习能力却很高。教师直接导入式的教学方法更有助于提高学习效率。而欧美国家的法学教育一般是在研究生阶段进行,学生综合素质已经到达一个较高水平,有助于判例教学法的施行。

(二)案例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的共通表现

1. 两种教学方法共同的优点

一是通过案例还原现实。通过学生模拟实际司法判例或案例中的角色,让学生真正投入到真实的“法律情景”之中,让学生能够更深刻地了解社会制度运作、法律程序及基本原理,并基于实际案例获得相关法律知识。

二是以提高学生能力为出发点,是培养应用型、开放型人才的有效途径。在对传统教学模式进行突破的同时,注重和加强对学生逻辑推理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独立思考能力以及应变能力等实践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掌握从事法律工作的技巧,最终用互动的教学模式启发教学双方的创造性思维和潜能。

三是体现了成人化教育模式的教育本质。在学习过程中,学生与老师处于平等的地位,学生的积极主动性也会大大提高,通过具有参与式、启发式、民主式特点的苏格拉底讨论法组织教学可以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率。

2. 两种教学方法共同的局限性

一是法学理论知识的覆盖面不完整。任何一项司法判例也无法做到涵盖法律中的所有问题,通过这两种教学法学生不可能像传统教学法一样系统地、完整地掌握法学理论知识,更多地需要学生主动和自觉地进行学习。因此,我国法学教育依然不能完全脱离传统教授法,切不可不恰当地运用案例教学法,否则学生掌握的知识将可能缺乏系统性、关联性,无法将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中。

二是在职业素养的培训方面也存在欠缺。案例分析注重了案例本身而往往忽视咨询、谈判、起草文件等多项基本技能,仅靠分析判例是无法对判断力、职业责任心等能力进行培养的。

三、案例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在劳动教学中的实际应用

(一)案例教学法在劳动法教学中的功能

1. 培养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

要想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就必须充分激发学生对学习的兴趣。在劳动法教学中,案例的选择十分关键,教师应当多以学生实际生活中所见所闻的劳动纠纷案例或当今社会广泛关注的劳动领域的热点问题作为教学案例,调动学生参与案例讨论的积极性。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可以自由地阐述自己的观点。这样既把抽象的理论讲授变得生活化生动化、便于学生尽快掌握抽象的劳动法学原理,同时也极大地调动了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对教学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2. 促进师生之间的交流互动

在劳动法课堂上,生动形象的案例教学也可以让教师感到轻松愉悦。与学生进行讨论互动过程对教育教学本身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从学生的角度说,生动形象的案例学习可以激发学生主动与授课老师进行深入交流的热情。这既为课堂教学构建了良好的感情氛围,也便于授课教师及时发现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教学方法。

3. 充分锻炼学生的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

单独或者分组对劳动法案例进行分析、讨论、辩论是劳动法案例教学的主要过程。在课堂上学生要通过非常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述能力将自己的观点表达出来或者说服对方,同时,经常性的讨论、辩论也可以直接强化他们的语言组织能力。此外,劳动法案例教学活动中还具有课外延展性的特征,授课教师在课堂劳动案例的分析讨论的基础上,可以要求学生编写相关论文,甚至可以让学生尝试写些和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答辩状代理词等。这个分析、整理、写作的全过程可以充分锻炼学生的统筹和语言组织能力。

4. 激发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自主学习是学习的较高境界,也是优秀学生必须具备的素质和能力,是学生走入社会后最主要的学习途径之一。在劳动法案例教学中,需要学生进行大量的课前准备或课后总结,课前要自行收集有关劳动法案例、整理自己的观点,并需要在课堂上进行表述,由授课教师对所讲案例进行点评。课后要求学生就课堂上讨论的劳动案例进行分析整理,同时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如此反复,可以有效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二)判例教学法在劳动法教学中的探索

1. 合理利用“判例”素材

判例在我国还不可以作为法律渊源,但是随着近年来逐步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脚步加快,也进一步优化了判例教学的外部环境。劳动法判例教学选材应当尽量使用定论的司法案件。同时,还可以将一些准备或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例作为“判例”,其教学价值体现在既可以确保教学素材的时效性,也可从未经定论的判例中获取更大的思考空间和挑战性,从而推动劳动法的教学进程。

2. 运用多角度的思辨方法

判例教学法要求学生采取多角度的思辨方法进行分析,从不同法律主体的角度多元化地思考问题,以培养其对全局的把控能力及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从而形成自己独到的见解。在进行劳动法教学时,也可将案例向多学科进行扩展,案例内容可能涉及社会学、医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或领域,扩展学生的多学科知识面会对教学效果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3. 合理把握对判例的定论

不管是已经有定论判决的判例,还是处于审理阶段的案件,在教学过程中都应该不受案件本身的约束。教师应尽可能地引领学生拓宽分析空间,注重引导和激发学生批判性的思考意识。在劳动法案例讨论中,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梳理基本知识,答疑解惑,鼓励学生提出与案件判决不同的意见。

4. 发挥导师的辅助作用

在劳动法判例教学法课堂上,教师充当的仅仅是启发者的角色,这与传统的讲授式的理论教授模式完全不同,在进行判例教学时,要把握好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

四、借鉴判例教学方法做好劳动法案例教学的组织

在充分对案例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进行比较后,笔者认为应借鉴判例教学方法做好劳动法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现对劳动法案例教学中的三个主要环节进行归纳:

1.劳动法案例教学课前功课的布置

劳动法案例教学一般需要进行课前的功课布置,这样可以将课堂时间进行充分、有效地利用,也可以保证学生有充分的时间对案例进行思考和分析,从而提高课堂讨论的效率。当然,授课教师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在课堂上即时布置一些法律知识点较少又便于分析的案例,这可以有效促进培养学生的应变反应能力。

2.引领和启发学生进行讨论分析

分析讨论是劳动法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首先,授课教师要完全脱离讲授的模式,而是通过启发诱导、组织学生对劳动法案例进行讨论,鼓励学生运用具体的劳动法法条表达出自己的见解,允许阐述不同的观点和理由。在分析过程中,可以将一些值得学生进行深入思考的劳动法方面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来,引导学生运用自己的思考、分析、判断来解决和处理实际问题,让学生更深层次地理解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把握劳动法精神。其次,授课教师要把握住,案例教学的目的并不是仅仅为了找到正确答案,而是应注重学生整体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并对思维、表达、推理等全过程进行训练和培养。注重提高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方法的锻炼,掌握正确运用法律的能力。在劳动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对于授课教师来讲,重要的并不仅是分析结果的准确和合理,而是对分析方法的讲解,让学生在进行劳动法案例分析的过程中体会到某种经历和感悟,为学生今后在真正步入社会后解决具体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法。

3.总结劳动法案例全过程

总结劳动法案例全过程是一个必不可少的主要环节,它是对案例分析课程的整体评价过程。一方面要总结所列举的劳动法案例与相关法律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另一方面要对整个劳动法教学过程进行总结,对于归纳的观点逻辑性、全面性进行分析,对于不恰当的分析思路予以纠正。

参考文献:

[1]唐东楚. 论法律案例教学中判例的地位和作用.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8(5):1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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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涛. 对法学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探讨.实事求是,2005(1).

[5]段志平. 案例教学法及其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93-96.

[6]王静. 美国的法律教育. 辽宁警专学报,2001(1).

[7]Robert Stevens. Legal Education in America:from the 1850s to the 1980s. New Jersey:The Law Book Exchance,2001:68.

[8]Bruce A. Kimball,Young Chiristopher Langde. The Formation of An Educational Reformer. Legal Education,2002,56(1):189.

【注释】

[1] 王少波,北京物资学院劳动科学与法律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劳动关系与劳动法。

[2] 顾国爱,北京物资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成本与价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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