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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殖民地时期的宪政发展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北美殖民地时期的宪政发展今天的美国,是在1776年与英国决裂的13个殖民地彼此联合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这些殖民地在独立之前已经经历了100多年的缓慢成长。移居北美新大陆的殖民者以英国裔为主,因此自然也将当时英国国内所奉行的政治原则、社会风气和价值观带到了北美殖民地,其中代议制、权利观念和法治观念和普通法体制都为日后建立宪政国家埋下了种子。

一、北美殖民地时期的宪政发展

今天的美国,是在1776年与英国决裂的13个殖民地彼此联合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这些殖民地在独立之前已经经历了100多年的缓慢成长。移居北美新大陆的殖民者以英国裔为主,因此自然也将当时英国国内所奉行的政治原则、社会风气和价值观带到了北美殖民地,其中代议制、权利观念和法治观念和普通法体制都为日后建立宪政国家埋下了种子。

北美地区13个殖民地是在独立之前的100多年时间内先后建立起来的,各殖民地在建立之初的法律地位各不相同,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公司制、业主制和契约制。公司制殖民地与业主制殖民地都是依据殖民者与英王之间的协议,由英王出具特许状而建立的,由此在大英帝国的法律序列中享有自己的位置。公司制与业主制的区别类似于有限公司和一人公司的区别。公司制的殖民地通过发行股份筹集开拓殖民地的资金,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自然就成为殖民地的资产拥有者,并有权参与殖民地重大事务的决策,公司制的典型是弗吉尼亚和马萨诸塞。业主制则指整片殖民地都归属于某个个人,一般是英王将其作为奖赏封给某些贵族,这种情况下,整个殖民地都是贵族的个人资产,业主制的典型是马里兰。契约制是比较特殊的,其建立之初并未得到英王的认可,即没有特许状,这种殖民地的合法性基础是殖民者之间签署的某种社会契约性质的文件,如康涅狄格。虽然契约制殖民地在建立之初在形式上是非法的(没有英王的承认,相当于一群流民的团体),但是这种建立政治共同体的方式却对美国建国和近代立宪主义理论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比较典型的殖民地共同契约有著名的《五月花号公约》(Mayflower Compact)和《康涅狄格基本法》(Fundermental Orders of Connecticut)。1620年,一群为了躲避国内宗教迫害的英国清教徒[1]乘坐“五月花号”轮船经由荷兰辗转来到北美,在一个叫做普利茅斯的地方[2](位于今天马萨诸塞州的南部)打算建立自己的殖民地。这些清教徒在登岸之前集体签署了一份文件,这就是著名的《五月花号公约》。公约宣布:我们所有在下列文件上签署姓名的人……是为了荣耀上帝的神明、传播基督的信仰和我们国君的荣誉而远涉重洋,立志在弗吉尼亚北部地区建立第一个殖民地;我们面对上帝和相互之间而神圣地宣布:为了建立良好的秩序,保护我们的生命,推进上述的目的,我们在此立约组成一个公民的政治实体(a civil body politic);我们将不时地实施、制定和建立那些看来是最有效的和最有利于殖民地共同利益的公正的法律、法令、宪法及官员,我们承诺将服从和遵守这些法律和官员的管理。

《五月花号公约》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政治契约性质的文件,在美国乃至世界政治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这份文件出现的时间很早,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引领了之后众多的契约型政治共同体的建构。从内容上而言,《五月花号公约》是宗教规约转化为政治契约,上帝的国度转化为世俗政权的最有利证据[3]。从文字上我们可以明显地感受到加尔文宗[4]基督教教义对于清教徒的政治观点的深刻影响,但是这份文件绝不仅仅是用来建立教会的,而是奠定了殖民地自治性的政治共同体的基本原则。《五月花号公约》声明了建立政治共同体的目的,并赋予政府颁布法律和任命官员的权力,同时也共同认可了法律和政府的权威,这些都是近现代成文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普利茅斯殖民地政府并不是个案,随后几个新英格兰[5]的契约殖民地也通过了类似的文件,比如1638年由3个从马萨诸塞分离出来的城镇的居民所签订的《康涅狄格基本法》也延续了《五月花号公约》的形式和主旨,其规定:康涅狄格殖民地的目的是为了“维持耶稣福音的纯洁”和“追求自由”;殖民地的所有官员将由殖民地代表大会选出,而代表大会将由所有的自由人组成;殖民地所有自由人都有权选举总督和参事会;殖民地立法机构由3个城镇选出的代表、总督与参事会的成员组成,立法机构有权征税、接纳自由人、惩罚不规的行为等[6]

由此可以看出殖民地早期居民在争取自治权利的时候呈现出两个特点:第一,是对于成文法典的重视,为了填补北美新大陆的法律空白,成文的根本法是奠定政治共同体的基本原则和框架的最好选择,殖民者倾向于在其中明确规定建立政府的目的、方式和原则,这种做法直接预示了后来美国联邦宪法的出台;第二,是契约精神在政治共同体的构建过程中充分展现,根据新教——尤其是加尔文宗——的教义,上帝与其选民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契约,双方是互有承诺、互负义务的,这种契约形式转而用于政府的建立,确保了契约精神得以传承,既神圣严肃又不乏平等和诚信原则,这对于后来的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原则的形成都是不可或缺的思想资源和历史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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