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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之完善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之完善财产权的体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关于大陆法系的财产权体系的构成,主要有三种观点。遗憾的是,现有财产权体系并不能保护信息财产,大陆法系的财产权设计在保护信息财产方面存在漏洞。

第三节 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之完善

财产权的体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财产法还是大陆法系的财产法,最初都表现出以实物对象为中心的基本特征。[14]随着19世纪初知识产权作为制度和学科的兴起和完善,知识产权纳入了财产法体系。信息财产交易的大规模发生的事实,使得信息财产权得以确立,并将最终被纳入财产权体系,于是,以物权、知识产权和信息财产权组成的三足鼎立的财产权体系终于确立。

一、大陆法系财产权的体系

信息财产权的产生是保护信息财产的现实需要,也是完善大陆法系的财产权体系的迫切需要。关于大陆法系的财产权体系的构成,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三元划分,认为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15]第二种观点主张二元划分,认为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16]第三种观点也主张二元划分,认为财产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而不包括债权。[17]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财产权是权利主体对一定独立财产的直接支配的权利。财产权为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财产权的客体为财产,债权的客体为行为,行为和财产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客体,财产权和债权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遗憾的是,现有财产权体系(包括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并不能保护信息财产,大陆法系的财产权设计在保护信息财产方面存在漏洞。这个漏洞不是法律制定之时就存在的自始漏洞,而是随着社会信息化而产生的嗣后漏洞,是法律滞后性的必然结果。信息财产权的确立填补了保护信息财产的权利规则的空白,同时,也使得财产权体系中增加了一个新成员,信息财产权和物权、知识产权并列成为信息社会财产权体系的三大组成部分。

二、信息财产权和物权、知识产权的区别与联系

(一)信息财产权和物权、知识产权的区别

(1)客体。信息财产权的客体是信息财产,是信息产品,属于信息财产的范畴;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财产,是一种思想观念,是一种抽象物,具有无形性。

(2)权利内容。信息财产权是权利人对特定信息财产的独占使用权,注重的是对信息的保护;信息财产交易中的购买者,通过购买行为获得了所购买信息财产的专有使用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许可权,许可他人实施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权利行使方式。信息财产权人权利的行使不受限制,即是指权利人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不受限制,并不是说权利人可以行使不受限制的权利。对于权利人未取得的权利不该由权利人行使,这个简单的法理问题,在这里人们往往被信息财产的复杂性搞糊涂。信息财产权人仅仅通过购买获得了专有权,但并未为信息财产创制人的知识产权付费,信息财产权人当然不能行使被许可人的权利。物权人权利行使也不受限制,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权利行使受许可证的限制。

另外,信息财产权和信息产权不同,信息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上位概念,是指根据知识产权法以及信息产权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如根据知识产权法产生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以及根据信息产权法产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和数据库特殊权利等。[18]

(二)信息财产权和物权、知识产权的联系

信息财产权和物权、知识产权虽有区别,但并不影响信息权具备财产权的共性。三者同为绝对权,都以独立于行为的“外在之物”为客体。信息财产权在特别法有规定时,依其规定;无规定时,应适用或准用民法关于物权的一般规定。王利明教授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2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无体物准用本法关于物权的规定。

表18.1        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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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8.2        财产权的权利转让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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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页、第173页。

[2]参阅U.C.I.T.A.,Prefatory Note.

[3]参见Daniel A.DeMarco,Christopher B.Wick:Now UCITA,Now You Don't:A Bankruptcy Practitioner's Observations on the Proposed 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s Act,American Bankruptcy Institute Journal,Vol.34,p23-4(2004).

[4]参阅U.C.I.T.A.102(a)(10).

[5]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页。

[6]参见杨立新主编:《电子商务侵权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81页。

[7]参见[英]哈特著,张文显、郑成良等译:《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5~96页。

[8]刘凯湘:《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法学论坛》2000年第1期。

[9]参见[美]波斯那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41页。

[10]参见[日]田村善之著,李道道译:《知识产权法的理论》,载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年刊》(创刊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11]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财产权与物权》,《知识产权》1997年第5期。

[12]参见李祖全:《网络信息财产的法律问题初探》,《情报科学》2006年第10期。

[13]参见John A.Chanin:The 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s Act:A Practitioner's View,The John Marshall Journal of Computer & Information Law,vol.279,p18(1999).

[14]冉昊:《比较法视野下的英美财产法基本构造》,《法学》2005年第11期。

[15]参见王利明:《物权立法:采纳物权还是财产权》,《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27日。

[16]参见陈华彬:《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形成以及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河北法学》2004年第9期。

[17]参见郑成思:《物权、财产权与我国立法的选择》,《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卷第二辑。

[18]参见郑成思:《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3期;齐爱民主编:《现代知识产权法学》,苏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2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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