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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区交易环境的大致状况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网络社区交易环境的大致状况更进一步了解网络社区内非正式纠纷解决方法之前,首先有必要对这一特殊的环境场合作出一定的介绍。这样一来,就使得网络社区中正式规范缺位的状况不至于达到如夏塔县那样极端的程度。[107]网络社区的状况则与此不同,其中的绝大部分都同时开展网站与会员之间的B2C交易[108]以及成员相互之间的交易。

二、网络社区交易环境的大致状况

更进一步了解网络社区内非正式纠纷解决方法之前,首先有必要对这一特殊的环境场合作出一定的介绍。经笔者总结,此类交易环境大体上存在以下几项特征:

(一)规范性力量的匮乏

在网络社区这样一个有限的社会体系中,传统的规范性力量事实上已经无法继续发挥主导性影响,真正维持该体系正常运转的——正如美国学者罗伯特·C.埃里克森长期观察美国加州夏塔县牧民社区后所提出的[99]——是所谓无需法律的秩序。网络社区中的交易主要涉及低价值商品的买卖,这决定了当事人几乎不会采用诉讼、仲裁等高成本方式来解决彼此之间的冲突。[100]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社区通常自我定位为向具有共同爱好的社会成员提供相互交换意见、发展交往的场所而非专业化的经营性实体,[101]因而也很难像其他专业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一样构建起属于自身或者服务自身的专业化纠纷解决体制。受现实状况的影响,网络社区通常都是在规范化体制以外偏安一隅,自发形成其独特的秩序。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网络社区环境与埃里克森的夏塔县又存在一定的区别。由于夏塔县本身就属于一个内向型的独立整体,从生活其间的牧民来看,其对于外部世界规则的缺乏了解是实质性的。正如埃里克森在《无需法律的秩序》中所谈到的,牧民们不仅“对与牲畜越界产生的侵权责任相关复杂案例一无所知”,[102]“‘无主牲畜’以及‘法定栅栏’这类牲畜越界法中的核心术语也都不属于他们的日常语汇”。[103]而网络社区由于不具备类似的完整性,对于其中的成员来说,社区内部生活仅仅是其全部社会交往的一个部分而非全部,所以尽管社区内部的秩序与日常生活的环境存在显著的区别,但成员对外部世界的认知并未实际阻断,因此仍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借助外部世界的正式规范评价和处理社区中遇到的问题。这样一来,就使得网络社区中正式规范缺位的状况不至于达到如夏塔县那样极端的程度。[104]

(二)对商业性氛围的排斥

网络社区的另一项特色体现为商业气氛的淡薄,规模化的商业销售在此类环境内甚至会遭到排斥,[105]这也是网络社区与专业化电子商务经营网站之间存在的明显区别。追根溯源,这种奇怪现象出现的原因并不单纯。首先,由于很多此类社区本身也开展B2C经营,所以限制会员之间C2C交易的做法中就包含了对管理者自身利益的考虑。其次,大多数此类社区最初都脱胎于爱好者之间的交流平台,共同的兴趣与沟通因而始终被认定为社区存在和发展的基本保证。在一些理想化的管理者看来,过度的商业化必然会导致成员间彼此的利益冲突,破坏健康的内部交流氛围,所以也会对经营行为提出必要的限制。最后,笔者个人的看法认为,对规模化销售的抑制实际上还受到管理能力的制约。由于此类网站的管理人通常并非专业化的职业经理人,同时也缺乏相应管理团队的支持,在这样的情况下仅维持一个由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人构成的社区的日常运作就已经达到了绝大部分管理者承受的极限,因此对交易行为的限制某种程度上也往往是不得已而为之。[106]

无论是出于怎样的原因,网络社区内商业氛围的缺乏始终会对相应纠纷的解决带来影响。当事人在化解纠纷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态度往往取决于其对自身角色的认知,在将自我身份识别为纯粹商业活动参与者时会自然地采用商业交易中的规则来处理纠纷,而在认定自己是在与具有共同爱好的同道相互“交换”(哪怕这种交换实际上是以金钱购买的形式发生)或者“切磋”的情况下,则更可能倾向于沟通、协调等缓和的途径。因此,网络社区的纠纷解决机制之所以会在对抗性方面有所淡化,显然也与这一特殊的内部氛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三)交易行为的复杂化

现代商业经济发展中一个重要趋势表现为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这一点在专业化电子商务交易网站的经营中就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企业往往只专注于某一种经营方式的开展,比如Ebay和淘宝是C2C交易类型的代表,而当当网、金银岛的网站则分别专注于各自B2C和B2B类型的经营。[107]网络社区的状况则与此不同,其中的绝大部分都同时开展网站与会员之间的B2C交易[108]以及成员相互之间的交易。由于社区成员所使用的交易区属于开放型场所,因此在网站不作出限制的情况下,该区域内的经营活动几乎可以涵盖所有常见的电子商务交易形式。

另一方面,社区型网站管理者时常缺乏充分的风险防范意识与技能,[109]很少会通过主动限制自己的行为来规避可能承担的额外责任。在这方面,专业化的C2C交易网站显然表现得更为老到,不仅始终强调其法律身份只是作为交易信息提供者,并同时通过系统化的管理确保其经营、管理行为保持在不会引发过度责任的范围以内,[110]从而为自身预留充分的免责空间。[111]社区型网站则恰好相反,很多网站的管理者本着充分服务社区成员的良好愿望,除建立交易平台之外还经常主动为当事人提供包括支付中介、[112]品质认定[113]在内的多种延伸服务。这就不免使得网站管理者的身份丧失了中立性,转变为交易的实际参与者。相关纠纷中的法律关系也因此而变得更加难以把握。因为很多情况下,社区内部的纠纷解决规则都规定内部产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网站管理者主导加以解决,[114]这就将不可避免的导致管理者交易主体和纠纷解决程序主导者的身份上的冲突,并就此引发针对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合理性的质疑。

(四)紧密的社区结构

很多学者在就专业化电子商务交易网站作出研究后都曾指出,虽然此类交易场所会员人数众多,内部管理也更为规范,但实质上属于松散型的交易组织,[115]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经营者之间通常除交易基础上的往来之外很少存在更深入的联系。[116]而社区型交易场所则恰好相反。由于本身依附在网络社区内部,受此间整体氛围的影响,参与者之间的交往联系相对于专业经营环境明显更趋紧密,这一特征的存在也因此对适用于这一环境的纠纷解决机制产生了若干方面影响:

首先,紧密的社区结构为纠纷解决创造了条件。因为正如埃里克森所提到的那样,“各方未来关系的浅薄和短暂”与其解决纠纷的意愿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联系,[117],同时,当事人之间“外在的利害关系(这一结果在多大程度上隐含了这一纠纷之外其他语境中各方的经济的、符号的或其他的福利。注:括号内容为原文所有)”[118]也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看,网络社区成员密切的交往无疑构成了促进其参与相关纠纷解决程序的动力,减少此类机制面临的障碍

其次,密切的人际交往还为某些纠纷解决手段作用的发挥奠定了基础。比如在松散型的社会结构中,舆论监督的力量通常很难达到改变当事人判断的程度。[119]然而在一个成员间关联更为密切的环境之中,类似做法的效用则会得到充分的扩展与提升,从而成为纠纷解决关系的建立创造有利条件。受此影响,通过对相关条件加以合理的利用,网络社区内部就可能形成一些在商业化环境中无法实现的纠纷解决可能,并且为此间秩序的形成提供一定程度的推动。

最后,密切的人际交往的存在同时催生了网络社区内部特有的评判体系的形成。过往经验表明结构紧密的小型社区内部通常会形成某种自发的秩序,或者用埃里克森的话来说是属于其自身的“规范”,[120]它们往往会替代规范性环境中适用的正式规则成为社区内部成员遵守和据以作出价值判断的标准(criteria),[121]并且在此基础上导致社区内部不同于外部世界的,固定化的秩序规则。[122]规范的形成与存在不仅为人们决定是否有必要启动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参考,同时也会成为纠纷解决程序中判断当事人是非曲直的判断依据,因而对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大价值。

(五)特有的观念与判断标准

网络社区环境内的非正式纠纷解决体系中另一项值得引起注意的状况在于该体系内部流传的一些观念与判断标准与传统建立在法律规范基础上形成的秩序相比存在明显的区别。

比如,法学理论通说一般认为,作为纠纷解决裁断者的第三人在身份上应该维持一定的中立性,以此作为程序正义实现的保障。[123]但是在网络社区内部,正如前文曾谈到的那样,哪怕网站管理者本身可能已经与相关交易具有很深的牵涉,甚至可能已经构成其中的当事人,却仍然不影响其继续在对应的纠纷解决过程中兼任裁断者。此种在线下环境无法想象的制度安排却成为了目前电子商务交易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现实。除此以外,尽管为数不少的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都宣称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124]但从实质来看,其制度上体现出的特征显然也与正统的仲裁程序定义相去甚远。

从实体规范考察又会发现,社区内部在判断当事人是非对错过程中凭借的依据也可能与正式的法律规范存在抵触。比如在遭遇纠纷的情况下,自认为受害的一方经常在事后将对方的姓名、生活地点、工作单位、银行账户信息、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125]在社区乃至于更大的范围内予以公开披露。一方面作为情绪的发泄,同时希望借此警示其他社区成员避免再与该当事人开展交易活动。从正式法律规范的角度分析,这种做法显然涉嫌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权及隐私权。然而在网络社区内部,如果行为人被其他成员认定为“师出有名、事出有因”(比如对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行为),则不仅能够得到普遍的同情与谅解,甚至会被认定为合理的报应。网站管理者也经常通过将相关投诉置放于社区显著位置[126]或将遭到投诉成员的个人信息集中汇编的方式展现对该做法的积极支持。[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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