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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资金划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小额资金划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分析(一)小额电子资金划拨中的消费者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消费者是指申领并使用划拨工具,进行小额电子资金的用户。特别要指出发卡行的代理行为是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决定的。

二、小额资金划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一)小额电子资金划拨中的消费者

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消费者是指申领并使用划拨工具,进行小额电子资金的用户。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用户是只包括自然人,还是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在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未明确界定何为消费者,但从其保护对象的范围来看,消费者一般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60]而在电子资金划拨领域,美国的《E条例》也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指的是自然人。[61]因此在电子资金划拨领域的消费者一般指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与一般的消费者相比,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消费者具有特殊性:一方面,一般消费者的交易行为都是通过口头或书面合同来完成的,而在电子资金划拨中消费者是通过金融机构事先拟定的章程及相关的银行卡领用协议了解自己与金融机构所订立的资金划拨服务合同的内容,而不是与其协商订立合同。另一方面,一般消费者在交易结束时都会索要收据或发票等交易凭证,而在电子资金划拨中,金融机构往往不会主动提供终端收据,而消费者往往忽略对书面终端收据的索取,例如,我们在用ATM进行提款时,许多消费者往往出于省事的考虑,而不打印交易凭证。

(二)小额电子资金划拨中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除银行和消费者外,还涉及多个当事方,如商家、认证机构、通讯服务提供商等。这些当事方的法律关系,各国法律和实践大多认为是合同关系。即使像美国等这样的专门立法调整的国家,并非因为有专门法律法规调整就形成新型法律关系,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各当事方的法律关系依然是合同关系。由于小额电子资金的种类繁多,笔者在这里以信用卡为例加以分析。

1.消费者和发卡机构之间的关系

消费者即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即发卡人的关系主要是由银行机构事先拟定的章程及相关的银行卡领用协议来规定的。该关系的法律性质有消费寄托合同、消费借贷合同、交互计算合同、委任合同及混合合同等见解。[62]其中消费寄托、交互计算合同说是针对准贷记卡而言,由于持卡人需在发卡机构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一定金额或缴纳保证金,故认为其法律关系具有消费寄托性质。委任合同说主要是认为信用卡办理合同,是持卡人授权发卡机构代为处理信用卡记账消费事务,包括付款委托。但单纯持卡人委托发卡银行处理消费签账事宜,并不足以说明信用卡合同的性质,因为持卡人凭信用卡在特约商店签账消费也是信用卡使用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因此有人认为信用卡使用合同为委任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义务结合的混合合同。

2.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关系

消费者与商家的关系是商品或服务的买卖关系,由双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或服务供应合同调整。消费者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有义务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的方式向商家付款。这种关系是信用卡交易的基础,但是它又独立于信用卡交易关系。《支付结算办法》第143条第2款规定“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4条更将“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此处的“纠纷”显然是指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发生基础合同关系如商品质量、服务质量方面的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明确规定为持卡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在小额资金划拨中商家可能面临因发卡人破产而导致收不到货款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则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商家承担,因为商家和发卡人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不应由消费者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由商家承担,因为商家与持卡人之间仅是销售合同关系。在英国Re Charge Card Services Ltd.一案中则支持了前一种观点,在该案中Charge Card Services Ltd.发行了一种叫“FuelCard”的卡,后来因公司被清算,就持卡人是否需承担因发卡公司被清算而加油站未收到货款的责任引起争诉。法庭认为,持卡人用卡支付是一种完全的支付,没有义务承担付款失败的责任。[63]

3.商家与发卡机构之间的关系

发卡银行与商家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给付账款的法律关系,由双方订立的转账卡安排合同调整。商家在持卡人消费后的约定日期内应将消费签账单送达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审核签名无误后,于约定日期内扣除手续费后付款给特约商户。但对于两者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理论和实务上一直存有争议。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两种:第一,债权让与关系说。该说认为是特约商户以消费金额扣除手续费的价格为代价将自己与持卡人的债权让与发卡机构。例如欧洲卡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所签订的定型化条款第3条规定:“特约商店将其对持卡人之签账款项让与发卡机构”,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的约定中第6条规定:“发卡机构取得特约商店因持卡人使用欧洲卡消费所发生已届期之消费账款债权。”[64]第二,特殊的担保付款关系说。该说认为在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实质上的商品交易关系,发卡行的结算付款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代理持卡人的付款行为,是持卡人作为本人委托一般发卡行向第三人即特约商户付款的行为。但是发卡行作为代理人,不同于一般代理人。由于发卡行从事金融业务的特殊身份,使其在履行代理行为时,是以银行信用(不同于商业信用)作基础。特别要指出发卡行的代理行为是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决定的。在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结算关系上的银行信用,使发卡行这一特殊身份的主体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即发卡行在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实际交易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上,处于持卡人对特约商户债务履行上的保证人地位。

(三)小额电子资金划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之所以在小额电子资金划拨中强调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基于以下原因的考虑:

1.小额电子资金划拨中的格式合同问题。如前所述在电子资金划拨中消费者是通过金融机构事先拟定的章程及相关的银行卡领用协议了解自己与金融机构所订立的资金划拨服务合同的内容,而不是与其协商订立合同。银行业格式合同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它可以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约交易时间;维护交易安全,通过预先分化风险,合理分配潜在的法律责任。但它在给持卡人(消费者)带来便利和高效的同时也随时可能损害持卡人的利益。发卡机构利用其在行业中的垄断地位,经常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单方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任意扩大不可抗力的免责条件,造成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极不对等。同时制定格式合同的发卡机构往往使合同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使仅具有一般知识水平的普通消费者对条款的内容难以真正理解和把握。

2.小额电子资金划拨中的垄断问题。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项:禁止联合限制竞争的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反竞争的企业合并。[65]以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例,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服务的网络经常利用在某一地区的支配地位,采取对参加网络的成员身份的限制性措施,就产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

3.小额电子资金划拨中的撤销权问题。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所具有的高效率,使消费者对支付指令的撤销权越来越受限制。如果消费者在进行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时,输入的指令发生错误,消费者有权撤销。但在小额电子资金划拨中,划拨从开始到完成几乎是在瞬间完成的,这就使消费者的撤销权受到了极大的限制。随着电子支付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将会越来越短。

4.小额电子资金划拨中的风险问题。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是支付设施被盗用、被伪造引起的未授权划拨,如利用信用卡透支、伪造信用卡、伪造电子图章或签名进行资金诈骗、假借或骗取他人电子密码和账户进行贷款或进行资金划拨等。另一个风险则是银行计算机网络及计算机通信设备出现故障使整个资金划拨网络出现不确定状态的可能性,例如黑客入侵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银行计算机系统设计存在漏洞等都可能使银行客户信息泄露,从而造成消费者的损失。

高效、便捷固然重要,但安全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在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方面,交易的安全与消费者的权益紧密相关。因此,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技术措施还没有问世之前,就要靠法律来应付这些问题。[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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