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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的内容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商业银行应将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第8条)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第9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第10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第11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第12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第13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重大关联方交易是指交易金额在3 000万元以上或占商业银行净资产总额1%以上的关联方交易。(第14条)[参见本章第十节“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①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②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③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④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⑤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⑥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⑦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⑧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⑨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⑩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img17其他重要项目。(第15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第16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第17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第18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①信用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②流动性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③市场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因市场汇率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分析汇率、利率的变化对银行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策略。④操作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⑤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第19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①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②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③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④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⑤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第20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①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③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第21条)

◣商业银行无须披露非关键性项目。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商业银行应将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第23条)

●《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

◣主要财务信息,应包括:①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利润、投资收益等年度利润指标;②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存款余额、贷款余额、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成本收益等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每年的财务会计财务数据;③资本的构成(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及其变化情况;④营业外收支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收益、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

◣风险管理状况,应包括:①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资产流动性比例、拆借资金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的合规性情况;②贷款的主要行业分布(贷款投放前5位的行业及相应的比例)和按行政区划的地区分布(城市商业银行不需要披露此项);③最大10名贷款客户情况(客户名称、贷款余额及占贷款总额的比例);④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及各类不良贷款的期初数及比例、本期调增数、本期调减数、期末数及比例;⑤各类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期末数及本期核销情况;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情况;⑦投资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他主要资产减值准备情况;⑧抵债资产的余额、种类和比例;⑨截至年末对外投资合资办企业实体情况;⑩不良资产管理的主要政策、措施及其效果;img18表外应收利息、保函、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和金融衍生产品等主要表外项目余额及风险管理情况。

◣股东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应包括:①股份主要变动情况;②最大10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名称、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及股权转让情况)、控股股东及持股在5%以上的股东情况;③最大10名股东的关联情况、最大10名股东所持本行股份的抵押、托管、冻结情况;④逐笔说明重大关联交易情况(交易对象、交易金额、交易形式、抵押情况及风险状况)及各类交易在该类业务中所占比例;⑤关联交易中不良贷款的余额及分别占不良贷款总额和关联交易总量的比例;⑥逐笔披露贷款进入不良状态的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的名称、贷款余额及贷款形态,并简要说明原因。[参见本章第十节“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

◣公司治理情况,应包括: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设置、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设置、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情况;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通过的主要决议以及选举董事、更换董事、监事和独立董事情况;③董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及派出单位)、在股东单位任职情况(或独立董事)、是否在商业银行领取薪酬、是否持有股份等董事会情况简介;④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通过的主要决议、新年度主要经营策略和目标计划以及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董事会工作情况;⑤监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及派出单位)、在股东单位任职情况(或外部监事)、是否在商业银行领取薪酬、是否持有股份等监事会情况简介;⑥监事会会议情况、监事会的专项检查结论以及监事会就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等监事会工作情况;⑦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从业年限及分管工作范围)、领取薪酬和奖金、期权等激励情况以及报告期离任情况及原因。

◣重大事项,应包括:①报告期内重要诉讼、仲裁等事项和重大案件情况;②报告期内的收购、合并及出售资产事项;③报告期内重大的托管、担保、承诺、委托资产管理情况;④商业银行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处罚情况。同时,应简要说明上述事项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造成的影响。

◣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附注说明。商业银行应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按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编制的法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说明)进行审计,并作为年度报告的附录。同时,商业银行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系统进行评价,评价报告应作为年度报告的附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披露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下列事项:①关联方与商业银行关系的性质;②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③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④关联方所持商业银行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⑤本办法第10条(即:与商业银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商业银行的关联方)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⑥关联交易的类型;⑦关联交易的金额及相应比例;⑧关联交易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及相应比例;⑨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第38条)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一般关联交易可以合并披露。未与商业银行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自然人以及未与商业银行发生关联交易的本办法第8条第3项(即: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银行可以不予披露。(第38条)

◣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免于或者暂不披露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向社会公众披露本条规定事项。(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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