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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的监管

时间:2022-1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均以强制方式要求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信息披露的监管

8.2.1 信息披露的意义

制定证券发行信息披露(Information Disclosure)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充分、公开、公正的制度来保护公众投资者,使其免受欺诈和不法操纵行为的损害。各国均以强制方式要求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价值判断

从投资者角度看,投资获利是唯一的目的,要从种类繁多的有价证券中选择最有利的投资机会,投资者必须对发行公司的资信、财力及其公司的营运状况有充分了解。投资者只有取得有关发行人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才能合理地作出投资决策。

2)防止信息滥用

公平的证券市场是投资者都有均等获得信息的权利和投资获益机会的市场。证券的发行是公司股权或债权转移的过程,也是风险分化的过程。如果没有信息公开制度,发行人可能散布虚假信息、隐匿真实信息、滥用信息操纵市场,或以其他方式欺骗投资者而转嫁风险,使得证券市场无法显示证券的真正价值。

3)有利于监督经营管理

信息公开包括公司财务信息的公开。以企业会计准则约束企业会计核算,有利于规范发行公司的管理。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还可以扩大发行公司的社会影响,提高其知名度。

4)防止不正当竞业

在公司制度的演化过程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保证经营权的合理行使,维护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一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董事负有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所谓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董事在为自己或第三人从事属于公司营业范围的交易时,必须公开有关交易的重要事实,并须得到股东大会的许可。这是由于董事从事竞业行为时可能夺取公司的交易机会,牺牲公司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公司造成损害。因此,以法律规定董事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公开与公司有关的信息,成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5)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信息公开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关键因素。证券发行与证券投资是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过程,这一过程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进行调节。证券的发行,包括发行时间、发行品种、发行数量等,主要取决于市场的要求及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证券投资是一个选择过程,如果企业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管理甚佳、盈利丰厚,其发行的证券必为广大投资者所青睐。因此,为使投资者科学地选择投资证券,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必须建立完备的信息公开系统。

8.2.2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全面性

这一要求是指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判断的有关资料,不得有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真实性

这一要求是指发行人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或欺骗。

3)时效性

这一要求是指向公众投资者公开的信息应当具有最新性、及时性。公开资料反映的公司状态应为公司的现实状况,公开资料交付的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8.2.3 证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公开制度

1)证券发行信息的公开

发行人要向投资者阐明投资于其证券的有关风险和投机因素。为了对投资者负责,公司有责任对出售证券所筹资金的目的和使用方向加以说明。如果新股票是溢价发行,对股东产权引起的削弱等应给予足够的解释。此外,公司还应公布证券发行的包销和销售计划等。

2)证券上市信息的公开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证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公司债券的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8.2.4 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证券法》第六十条规定,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公司概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8.2.5 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公开制度

《证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即时公布证券交易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证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8.2.6 信息披露的虚假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文件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四类:发行人及公司发起人;发行人的重要职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在文件中签章的其他职员;注册会计师、律师、工程师、评估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证券公司。

①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证券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取消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书中作出虚假陈述。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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