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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异妇女维权难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离异妇女维权难■案情概述靳某,女,25岁。因此,类似的这些村规民约其实是损害了农村离异妇女权利的。除了封建残余思想影响和村规民约不严谨之外,一些法律滞后、缺失、衔接不紧密也是导致农村离异妇女维权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农村离异妇女维权难

■案情概述

靳某,女,25岁。2006年与丈夫离婚。离婚时,由于在农村,二人房产不能完全分割,只能同住一个院子,前夫酒后常对她进行骚扰,有时拳脚相加,有时强制猥亵,她多次报警,但都因伤势轻而构不成案件,前夫也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

韩某,女,29岁。2007年与丈夫离婚。离婚后,村委会表示在村里住可以,但不再算该村村民,也不能享受任何村民待遇。无奈的她想将户口迁回娘家,但娘家村拒绝接受,理由是耕地紧张。

段某,女,39岁。与丈夫离婚13年,一直在村里生活,但村里不让她享受任何村民福利待遇。

李某,女,40岁。3年前与丈夫离婚,当时离婚不离家,带孩子单独在村里过,但是当村里再次承包责任田时,她却被告知因土地紧张不再让其承包,为此,她和村委会两次闹上法庭,目前仍没有分到土地。

……

以上案例只是众多农村离异妇女遭受歧视、维权困难的众多实例中的一部分,这一系列事件,当引起我们在农村离异妇女维权上作出更深更远的思考。

■分析建议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农村离异妇女维权步履维艰呢?

原因一:封建残余思想作怪。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完善,我国妇女权益保护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特别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妇女维权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妇女维权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农村离异妇女,由于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父权至上”等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使得她们往往面临着思想道德和经济生活上的双重压力

首先是要遭受舆论道德上压力,目前村民对离婚的接受程度还不够,哪个妇女一离婚,她们首先遭到的是一种排斥、一种非议,而不是一种理解。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妇女可能在压力之下选择诸事忍耐,而忍耐往往会错过一些维权的好机会。

此外,农村还保留着诸如“女子单独不成户”“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封建思想,分地、盖房都要求依附男子,一旦离婚,土地、宅基地、福利待遇等便会被剥夺,这种思想不仅损害了农村离异妇女的权利,还间接造成了她们维权困难。村民们都认为她离婚了,不是村里的人了,就不该给她房子、地、福利待遇,思想决定行动,当所有人都这样想时,还谈何维权?

原因二:民约大于法律。

而村民们还把他们传统的封建残余思想直接地反映到制定的“村规民约”中,进一步损害了农村离异妇女的权利。因为在许多地方,存在着民约大于法律的现实。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只要农村离异妇女没有再婚,剥夺她任何权利的村规民约都是违法的,哪怕是以村民代表大会这一合法形式通过的,也不能掩盖其非法目的。

很多村子都规定妇女离婚后不能再承包土地,但是在农村,没有土地就没有生活来源,没有生活来源谈何独立?按照这些村规,农村妇女离婚后只有再婚,否则就是土地真空、经济真空,生活都成问题。因此,类似的这些村规民约其实是损害了农村离异妇女权利的。

原因三:相关法律缺失。

除了封建残余思想影响和村规民约不严谨之外,一些法律滞后、缺失、衔接不紧密也是导致农村离异妇女维权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往往成为离婚或婚后争议的焦点,但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很不明确。目前,我国城市房屋已经开始实行房、地统一登记,实现两证合一,但由于历史原因,农村房屋还没有完全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证是农村村民对住宅用地享有使用权的合法凭证,而从农村对宅基地登记要求及程序来看,男方无疑是宅基地使用证的取得者和拥有者。

宅基地使用证上是男方的名字,由于现行《婚姻法》与《土地管理法》在财产保护制度方面未能很好衔接,基于对个人婚前财产的保护,女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请求一般得不到应有的支持。所以离婚时,女方即便能侥幸分到房子,也是只能居住不能变更,因为宅基地不是自己的,而再次申请宅基地,对于坚守着男子成户的农村人来说,根本是不可能被批准的。当然,由于社会的发展和现实生活的复杂,我们不能要求法律面面俱到,但是我们真诚地希望这一问题能够引起重视,毕竟我们常说依法维权。否则维权就显得无根无据,苍白无力。所以建议以后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村离异妇女维权的执法力度。

严格执法是让农村离异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关键,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都应该协调配合,完善保障农村离异妇女人身权、财产权和婚姻家庭权等的保护机制。同时加强对农村离异妇女权益有关法律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在农村离异妇女维权问题上的作用,让全社会一起来关注农村离异妇女维权问题,建立起良好的农村离异妇女维权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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