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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的法律制度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大部分国际组织邀请非会员国、民族解放运动、其他政府间或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出席其有关的会议。凡是在某国际组织成立后加入该组织的会员国,均为纳入会员国。纳入会员国一般须通过申请、接纳的程序成为该组织的会员,由国际组织的权力机关或协同执行机关共同作出接纳会员的决定。少数国际组织的章程对会员国的退出未作任何规定,如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会员国是否可退出这样的国际组织理论上有争论。

第二节 国际组织的法律制度

一、国际组织的会员

(一)国际组织会员的种类

1.从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程度上划分

(1)完全会员,是国际组织的正式会员,通常参与该组织的全部活动和承受该组织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完全会员一般只能是国家,但少数国际组织,如专业性国际组织,也允许非国家实体、国家集团和国际组织作为完全会员参加。完全会员在国际组织内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同样权利和承担同样义务。但有些国际组织,如国际金融组织,完全会员承担不同的财政义务和享有不同的决策权利(如加重表决权),这种特殊情况由约章加以具体规定。

(2)部分会员,是非该国际组织的正式会员,但参加该组织某机关的工作,因此是该组织某机关的正式会员。有些国际组织允许非会员国参与该组织的一个或几个机关的工作,作为那些机关的正式会员,但它们不是该组织的会员国。它们对整个国际组织来说是非会员,对该组织某机关来说是完全会员。例如,瑞士2002年前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但它是国际法院的当事国并且参加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贸发会议。部分成员在其参加的机构内享有正式成员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

(3)联系会员,非正式成员,或称“准成会员”。有些国际组织接受联系会员。它们在该国际组织中只享有有限的权利,可以出席会议参加讨论,但没有表决权,也不能在主要机关中任职。它们对组织承担较低的财政义务。有些不符合正式会员资格的国家愿意参与该组织的活动可依据其章程成为联系会员,如非洲经济委员会吸收不是非洲的国家作为联系会员。另有一些国际组织允许非国家实体(如殖民地)参加该组织,成为联系会员,如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海事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

(4)观察员,非正式成员。大部分国际组织邀请非会员国、民族解放运动、其他政府间或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出席其有关的会议。观察员通常是在每次开会时临时邀请的,但也有常设的。观察员在该组织的有关会议上一般没有发言权也没有表决权。但观察员可以取得会议的全部文件,有时也可提出正式的提议。在实践中,一些国家与某个国际组织有密切联系,但又非该组织的会员,该组织通常会给予该国观察员的地位。如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系密切的南斯拉夫和芬兰成为该组织的观察员;巴勒斯坦解放组织自1974年后成为联合国的观察员。此外,各国际组织之间也常互派观察员。

2.从参加国际组织的方式上划分

(1)创始会员。凡是参与创建某国际组织的会员国,一般均为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

(2)纳入会员。凡是在某国际组织成立后加入该组织的会员国,均为纳入会员国。在法律上,创始会员和纳入会员没有什么区别。

凡是正式会员都享有同样的权利(代表权、发言权和表决权),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非正式会员(部分会员、联系会员、观察员)没有正式会员国的法律地位,只有参加部分活动的权利,享有部分利益和便利,相应地也只承担较小的义务,

(二)国际组织会员的资格

1.会员国资格的取得

国家可以通过成为创始会员国或纳入会员国的方式取得会员资格。

(1)创始会员国。国际组织章程一般规定取得创始会员国的条件是:①出席创建国际组织会议国家;②特定国际组织的成员;③在其章程或附件中列出成为创始会员国的名单。

创始会员国一般通过签署和批准建立国际组织成立的国际条约(组织章程),并在该条约生效时取得资格。

(2)纳入会员国。国际组织章程一般规定取得纳入会员国资格的条件有:①对一切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要求纳入会员必须是国家;②区域性国际组织要求必须是某一区域的国家;③是某特定国际组织的成员;④能够和愿意履行该国际组织规定的义务。

纳入会员国一般须通过申请、接纳的程序成为该组织的会员,由国际组织的权力机关或协同执行机关共同作出接纳会员的决定。

2.会员国资格的丧失

(1)退出。大多数国际组织的章程都允许会员国自愿退出,并规定退出的程序和条件。少数国际组织的章程对会员国的退出未作任何规定,如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会员国是否可退出这样的国际组织理论上有争论。一般认为,在没有退出规定的情况下不允许随意退出,这是公认的条约法规则。实践中一般也不接受或承认这种退出。

(2)开除。很多国际组织章程规定,可以将不履行其义务或违反章程的会员驱逐出组织,作为一种对不遵守章程行为的制裁手段。但在实践中,开除会员国的实例并不很多。也有一些国际组织章程中没有开除成员的规定,但也一样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驱逐会员。例如,1962年美洲国家组织驱逐古巴。

(3)自动丧失会员国资格。会员国资格的丧失一般包括下述情况:①会员国作为一个国家消亡,其在国际组织的会员国资格自然也就丧失了。如1993年捷克斯洛伐克解体,分裂成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国家。捷克斯洛伐克在联合国的会员国资格便告丧失,这两个国家须各自申请成为联合国会员国。②国际组织解散,其全体会员国即丧失会员国资格。即使一个新的国际组织继承了前组织,前组织的成员也不能自动成为新组织的会员。

二、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及功能

国际组织一般都设有三种机构:最高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行政机关。

(一)最高权力机关

国际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会员国组成,一般称为大会、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等,由会员国派代表团或全权代表参加。有些国际组织的最高机关由会员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政府部长参加,分别称为“首脑会议”或“部长会议”。

最高机关不是常设机构,通常是一年举行一次会议,有的隔几年才举行一次。最高机关的职能是制定该组织的方针政策、制定及修改规章、监督其下属各机关的工作、选举下属机关之成员、审核组织的预算及决算等。

(二)执行机关

国际组织的执行机关由少数会员国组成,通常称为理事会、执行局、执行委员会,国际经济组织常称为执行董事会。执行机关通常是常设机构,负责执行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监督秘书处的工作,在最高权力机关休会期间对现实问题作出决定。其职能范围与工作方式依其基本组织文件而各有不同。

(三)行政机关

国际组织的行政机关是指国际组织中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一般称为秘书处,由行政长官和专门工作人员组成,行政长官通常称为秘书长或总干事。秘书处的职能是处理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务,对内负责行政管理,从事成员国之间的联系、信息交换、内部管理等日常性事务性工作;对外代表该组织参与国际活动。秘书处聘任各国公民组成,受聘人员作为国际公务员,不代表任何国家,仅以个人中立身份接受该组织指示,完成交办的工作,并从该组织获得报酬。

三、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

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有下列四种:

(一)全体一致通过

全体一致通过,也称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它要求议案须取得出席及投票的成员国的一致同意才可通过。19世纪的国际会议,通常采取一致同意制。此制实质上使每一个成员国都有否决议案之权,因此议案不容易得到通过,二战以后的国际组织已很少采用此制度了,只有一些成员国较少的组织仍采用此制。

(二)多数通过

多数通过是指出席及投票的会员国多数同意可以通过。多数有三种情况:(1)简单多数通过:超过半数同意票即通过。这种投票方式主要解决非重大事项;(2)特定多数通过:要求达到一定比例的多数时议案才能通过,如2/3多数;(3)多数加特定成员同意制:除对票数数量作出要求外,还要求包括特定成员的同意票方可通过。个别国际组织或机构在表决制度上除要求特定数目的多数外,还要求包含特定会员国的同意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对于非程序性议案须经包含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九票同意才能通过。

(三)加权表决制

加权表决制,也称一国多票制。一般在投票原则上,国际组织本着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通常适用一国一票制,会员国不论大小强弱均有而且只有一票之权。但国际金融组织由于带有股份制的性质,表决权方面也反映了股份制的特点。表决时,会员国除了享有同样的表决票之外还可以根据所认缴份额的大小增加一定的票数,此制度称为“加权表决制”。

(四)协商一致通过

协商一致通过,是在成员国间进行广泛协商后,不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而采取对议案达成一致或不持异议则通过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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