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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理学的特点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英美法理学的特点_法理学前沿 经验主义是英美法理学最主要的一个特点。经验主义认为人类知识起源于感觉,并以感觉的领会为基础。培根依据实验科学,强调感性经验在认识中的作用。培根主要是在谈科学、学术,但是他对法律方面的影响也很深远。培根归纳法的发现使普通法走向了系统化的道路。所以培根在法学上的贡献,尤其是在法律方法论方面的贡献是非常大的。

经验主义是英美法理学最主要的一个特点。经验主义认为人类知识起源于感觉,并以感觉的领会为基础。经验主义诞生于古希腊,距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作为一个认识论的概念,经验一词主要指与理性认识相区别的一个认识阶段、认识形式,即感性认识

经验主义是逻辑实证主义(逻辑经验主义)的前身。直到今天,经验主义的方法还在影响自然科学,是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基础。而自然科学方法则是传统观念的发展。

自16世纪起,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培根依据实验科学,强调感性经验在认识中的作用。同时,他并没有把人的认识局限在感性经验上,而是承认了理性认识的必要性。他认为只有把感性和理性结合起来,运用科学实验和客观分析,才能克服认识上的混乱,推动知识的进步。

培根是个绝顶聪明的人,很小的时候就上了牛津,上了一阵就发现,当时学校里面教的学院派的知识和理论与他的想法格格不入,他就决定不再去学它。培根的作品最重要的是《新工具》。他对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极为反感,因此《新工具》致力于提出一种新的方法来研究科学和学术。这种新的方法就是经过观察和反思然后归纳总结来认识问题,这就是经验主义的开始。培根主要是在谈科学、学术,但是他对法律方面的影响也很深远。培根归纳法的发现使普通法走向了系统化的道路。这种系统化是指作为知识的系统化,而不是作为法律规则的系统化。要是培根的归纳法思想没有出现的话,很难想象普通法在缺乏哲学基础的情况下可以发展到现在这种境地。所以培根在法学上的贡献,尤其是在法律方法论方面的贡献是非常大的。在史蒂芬·M. 费尔德曼(Stephen M. Feldman)写的《从前现代主义到后现代主义的美国法律思想》一书中,他谈到了美国当时所谓的前现代时期法律受到了两种思潮的影响,一种是自然法,一种是培根的科学主义。培根的科学主义再加上普通法的程序主义,对美国的普通法的发展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

经验主义从培根开始,但是把它系统化、从哲学的角度阐述的主要还是洛克。洛克是第一个把培根的方法用到科学研究里面去的。他指出经验主义的最重要的信条是,所有的知识和观念都来自于经验。经验到底是什么?有一系列的问题可以思考。这基本上是认知的问题,我们怎么样能够认识我们的认知对象,怎么把握它?认识论虽然有几千年的历史,但是我们还没有搞清楚。笛卡尔那一派的人,认为人的观念是先天就有的。在洛克看来,脑子是一个白板,慢慢地才获得了思想和观念。另外一个思想家休谟,他是一个怀疑论者。他也主张经验,但最终他认为我们对外界的事物是无法认知的。他说过一句话:“理性是并且只应当是激情的奴隶。除了服务于和服从于激情之外,从来再无什么功能。”休谟是西方历史上为数不多的一个三元论者,西方的认识论是两元的,但是他是像黑格尔和柏拉图一样,是三元的,而且他很重视感情(sentiments),这和我们中国人的学说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他也主张认识要从经验开始,通过实验和观察获得想法,然后进一步反思,这样的话就注定了认识的方法是归纳性的或者类比性的,而不是从一个大前提来往下推。这样的一个学说是完全符合英美普通法的发展的。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英国的普通法是由它的民族性格也就是历史塑造成的,但是对这种历史现象赋予一种理论上哲学解释的可以称其为学问的是他们的经验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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