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

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法理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在辛亥革命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这一时期,西方法学继续传播;马克思主义法学也开始传入中国。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马克思主义法学随之在中国得到发展和确立。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法学被确定为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指导思想;另一方面,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地位却越来越低,甚至完全被忽略,中国法学受到了严重的挫折。

中国法理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法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方略,在先秦多家思想中都有所论及。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推崇贤人之治,礼、德之治,反对法治,宣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中,礼、德是立国之本,而法律只是辅助手段。

以墨翟为代表的墨家提倡“兼相爱,交相利”,并以“天志”作为法的根源,以天为法,顺法而行。还应力行节俭,克制欲望,以图减少犯罪。以老子和庄子为代表的道家则提出了以道为核心的法自然思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顺应自然,尚“无为而治”。而以管仲、商鞅、韩非等人为代表的法家则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规制作用,轻礼仪而重“法治”。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焚书坑儒,厉行“法治”,宣扬“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法理学名盛而实衰。汉取秦而代之,其统治方略也大有变化,汉武帝时期采纳儒生董仲舒的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甚至儒家经学也被作为“决狱”的根据,至此儒家法律思想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正统,历时漫长。之后各朝代只不过对其进行了若干的增补而已。如东汉的马融、郑玄等依据经学注解法律章句,晋代张斐、杜预也注解过汉律。及于唐代,长孙无忌等于公元652年奉诏编撰《唐律疏议》,对《唐律》进行了解释,具有与唐律同等的法律效力。三国时期,出现了官方专设的律博士职,传授法学。元明清时期,法学发展日渐衰落。

至近代,经1840年的鸦片战争,中国社会沦落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求存革新意识兴发,法律思想随之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取法西方。严复翻译了许多西方名著,如孟德斯鸠的《法意》。沈家本则主持了效法西方的法律改革。他派遣政府官员和学生出国考察和学习西方法律,更于1906年创办了第一所近代法律学校——京师法律学堂,此外还组织翻译了大量外国法律,使西方法理学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在辛亥革命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这一时期,西方法学继续传播;马克思主义法学也开始传入中国。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马克思主义法学随之在中国得到发展和确立。但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法学的发展道路艰辛曲折。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法学被确定为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指导思想;另一方面,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地位却越来越低,甚至完全被忽略,中国法学受到了严重的挫折。直到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法学才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走向了复兴之路。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二条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写进了宪法。“邓小平理论”包含了一系列民主与法制的重要论断,如民主和法制不可分,应“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要法治不要人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解决消极现象的重要手段是教育和法制;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