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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大纲》序言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理学大纲》序言[1]我想很多人都知道李达同志是我国杰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理论家,但恐怕很少人知道他还是我国少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他以极大的毅力,克服严重的胃溃疡的折磨,在一年的时间里写完他的《法理学大纲》讲义。后来从他遗留的文稿中,发现了他的这本《法理学大纲》讲义,可惜只剩一部分,至今仍找不到全文。

《法理学大纲》序言[1]

我想很多人都知道李达同志是我国杰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理论家,但恐怕很少人知道他还是我国少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

早在1928年,他就将日本穗积重远所著《法理学大纲》一书译成中文,以李鹤鸣(他的号)作笔名,由商务印书馆出版。1947年春,他应聘到湖南大学法律系任教授。当时在国民党特务机关的严密监视下,他不顾个人安危,依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讲授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他以极大的毅力,克服严重的胃溃疡的折磨,在一年的时间里写完他的《法理学大纲》讲义。1949年全国解放后,他曾担任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委员、政务院法制委员会委员及新法学研究院副院长等职务。从1953年起,他来武汉大学担任校长。我由于工作关系,时常和他接触。他虽然担任了校长,仍孜孜不倦地从事学术研究和著述。他虽将主要精力倾注于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和著述,但他对法学的兴趣仍不减当年。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公布后,他为了帮助人们学习和了解这部宪法,曾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写了一本《谈宪法》和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付印问世。

1966年8月,他因受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残酷迫害,不幸含冤去世。后来从他遗留的文稿中,发现了他的这本《法理学大纲》讲义,可惜只剩一部分,至今仍找不到全文。所剩的这一部分,共有3篇,12章,最后一章还不完全。但这剩余的部分,在今天看来,仍然是我国法学战线上的一份珍贵遗产。在他的这部残存的著作中,除论述了法理学的一些基本问题,如法理学与世界观及社会观,法理学的对象、任务与范围,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法律的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等等而外,还以一整篇的篇幅对西方各个法学流派的学说,作了简要的介绍和深刻的批判。从这部著作中可以看出,他是力图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为我国的法学研究开辟一条新的路子。他在五十多年以前,就已开始这样做了。我们不妨说,他是我国最早运用马克思主义研究法学的一位拓荒者和带路人。他的这部讲义,是我国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文献,也是他对我国法学的重大贡献。

多年以来,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法学在我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正常的发展。特别在十年内乱期间,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都遭到十分严重的摧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全党和全国人民都深刻地认识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开展法学研究工作的重要性,因而我国法学界现在已经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欣欣向荣的景象。不过,当前的法学研究工作,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作深入的系统的研究和对外国法律学说进行科学的深刻的分析,更是我们的薄弱环节,需要加倍努力进行这方面的工作。李达同志的这本《法理学大纲》,虽然其中的论述并非没有可以讨论、补充或进一步阐发的余地,但却为法学研究工作提供了很好的范例,值得有志研究法学者学习与参考。

李达同志的这本书是三十多年前写的,书中的有些用语是现在不常见的,例如“形式论理学”就是指“形式逻辑”,“客观论理学”就是指“辩证逻辑”,“市民社会”就是指“资本主义社会”,“市民社会学”就是指“资产阶级社会学”,等等。书中所说的“现行新法律体系”,当然是指作者写此书时国民党统治区的法律体系而言。在整理时,我们尽可能保存本书的原貌,没有轻易加以改变,只对有些外文译名和个别字句作了必要的改动。

武汉大学法律系何华辉、王应蠧、李双元等同志参加了本书的整理工作。法律出版社编辑部十分关心本书的整理和出版工作,给了大力的支持和帮助。我们应向上述诸同志和法律出版社编辑部表示感谢。

【注释】

[1]本书原为李达同志在湖南大学任教时的讲义。李达同志去世后,由韩德培教授主持加以整理,由法律出版社于1983年出版。韩教授并为此书写了“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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