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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法理学的核心原则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大地法理学的核心原则_法理学前沿 这样的学问有什么意义呢?[3]2007年,英国的盖娅基金会和美国贝瑞大学大地法理学中心拟定了一个大地法理学的基本原则。因此,人类的法律应从大地的法律那里获得渊源。第七条,大地不仅是物理的存在,它还具有心理和精神的特质。第十条,平衡、互惠以及简约这三个价值是大地法理学最基本的价值。我们的行为应该受到大地法理学价值的影响,使我们成为改变法律状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样的学问有什么意义呢?也许只是一个乌托邦,无法对现实生活发生影响。因为这个学问刚刚起步,很多东西需要进一步研究。

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指出,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生命有赖于自然系统的功能维持不坠,以保证能源和养料的供应。文明起源于自然,自然塑造了人类的文化,一切艺术和科学成就都受到自然的影响,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才有最好的机会发挥创造力,得到休息与娱乐。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给予其他有机体这样的承认,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因为人类的行为或行为的后果,能够改变自然,耗尽自然资源。因此,人类必须充分认识到迫切需要维持大自然的稳定和常质,以及养护自然资源。[3]

2007年,英国的盖娅基金会(Gaia Foundation)和美国贝瑞大学(Barry University)大地法理学中心拟定了一个大地法理学的基本原则。[4]

20世纪70年代,英国大气学家詹姆斯·拉伍洛克(James Lovelock)与美国生物学家林恩·马古利斯(Lynn Margulis)提出著名的“盖娅假说”。盖娅(Gaia)是希腊神话中的大地女神、大地之母,在诸神之中最早出现,所有天神都是她的子孙后代,她是世界的开始。盖娅假说的核心思想认为,地球本身就是一个有生命的系统化有机体,它能够调节自身气候及其构成,以便始终适合于那些居住在地球上的有机体。拉伍洛克和马古利斯有关“盖娅假说”的著作一经问世便成为了必读的经典,时至今日“地球自身是一个有机体”的观点仍是一部分人谈论的焦点话题之一,然而这一理论却一直未被证明过。2010年,在一项由400位学者参与的投票中,“盖娅假说”被评为英国有史以来最伟大的学术突破的第6名。[5]

大地法理学无疑受到了“盖娅假说”的影响。这些基本原则共有20条:第一条,我们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宇宙、大地、生命和生态文化多元系统中的一部分。第二条,如果我们把自己作为整个系统中的一部分来规范调整我们的行为,我们就可以发展兴旺。因此,法律制度需要努力培养个人在整体里的意识,而现存的法律制度在这方面是失败的,它没有保护好大地的生命与健康。第三条,所有的生命体都具有如下的权利:一是存在,二是居住,三是在整个发展过程中,作为其中的一员参与该过程。这点符合对人权的见解,即生存是最重要的。对自然来讲,这也是最重要的。第四条,因为大地是我们最主要的生活环境,我们需要和其发展亲密关系,通过有意识地参与来培养人们阅读和理解大地规律的能力,而这些规律或者法律存在于大地,人为的法律应认识、承认并尊重生态系统的智慧。第五条,大地是所有主体的共同体,而不是客体的汇总。这句话讲的是大地不是各个民族,而是各种生命存在的大的共同体。问题是,到底树木、山川、河流可否成为主体,有无权利?如果我们把山川河流仅仅看作客观存在的事物,我们不可能赋予其权利。但是如果我们把它看作大地共同体里的一员,就可以给他们赋予权利。在这个问题提出的时候,人们开始感觉荒谬。因为权利的主体是人,怎么可能给草木山川以权利呢?但是三四十年后的今天,不少法官承认人确实可以给草木山川赋予权利。第六条,这一条更为重要,它讲的是大地是主要的存在,而人类是从这个主要的存在中产生出来的,而非主要的存在。因此,人类的法律应从大地的法律那里获得渊源。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它是自然法的观念,是真正的自然法,而非文化上的自然法。第七条,大地不仅是物理的存在,它还具有心理和精神的特质。这样的大地需要人不仅看大地表面的存在,还需要人更多地看到大地的灵魂。第八条,大地是所有宗教信仰和宗教意识的发源地。第九条,强调基于经验的地方知识对负责而敬畏的规制的重要性。第十条,平衡、互惠以及简约这三个价值是大地法理学最基本的价值。鉴于此,我们应该做的是发展出我们自己的语言来描述大地法理学,而后将其付诸实践。我们的行为应该受到大地法理学价值的影响,使我们成为改变法律状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百瑞(Berry)教授后来将大地法理学的基本原则提炼为10个,在不同的场合表达过。这10个原则是:

第一,有了存在便有了权利。确定了存在就确定了权利。

第二,由于现象秩序中没有关于存在的情境,因此宇宙的存在是自我参照的,宇宙的行为是自我规范的。而它是所有派生形态的事物之存在和行为的最首要依据。

第三,宇宙是主体的团聚,而非客体的集合。所谓主体,宇宙的构成成员有能力拥有权利。

第四,地球上的自然世界的权利来源与人类的权利来源相同,都是源于创造了它们的宇宙。

第五,地球的每个成员都有三项权利:存在的权利、居留的权利以及在生生不息的地球上实践自己角色的权利。

第六,一切权利都根据类别进行区分和受到限制。河流有河流的权利,禽鸟有禽鸟的权利,昆虫有昆虫的权利,人类有人类的权利。权利的区分在质而不在量。昆虫的权利对树木和鱼类来说毫无用处。

第七,人类的权利不能抹杀其他状态之存在生活在自己的自然状态下的权利。财产权只是作为拥有者的人类和作为财产的某些物件之间的一种互益的特殊关系。

第八,各个类别是以单独形式或组群形式存在的——禽群、兽群、鱼群等。权利所指是个体或群体,而非泛泛地指向类别。

第九,此处表述的这些权利建立起了地球上的各类成员之间的关系。地球是由互赖关系联合起来的社区。每一个地球社区的成员都直接或间接地依赖社区中其他成员的滋养或协助而存在。这种相互的滋养,包括掠夺与被掠夺的关系,对每个地球成员在这个由复杂的存在构成的社区中所扮演的角色来讲,都是必不可少的。

第十,在一种特殊的意义下,人类不仅需要而且有权利涉足自然世界,不仅用来满足他们身体的需求,而且也向他们提供了人类智慧所需要的疑问,人类想象力所需要的美丽,以及人类情感所需要的亲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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