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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规制的立法构想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章 公共利益规制的立法构想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法律用语,涉及的法律规定涵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七个法律部门。

第四章 公共利益规制的立法构想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为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决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要着力解决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涉诉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过程中,一方面是经济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是社会分化、贫富差距、生态环境恶化等社会矛盾不断涌现。面对现代社会利益结构的复杂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如何抑制、协调利益冲突,营造和谐社会,对冲突的多元化利益进行整合、平衡、协调,不仅成为社会的强烈诉求,更是法律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和所应担负的时代重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以法治为基础。法律制度对于建立和谐社会的主要功能就在于通过各种制度安排,提高市场效率、提供市场安全、提升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程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无差别无矛盾的社会,而是通过法律能够提供一种不断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机制。近年来,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当个体与国家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我们习惯于站在公权的角度维护其正当性,而对作为公共利益价值源泉的个人利益往往缺乏必要的关怀。现实生活中假借公共利益侵犯公民个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一部分人缺乏对公共利益的认同,甚至存在一种抵制公共利益的情绪。通过立法明确公共利益的内容和范围,设定公共利益的界定程序,规范执行机关的权力界线,解决征地拆迁中的矛盾和纠纷,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五次会议都有许多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征收征用法》和《城市房屋拆迁法》,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科学具体地界定公共利益,进一步完善征收程序、补偿制度,切实保障公民财产权,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法律用语,涉及的法律规定涵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七个法律部门。对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制,并非某个单一法律所能全面完成,它应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宪法、宪法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既要在宪法中明确唯有为公共利益才能征收征用的基本原则,又要通过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滥用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制约,通过程序的完善,确保财产权人的权益因滥用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害时能够获得司法救济。在保障公共利益实现,防止私权极端膨胀威胁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要保证私权不被极端膨胀的公权力所吞没。

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些规定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征收制度,确定了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实行征收征用的基本原则。依据宪法,《物权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一规定,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征收征用的条件,即征收征用应当符合以下几项基本条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对象必须合法、征收征用应依法给予补偿。这一规定,对于完善我国财产法律制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物权法关于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制度的规定仍然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法律,以解决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征收征用程序的科学设置、补偿制度的合理设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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