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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利益规制的实践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章 我国公共利益规制的实践因公共利益而对财产权作出限制,是以在法律上确认并保障财产权为前提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财富的积累和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公众对财产权的保护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在依法保障财产权的同时,越来越强烈地要求依法限制财产权并给予合理补偿,要求对作为限制财产权依据的公共利益予以明确界定。

第三章 我国公共利益规制的实践

因公共利益而对财产权作出限制,是以在法律上确认并保障财产权为前提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财富的积累和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公众对财产权的保护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在依法保障财产权的同时,越来越强烈地要求依法限制财产权并给予合理补偿,要求对作为限制财产权依据的公共利益予以明确界定。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社会主义法制日趋完善的一个必然结果。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实行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高度统一,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更多强调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往往服从或者让位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个人正当的利益在法律体系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从1954年宪法开始,我国几部宪法对公民的合法财产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等问题作了不同形式的规定,但内容和体系不完整,只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生活资料,基本排斥了对生产资料的保护。可以说,“在公共权力与私有财产的保护上,过去采用的原则是不平等的,对公共财产的保护采取更为积极和主动的政策,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显得消极和被动,在具体保障力度上明显向公共财产倾斜,导致两种财产权保护的不平等。”[1]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对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平等保护的呼声日益增强。如果不能及时完善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制度,从法律上确立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就难以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和创业的动力,难免挫伤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为此,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全国人大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从法律上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将以往列举式的、主要限于保护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用“财产权”取代“所有权”,范围更宽,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财产权,提供了宪法保障。对财产形态也不再列举,既包括生活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

宪法确认并保障私有财产权,但也应当看到,同其他权利一样,私有财产权并不是绝对权利,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各国宪法一方面规定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另一方面也对财产权规定了必要的限制。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规定,正确处理了私有财产保护与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同时对征收、征用作出了实体和程序上的限制,表明法律对私有财产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征用,公共利益需要是对公民财产作出限制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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