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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征收制度的公共利益规制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我国台湾地区征收制度的公共利益规制我国台湾地区宪法第15条规定:人民之财产权应予保障,惟财产权并非绝对之权利,一如其他之自由权利。台湾地区的征收应系为“公用之所需”,征收的标的从宪法全文来看应为各种财产权而并非仅土地所有权。征收方式以行政处分的方式出现,迄今尚无直接的法律规定实施征收的事例。

(三)我国台湾地区征收制度的公共利益规制

我国台湾地区宪法第15条规定:人民之财产权应予保障,惟财产权并非绝对之权利,一如其他之自由权利。第23条规定:国家未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之必要,得以法律予以限制。第143条规定:“……领土内之土地属于国民全体。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权,应受法律之保障与限制。私有土地应照价纳税,政府并得照价收买。”台湾地区的征收应系为“公用之所需”,征收的标的从宪法全文来看应为各种财产权而并非仅土地所有权。公用征收的目的是“公用”,征收标的应为各种财产权,而不限于财产权中的土地所有权一项。但在各种法律规定中,公用征收主要适用于土地征收。补偿虽未经宪法明文规定,但政府如能剥夺人民的财产权而无须补偿,则与保障人民财产权的基本精神不符,故而依台湾地区宪法,“征收人民财产应予以补偿,否则违宪。”

我国台湾地区没有统一的征收法典,有关征收的规定散见于土地法、平均地权条例、都市计划法、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以及军事征用法等。征收的标的原则上仅限于土地,并不包括其他公私法上有财产权价值的权利。征收方式以行政处分的方式出现,迄今尚无直接的法律规定实施征收的事例。土地征收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因公益需要,举办下列各项事业,得征收私有土地;征收之范围,应以其事业所必须者为限:(1)‘国防’事业,(2)交通事业,(3)公用事业,(4)水利事业,(5)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事业,(6)政府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7)教育、学术及文化事业,(8)社会福利事业,(9)国营事业,(10)其他依法得征收土地之事业”。土地法第208条规定:“国家因下列公共事业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规定征收私有土地。但征收之范围,应以其事业所必需者为限:一、国防设备。二、交通事业。三、公用事业。四、水利事业。五、公共卫生。六、政府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七、教育学术及慈善事业。八、国营事业。九、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之事业。”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征收条例第3条与土地法第208条的规定大体相同。所以,诸如军用卫生器材库或竞马场等国防设备的设置;高速公路工程、铁路工程、邮局局舍及转运站的兴建等交通事业;自来水、电力下水道设施等公用事业,水库的兴建及勘察水库所需的土地;学校的兴建;石油公司需要土地作为输油站安全隔离区等,均属基于公共利益而为的土地征收。[100]

土地征收条例把“因公益需要”作为土地征收的原因,也是因为其重点在于“公共利益之需要”,所以,土地征收条例第3条所称的“事业”,应包括提供政府机关公益上的需要。另外,上述规定所称的“国营事业”,也是以增进公共利益为目的。至于土地征收能否基于“私营”公益性事业的需要,过去由于土地法第208条是以“因公共事业之需要”为土地征收的原因,所以,在解释上存在争议。土地征收条例第3条改为以“因公益需要”为要件,现行法中也不乏有“利于私人之公用征收”的例子。司法院判例认为,政府所办之报纸,非本条第九款所谓公共利益为目的之事业;[101]建设竞马场如为国防设备所必需者,自系本条第一款所定之事业;[102]私立中学因校款短绌,呈请征收土地,开辟菜场,借收租息,以裕经费,是其目的,显属图利,而非兴办公共事业,即无征收土地之必要,至所称建实在,亦系地方行政事宜,应由地方政府主持,非原告以私立学校之资格,所得借口兴办。[103]

征收私人土地,给予相当补偿,是达成公共需要的一种手段,而征收土地的要件及程序,“宪法”并未规定,交由法律予以规范。土地征收条例第3条及都市计划法第48条虽就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作出概括式规定,但并不是说符合上述用途的就可任意实施征收,仍应受相关规定的限制,例如土地征收条例第3条规定,“征收之范围,应以其事业所必须者为限”;第7条规定,“申请征收之土地遇有古迹,应于可能范围内避免之……”;土地法施行法第49条规定,“征收土地于不妨碍征收目的之范围内,应就损失最少之地方为之,并应尽量避免耕地”,这些规定所揭示的“比例原则”,不仅是决定是否征收的考量基准,同时也是实施征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征收制度,大体上仍停留在古典征收阶段。征收标的原则上仅限于土地,不包括其他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征收方式仍是行政处分,没有直接用法律规定实施征收的事例;征收内容是剥夺人民的土地所有权,并将其转交给政府或其他土地需用人。对土地或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单纯限制,不认为是征收,一般也不给予补偿;就征收目的而言,国家兴办各种事业的公益需要、实施地区开发或更新、实施国家经济政策,都可以成为国家征收土地的事由。[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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