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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根源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混合型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根源从法制现代化的深层动力机制来看,混合型法制现代化又是具有内发型基础的现代化,社会内部存在着的处于变化状态中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条件是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动力根源。东亚的法制现代化已不再是内发型模式和外发型模式的划分所能解释,它开创了一种新的法制现代化模式——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四、混合型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根源

从法制现代化的深层动力机制来看,混合型法制现代化又是具有内发型基础的现代化,社会内部存在着的处于变化状态中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条件是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动力根源。就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实践来说,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只不过是法制现代化整个内外部综合动力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中国社会内部不断发展着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条件的综合作用,则形成了推进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在能量和能力。在这里,美国学者P·A·柯文针对“西方中心论”思想所提出的“中国中心观”理论是富有见地并值得借鉴的。他认为:“若干塑造历史的极为重要的力量一直在发挥作用:前所未有的人口压力的增长与疆域的扩大,农村经济的商业化,社会各阶层在政治上遭受的挫折日增等等。呈现在我们眼前的并不是一个踏步不前,‘惰性十足’的‘传统’秩序,主要或只可能从无力与西方抗争的角度予以描述,而是一种活生生的历史情势,一种充满问题与紧张状态的局面,对这种局面无数的中国人正力图用无数方法加以解决。就在此时西方登场了……尽管中国的情境日益受到西方影响,这个社会的内在历史自始至终依然是中国的。”[16]也就是说,应当以中国自身因素为出发点来探索中国社会法制变革的内在动力。

从经济基础看,明末清初出现的商品经济萌芽,到19世纪初已有很大发展。“尽管尚处于前现代阶段,中国的生产和交换方式却又具有诸多的现代因素,如货币的广泛使用,鼓励生产及商业组织者们进行合理性选择的那些久经确立并被普遍接受的法制行为和制度,为尽可能减少风险和不测而广泛使用契约,为进出方便、卖主和买客众多以及商品规格区别很小为特点的具有高度竞争性的市场等等。”[17]近现代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势必要求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适应,从而对中国法制变革的进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从政治条件看,在近现代中国,伴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和经济关系的变化,政治结构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的变革。“新政”、“仿行宪政”、“社会民主制”、“君主立宪制”等政体形式相继涌现,从而激发了人们对现代民主政体的向往。“相比之下,在亚洲的所有民族中,惟有中国为现代世界带来了平等主义的传统、个人自由和社会地位流动性的传统、私人财产可以自由买卖的传统、世俗的实用主义和物质主义的传统、以造反权利为后盾的人道政治理想的传统,以及以学问作为获得官职的关键的传统”,[18]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变革提供了条件。

总之,当19世纪西方法律文化传入中国时,尽管中国社会内部尚不完全具备实现法制转型乃至现代化的全部条件,但是法制变革的基础已经开始确立。

应当指出,除日本外,东亚各国都是在二次大战后开始真正走上独立发展道路的。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建设,整个东亚正在重新崛起,法制现代化进程日益加快。东亚的法制现代化已不再是内发型模式和外发型模式的划分所能解释,它开创了一种新的法制现代化模式——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模式。这不仅是对战后几十年来西方法制现代化理论的挑战,而且表明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存在着发展的多样化模式。

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法律文明发展的多样性原理告诉我们:法制现代化的后来者绝不能通过刻意模仿而实现法制现代化,它必须以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原则结合本民族的特点进行新的创造,从而以自己独具特色的法律文明发展样式汇入世界法制现代化和全球化的伟大进程。在这里,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把适用于所有国家和不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条件分辨清楚”。[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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