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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形成条件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外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的社会经济和法律系统具有相对的落后性。[11]因此,从世界范围的法制现代化进程来看,日本、俄国、印度等在经济上相对落后的国家,不可能具备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前提条件。外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的社会内部尚未形成一个自发的市民社会文化层。因此,法制的变革和现代化只能是作为在外来法律文化冲击时的一种回应。

二、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形成条件

与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相比较,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形成也需要具备四个社会历史条件:

1.外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的社会经济和法律系统具有相对的落后性。当一个国家的生产方式和法律文化水平落后于英、法、美等早发国家时,先进的早发国家的法律文化系统便有可能伴随着武力征服而对落后国家形成冲击,从而使得那些落后国家成为外来先进国家扩张和渗透的对象。“同18世纪后半叶之前所有现代以前的社会以及在进入19世纪很长一段时间以前的所有社会(少数社会除外)一样,以现代化社会的标准衡量,日本和俄国是贫穷的农业国。”[11]因此,从世界范围的法制现代化进程来看,日本、俄国、印度等在经济上相对落后的国家,不可能具备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前提条件。

2.外来的经济、军事、文化和法律的冲击力量和作用足够强大。也就是说,由上述第一个条件决定,落后国家无法凭借自身内部力量启动并实现现代化,只有当外来因素的力量和作用强大到超过内部因素并足以摧毁该国经济、军事和政治防线时,才能为外来法律文化的入侵和渗透开辟道路,从而激发和推动该国法制现代化的发生和发展。1853年在外来因素的强力冲击下被迫开放的日本,15年后的明治维新运动(1868年)是其迅速走上现代化道路的开始。同样,印度也是在强大的英国的统治下开始社会变革并走向现代化的。

3.一国市民社会的力量弱小,而政府的职能和作用较为强大。外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的社会内部尚未形成一个自发的市民社会文化层。因而政府作为一种超经济的力量,不仅直接介入现代化过程,而且往往是直接组织者,并在现代化过程中一度或长期发挥巨大的控制、领导和管理作用。日本明治政府高级领导人几乎半数亲身周游欧美,考察日本应如何仿效西方进行制度改革,很快就作出“维新变法”的主动选择。

4.法律意识与法制现实之间缺乏内在张力。这就是说,在外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的社会内部,法制系统与法律观念意识是协调的、平衡的,法制系统的水准是前现代的,法律观念也是传统的,两者都处于一个长期发展着的封闭的统一体中,社会内部并没有产生出变革法制的内在观念要求。因此,法制的变革和现代化只能是作为在外来法律文化冲击时的一种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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