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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间的扶养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基此,《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四、兄弟姐妹间的扶养

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他们之间发生和存在扶养权利与义务是中华民族的历史传统,有着较牢固的文化习俗基础和社会心理支撑。现实生活中,不少兄弟姐妹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朝夕相处,同舟共济,相依为命,也有不少兄弟姐妹虽然婚后分开居住,但亲密来往,同甘共苦,互相协力扶助,从而在客观上、事实上存在着扶养关系。这不仅是一种良好的道德风貌,而且为社会、国家排忧解难,展示出积极的社会效应。基此,《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这一简明规定揭示了兄、姐抚养弟、妹的三项条件:(1)弟、妹未成年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客观上需要扶养;(2)他们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虽没有死亡,但没有能力承担和履行扶养义务;(3)兄、姐有实际的履行扶养义务的承受能力。

由于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只是反映兄弟姐妹之间的一种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忽视了对双向互动的把握,所以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补充解释:“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这一解释揭示出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四:(1)弟、妹曾由兄、姐扶养长大;(2)弟、妹有负担能力;(3)兄、姐丧失劳动能力;(4)兄、姐孤独无依。鉴于这一解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婚姻法(修正案)》予以吸收,增加规定了“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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