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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扶养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扶养纠纷时,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应当及时依法判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一、夫妻间的扶养

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认定夫妻扶养权利和义务,应把握以下四点:

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就其性质来看,夫妻扶养属于生活保持义务范畴,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同时还是人类个体婚制形成以来婚姻一直负载的基本功能。尽管现代社会人格自由平等、经济独立淡化了夫妻人身上的客观约束,但夫妻扶养仍是各国法律普遍确认的规则。

2.夫妻间的扶养在历史意义上,因应于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的差异而经历着由单向扶养向互动平等扶养的转化。详言之,近代社会以前,男性在经济上、社会上和家庭生活中的主宰地位,决定了丈夫既有经济供养的权利,同时也有经济供养的责任和义务,而妻子的非职业化和经济依附性决定其只能经营操持家庭生活,应当而且必须承担对丈夫的服侍、照料义务。这种扶养关系是一种分离的、非对等的单向运行模式。现代社会的扶养在价值上讲求男女平等、夫妻对等互动,在内容上追求供养与扶助的整合同构,在功能上则基于女性的特殊自然条件和社会历史原因强调对妻子的保障和丈夫责任的减轻,从而逐步实现将夫妻扶养关系推向一种平权、对等、统一的互动运行模式。

3.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势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怎样,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因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4.夫妻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但在实际运作上,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应以当事人自我调节为主导,以自觉履行为普遍,而以公力干预为辅助,以司法救济为例外。

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扶养纠纷时,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应当及时依法判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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