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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间的扶养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亲子间的扶养义务,既反映了亲子关系的普遍规律,又与中国固有传统相吻合,也与中国现阶段的国家、社会、家庭等实际情况相一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作为生活保持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一旦出生,无论父母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不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扶养义务。只有在这两方面同时符合的前提下,才能要求父母对成年子女承担扶养义务。

二、父母子女间的扶养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对此条规定,应结合其他法律规范的相关内容,把握以下几点:

1.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既反映了人类个体的生命成长和延续的规律要求,也来源于社会保障不可能替代或包容扶养之全部内涵和外延的必然,因而一直是人类扶养体系中的核心内容和家庭的最基本职能。即使社会福利程度很高、社会保障体系十分完备的发达国家,充其量只能做到经济供养的社会化,却不能完全胜任和接替亲子间的生活扶助、照料及精神情感的依恋与抚慰。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亲子间的扶养义务,既反映了亲子关系的普遍规律,又与中国固有传统相吻合,也与中国现阶段的国家、社会、家庭等实际情况相一致。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强制性的生活保持义务。其法律属性和要求有四点:(1)扶养时间的长期性。在整个动物界,人类个体从出生到独立生活能力的形成在时间上最为漫长,在过程上最为艰辛,对他人、对社会的依赖性最为明显,因而对未成年人的扶养对社会来说永远是不可推脱的责任;对父母来说,则是很长一段时间内的持续性义务。即从子女出生时开始,到子女达到成年年龄乃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父母均应责无旁贷地承担抚养义务。(2)扶养内容的复合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涉及子女身心成长、发展的全过程,是全方位的扶养,所以扶养内容总是与亲权融为一体,具有复合性,通常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二是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三是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创造条件;四是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扶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3)扶养责任的无条件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作为生活保持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一旦出生,无论父母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不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扶养义务。即使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平、牺牲自己的事业发展和生活享受,也必须首先保障子女的生存和生活。(4)义务履行的自觉性。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虽是强制性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以父母自觉自愿地圆满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扶养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扶养是特定条件下的义务。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即为成年人,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以自己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收入满足自己人生的一切经济需求,形成独立能力、独立收入、独立责任的人格体系,从而不再依赖他人抚养;父母对子女的扶养义务应因子女的成年而消灭,子女也应因成年而丧失要求父母扶养的权利。这应该是现代社会人格独立的普遍性要求,也应该是亲子扶养关系的常态模式;社会价值应以此为导向,法律也应以此为常规。但是,由于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社会对公民个体的综合保障系统难以健全,再加上公民个人生理、心理、学习、就业存在着现实的差异,成年不等于有劳动能力,有劳动能力不等于有独立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于是在社会中有相当一部分成年人还必须依靠他人扶养,当社会无力全部承受时,则只有强化到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中,从而父母对成年子女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得承担扶养义务。其条件集中起来就是两方面:(1)成年子女因自身的生理、心理的客观障碍和短期内学习条件的限制,没有劳动能力或独立经济来源,确实需要他人供养或扶助;(2)父母在现实条件下具备承担供养义务的经济承受能力或提供扶助的身心操劳能力。只有在这两方面同时符合的前提下,才能要求父母对成年子女承担扶养义务。

4.成年子女对父母是有条件的扶养义务。成年子女赡养父母在立法理由上的支撑,主要有五点:(1)潜在地反映了对父母曾经长期抚养子女的回报,体现了法律配置权利义务的公平性和对等性;(2)有效弥补社会养老保障的不足;(3)客观反映了父母对子女的依恋之情和子女对父母的敬重之爱,有利于营造幸福和谐的家庭氛围,减轻社会负担;(4)植根于中华民族数千年形成的优良传统和民众自我认知的心理定势;(5)中国现阶段老年问题的直接要求。基此,我国法律从多个角度规定成年子女应该赡养父母。但是,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有所不同,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有条件的,即必须是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独立操持生活有客观困难,而成年子女具有经济供养能力或生活扶助能力。当然,即使没有达到这种条件所要求的情形,成年子女自愿赡养其父母者,法律不但不否定,反而应予提倡。

5.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抚养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状态的影响。《婚姻法》第30条增补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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