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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的犯罪人研究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意大利的犯罪人研究有关犯罪人的研究,起源于意大利。19世纪中叶的意大利被认为是刑事人类学派的发祥地,而且意大利犯罪学研究一直保持着这一传统,长久以来非常注意对犯罪人的研究。(一)犯罪人的生理状况研究犯罪人的生理状况研究主要包括年龄、性别、遗传及其他生理因素。也就是说试图通过发现这些犯罪人与常人不同的生理状况来揭示其犯罪的个体原因。案例中的小薇就是人格变态的犯罪者。

三、意大利的犯罪人研究

有关犯罪人的研究,起源于意大利。19世纪中叶的意大利被认为是刑事人类学派的发祥地,而且意大利犯罪学研究一直保持着这一传统,长久以来非常注意对犯罪人的研究。

(一)犯罪人的生理状况研究

犯罪人的生理状况研究主要包括年龄、性别、遗传及其他生理因素。意大利学者研究犯罪人是否有颅骨异常、脑异常、主要器官异常、感觉能力异常、反应能力异常和相貌异常以及纹身等不同于常人的生理特征。也就是说试图通过发现这些犯罪人与常人不同的生理状况来揭示其犯罪的个体原因。此处着重讲讲犯罪分子的纹身。

纹身是用针或其他工具刺穿人体表皮并将较深部位的细胞染色而形成的皮肤图案或图样。纹身是有其发展历史的:原始社会以其为一种护身符或是部落的标记,对外用于识别部落集体的成员资格,对内则表示社会等级的区别。中世纪的西方犯人曾被迫纹身,因为一旦打上犯人的烙印,他们就难以逃跑。另外,犯罪分子也纹身,如拉皮条的、男妓、窃贼、流氓等他们都有自己的特定文化标记,包括特殊的语言、符号、纹饰和绰号。此外,还有很多犯罪团伙的成员,身上刺有各种特殊标记,佩戴特殊的首饰、服饰等。据对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纹身情况所做的专门调查,发现在1928名劳改犯中,有203名纹身,占10.53%,在575名劳教人员中,有118名纹身,占20.5%。纹身的图案有禽兽类,如龙、虎、麒麟、马、凤凰、海鸥、鸽子、鹰、燕;花卉类,如梅花、荷花;刀刃类,如刀、剑、匕首;人物类,如嫦娥奔月、天女散花、女人头像、死人骷髅、佛像、心脏;文字类,如复仇、忍耐等多达几十种。有些犯罪分子就是通过纹身表达志向,拉帮结派,组织团伙等。而在现代社会中,纹身除具有装饰作用外,还是一种职业标志。至今水兵或士兵仍喜欢纹身。

犯罪分子的纹身体现了一种犯罪亚文化特征。研究表明,纹身是封建社会的余毒,腐蚀人的意志和灵魂,反映了犯罪分子陈腐、反动的思想观念,也是犯罪者的一种文化特征。当然,犯罪者的文化并不仅仅表现在这种纹身等特征上,更主要的是指犯罪者内部所特有的思想、价值观、态度和行为方式,也反映在犯罪者的群体结构、权威类型、交往方式等方面。犯罪分子的纹身通常具有以下作用:

(1)纹身是黑社会的地位象征。纹身者给其周围环境一种信号:“我是黑社会成员,是流氓集团的同伙。”纹身者通过纹身给自己打上烙印,承认其犯罪现实。

(2)纹身还是黑社会的识别记号和暗号。只有了解内幕者才能认出其含义。

(3)纹身还可以用于吓唬敌人。纹身一般表明“我是强大的、冷酷无情的,勇敢的、胆大包天的和危险的”。

(4)纹身也是对社会制度的抗议。它明确表示出对社会的仇恨和挑战。

(二)犯罪人的心理状况研究

犯罪人的心理状况研究主要观察其情感状况,尤其是道德情感是否有异常,以及犯罪人所使用的文字和行话等。

1.关于道德情感异常的情况

先举一个典型案例:这是一个婴儿硫酸案。(8)案件发生在江苏省吴江市某医院妇产科病房区。作案者叫小薇,在吴江的某公司工作,3年前小薇生小孩的时候,因为有点难产,小孩生出来时全身发紫。朋友小凤看了她儿子说,这个孩子怎么会这个样子?小薇的公公婆婆听了这话后很失望,把头别了过去。小薇听了小凤的话、看到公公婆婆的态度,伤心欲绝,忍不住放声痛哭。因为产后心情一直不好,经常伤心流泪,落下一到阴雨天就肩膀痛的毛病。后来得知朋友小凤怀孕了,小薇想我生小孩的时候她让我痛哭一场,还落下了肩膀酸痛的毛病,我也要让她尝尝痛苦的滋味。用什么方法才能达到目的呢?小薇想来想去没有更好的办法,只有报复她的新生儿才能使她痛不欲生。而要想做得神不知鬼不觉,只有装成医院里的护士下手。于是,小薇用了几天时间在街上购买了白大褂、假发套、口罩等东西,并从单位拿了硫酸试剂,2006年12月11日,当晚8点多,来到医院,在卫生间换上白大褂,戴上口罩和假发,套上蘸有硫酸的手套走进病房,趁人不备之机,用小瓶硫酸泼向刚生下只有8个小时的孩子的脸上……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苏省乃至全国最大的一起残害婴儿案,案件—出,整个吴江市及小薇的单位震惊了,小薇在单位表现较好,年年是先进工作者,怎么会是这样的女人?可怜的孩子虽然被抢救活了,但他的脸部已重残。小薇在法庭为自己辩护时却强调:这场悲剧的起因只是被害婴儿母亲3年前一句不经意的话,不想却因此埋下了仇恨的种子。本来是不想伤害婴儿的,只想让小凤像她一样在产后第一天痛哭一场。然而,当问到在知道小凤那天痛哭时的感想时?她竟然“扑哧”一声笑了出来,虽然只出现在瞬间,但很显然在案发数月后她仍然还陶醉在自己报复得逞后的快意和满足里。

案例中的小薇就是人格变态的犯罪者。

变态人格,又称病态人格或人格障碍。它是一种人格在发展上和结构上的明显偏离,以致不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的心理行为表现。从心理学角度上可以认为,人格是主体在一定情景下对人、对己、对事物以及整个环境应该显示的独特个性。严格地说,一个人的人格,若要求它在各方面或整体心理活动领域中都尽善尽美,几乎是不可能的。常常是在某种性格优点的后面伴随着相对的缺点。因此,几乎每个人都可能存在人格、性格或心理方面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当一个人的人格缺陷达到一定程度,由量变引起质变,即本人适应社会的能力明显不良或是达到了造成他人一定痛苦的地步,那就形成了人格变态。

变态人格者从外观上看与常人无异,他们大多智能良好,思维联想过程无异常,能料理自己的生活,一般情况下没有完全丧失辨认事物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表面上看也能正常地从事日常学习和工作。但是,他们不能像正常人一样,始终用理智驾驭自己的行为和合情合理地处理日常事物。在异常人格的影响下,一些严重的病态人格者在很少诱因或偶然的动机下就可实施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婴儿硫酸案”中,小薇的犯罪动机就是如此产生的。小薇出生于一个农民家庭,有两个姐姐。由于父亲长期在外工作,小薇从小与母亲、姐姐生活在一起。读书时,小薇勤奋好学,成绩一直在班上名列前茅,从小学到初中一直是老师的宠儿,她的理想是要上清华、北大。然而,生活并没有如她想象的那样一帆风顺。15岁那年,一直受她尊敬的班主任老师对她的不当举动,给她的心灵造成了很大的创伤,沸沸扬扬的流言蜚语,压得她在学校里抬不起头。小薇的学习不再安心,成绩一落千丈。为了使小薇重新振作起来,小薇母亲把她送到边远的学校复读。然而,小薇一直没能从以前的阴影中走出来,虽然勉强考入市重点高中,但3年的高中学习她一直处于自我封闭中,最终只考取了大专。小薇说,因为从小缺少父爱,所以她爱公公婆婆胜过自己的父母。正因为如此,在她儿子刚出生时,小凤的那番话导致公公婆婆难过,使她对小凤埋下了仇恨的种子,于是产生了报复的目的。

按心理正常的人看来,为报复朋友而伤害孩子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但这正是典型的变态人格者的行为轨迹。这类人在遇到问题只会从自己的角度去思考,对一些生活琐事耿耿于怀,总是认为自己最受伤害。当这种不良情绪得不到有效释放,怨恨达到一定程度时,人格就会扭曲,就会做出令人吃惊的极端行为。从小薇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过程来看,她在生活中受到挫折后自暴自弃,形成了自我封闭心理,在日常生活中变得自我而敏感,常常把一些很正常的生活琐事放大了看,并敏感地认定是对自己的伤害。她会把好友对新生儿的一句不经意的评价、阴雨天肩膀酸痛等,都理解为是他人对自己的一种伤害,并因此而产生怨恨和不满情绪。她能读懂公公婆婆不快的脸色,却不会去考虑小凤及其儿子今后的生活;她会用三年一百多天的时间去准备犯罪工具,而不会用一天哪怕一个小时的时间去考虑报复后的代价,她的疯狂行为,只是为了获得让小凤产后痛哭一场的快感……

虽然上述案例比较极端,但透过个别现象也使我们看到了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小薇是个好工人,但这一切并非表明他们自身的人格是健全无瑕的,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生活和工作节奏加快,带给人们的身心压力也越来越大,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沟通减少了,每个人都会碰到这样或那样的烦恼事,用什么样的心态去面对很重要。当我们被烦恼、愤怒、嫉妒、绝望等负面情绪包围时,不仅要从事物本身寻找原因,更重要的是及时检查自己的态度,看看我们是否在用消极的态度评价所发生的事情。以理智的心态去面对困难,或许难题也会迎刃而解了。可是一些人在无法适应新变化,无法应付挫折和困境时就会出现形形色色的人格裂变。正如成功学大师拿破仑·希尔所说:“我们怎么对待生活,生活就怎么对待我们。”

2.犯罪人所使用的文字和行话

犯罪人的语言或行话是惯犯或习惯性越轨行为者说的一种暗语,用来保持并促进彼此间的理解或联系。过去土匪行帮都有自己的黑话隐语,现在一般的犯罪团伙也有类似的团伙语言,这种团伙语言是犯罪团伙向黑社会势力发展演变的重要特征。他们用人类正常的语言符号,歪曲其意义或赋予自己特有的涵义,编造一些只有团伙成员或“同行”才懂得的概念、术语、词汇。许多犯罪团伙还给成员起绰号,甚至不知对方名字,只知绰号。绰号来源各不相同,有根据外部特征起的,有根据性格特征起的,有根据犯罪经历和犯罪能力起的。这些绰号给予团伙成员一定的“荣誉感”和“成就感”,能够激起其犯罪的“热情”,并变成其身份、尊严等的一种标志。它具有以下作用:

(1)它加强了犯罪分子之间的“哥们儿义气”,有助于他们取得自信心和安全感。犯罪人语言是犯罪生活方式与心态的表观,它暴露了犯罪的思想倾向与生活哲学

(2)犯罪人语言是暗语,是专门用于对付密探、警察和偶然的偷听者的伪装,并在语言上掩饰非法活动。

(3)犯罪人语言是犯罪的职业与专业语言,形成的方式没有特别的限制。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可以通过语言、文字表达,也可以通过身体姿势、面部表情、眼神等表达。双方心领神会心照不宣,主要用于迅速而安全地通知犯罪计划及其实施过程。

(4)犯罪人语言还是识别信号。一名职业犯只需同一个陌生的犯罪分子谈上不多几分钟就能够从陌生人的语言习惯中断定他在黑社会中的社会地位,他同哪些犯罪团伙有来往以及他是否具有精明的犯罪经验。

最后,研究犯罪人语言在作具体的犯罪预测时具有重要意义。犯罪学家能够从一名受审讯的犯罪人所使用的词汇及表达方式中推测出他的社会环境;并从犯罪人的语言习惯可以断定他在多大程度上参与黑社会及其犯罪生涯的历程。

犯罪人个人状况研究,主要包括种族、年龄、性别等生物学状况和公民地位、职业、住所、社会阶层、训练、教育等社会学状况。

总之,意大利学者认为,犯罪人个人方面的原因不能单独导致犯罪的产生,但是犯罪的产生也离不开犯罪人个人方面原因的作用。否则就难以解释:在同样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中,为什么只有少数人犯罪,而且犯罪的少数人却又犯有不同种类的罪行呢?

(三)对犯罪人分类的研究

龙勃罗梭将犯罪人分为五种:天生犯罪人、准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激情犯罪人和机会性犯罪人。菲利对其进行了修正,将犯罪人分为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习惯性犯罪人、机会犯和激情犯。

此处着重讲述精神病犯罪人的情况。西班牙有本小说叫做《上帝的笔误》,书中描述了形形色色的精神病人。西方人认为人是上帝创造的,精神病人与正常人不同,因此将其称为“上帝的笔误”。

精神病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我国的古籍《尚书·微子》中就有了“狂癫”的记载。狂癫即现代意义上的精神病人,而大辞赋家屈原更是在楚辞中表达了对怀才不遇的楚国人接舆狂癫行为的同情、古希腊的传说中也提到半人半神的大力英雄赫拉克里斯曾经发狂的情况。赫拉克里斯是众神之父宙斯与凡女所生的儿子。他英勇无比,曾经为人们除去了许多祸害,自己也因此而威名远扬:但由于得罪了天后赫拉,被后者罚他发狂。在先后两次丧失理智的情况下,他凶暴地杀死了自己的三个孩子和一个好友。

法律上对于精神病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历来就有两种不同的态度。一种是平等对待原则,认为无论是否精神病人,只要犯法,都要与常人一样受到惩罚。另一种是区别对待原则,认为对精神病人的违法行为应不予理睬。

在我国古代,这两种态度一直是交替并用的。如《史记》中曾记载,比干、箕子等众大臣力谏而纣王不听。结果比干被剖了心,另一大臣被剁成了肉酱。聪明的箕子见状赶快装疯卖傻起来,这样才逃脱死罪,仅被罚为奴隶作苦役而得以幸存。可见当时对于精神病人是采取半限制状态的:死罪固然可免,活罪(徒刑)却是不可免的。《水浒传》中也精彩地描写了宋江为逃避刑罚而装疯的情景。

在古罗马帝国时代,早期曾有一段时间,法律把精神病作为丧失权利和免除惩罚的一种依据。但好景不长,在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由于宗教神权、封建迷信占绝对的统治地位,精神病不再被认为是某种疾病,而被看成是“魔鬼附体”、“鬼怪作祟”。对于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也采取“以牙还牙”的报复手段,甚至使用严刑拷打、焚烧、活埋的方法来消灭其肉体。

直到19世纪,随着科学的发展与进步,人们才又重新审视精神病,开始对精神病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了审慎的态度,并对它展开了越来越多的研究,“司法精神病学”作为一门科学也逐步建立了起来。在对于如何处治精神病人的犯罪问题上,《麦克诺顿条例》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事情是这样发生的:

1843年,英国伦敦发生了一起轰动整个社会的凶杀案。一名叫麦克诺顿的英国公民坚信以执政的保守党内阁首相罗勃比尔为首的保守党员对其进行了有组织、有计划的迫害,并准备要杀掉他。为此,麦克诺顿逃亡法国。但当他重返伦敦后,仍感到罗勃比尔领导的保守党对他的迫害一直未间断。于是麦克诺顿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采取了暴力报复行动。终于有一天,他把首相的私人秘书误认为是首相本人而枪杀了。对于这起案件,法庭认为是一起政治谋杀案。于是,麦克诺顿被判处死刑。

但当他在法庭上辩解杀人原因时,却强调是因为伦敦城里的保守党员在监视他、企图迫害他。他解释行凶的目的在于要杀死首相罗勃比尔,以拯救全英国。

当时的维多利亚女王对此案产生了疑义。她认为麦克诺顿是一个精神病人,并因此发出评谕为麦克诺顿开释免除死刑。

女王的决定激怒了公众,惹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对。为此,英国大法院会同有关方面人士对公众就麦克诺顿事件提出的一系列质疑作了解答,释文就是著名的《麦克诺顿条例》。

《麦克诺顿条例》的核心内容便是:如果被告是因为患精神病而失去了理智,又不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是非时,就应免除其法律责任。一百多年来,《麦克诺顿条例》的基本内容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肯定,并在刑事立法上加以采用。我国新刑法第十八条也应用了这一标准原则的内容: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说到这里,还有一个值得深思问题,那就是:如果犯罪的人被证明是精神病患者而免除刑事责任的话,那么被害者怎么办?请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2007年杭州市摇滚正火时,一起血案从天而降。在一家小餐馆中,某摇滚乐队一名不满18岁的主唱A小姐正在出席朋友的生日派对,因与一名陌生的男子发生口角,被其用酒瓶从头上砸下……后经浙二医院权威诊断:A小姐的左眼已完全残废,随即做了眼球摘除手术。

凶手虽经一段时间的通缉后落网,但据悉此人是位“精神病人”,正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案例二:据某报载,两户邻居日常关系很好,经常互相帮助。然而有一天,一位邻居敲开对面老太太的房门,二话未说就用菜刀把老人砍死了。案发后,杀人犯的家人出具了他是“精神病人”的证明。但与老太太相依为命的老伴不肯就此罢休,到处上告的结果是“对方是精神病人,您老就认了吧”之类的劝告。最后,老人也拿起了杀人刀!

面对法律的宽纵与无能为力,被害人应怎么办,我们的司法机关应采取哪些补救或是疏导措施,这都是需要我们思考和研究的问题。显然,那种让被害人单方面自认倒霉的策略迟早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悲剧。西方已有了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立法,相信我国也会加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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