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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人如何得救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罪人如何得救基督教中称义的教义就是处理一个人当做什么才能得救。在这一点上,汪维藩非常强调“因信称义”的教义。汪维藩说,“因信称义”的信仰和教义在基督教历史上确曾被歪曲过。汪维藩说“因信称义”教义,并不否认信徒之外世界上有很多“仁人”和“义人”。

三、罪人如何得救

基督教中称义的教义就是处理一个人当做什么才能得救。在这一点上,汪维藩非常强调“因信称义”的教义。

汪维藩说,就人有原罪,人有偏离上帝、疏离上帝的倾向而言,人无力拯救自己、解脱自己,也不可能藉外在的善行来解决内在的罪性问题。人无力战胜这种与生俱来的偏离上帝的罪的倾向,正像他无力提起自己的头发使身体离开大地一样。每当人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一种恶念与他同在,便有一种偏离上帝,背离上帝的罪的倾向与他同在,以致“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罗7:19)。

但是,他又说,不论人离开那位完全的神有多远,在某些方面仍有像他之处,而且有可能追求更加像他,这就是因着信靠上帝的恩典,藉着耶稣基督的救赎,人开始从偏离、疏离、背离上帝的原罪返回、归回、归向上帝,神的恩典与荣耀远比亚当的过犯“要大得多,深远得多”。所以保罗说:“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2:8-9)(131)。汪维藩坚信保罗所说,坚持“因信称义”、“因信得救”的教义,认为罪人从罪恶里被拯救出来,被上帝算为义人,只能靠信心,靠接受上帝的恩典和基督耶稣的救赎(太1:21-23),他认为这是基督福音的核心。

汪维藩说,“因信称义”的信仰和教义在基督教历史上确曾被歪曲过。在使徒保罗当时,就曾有人曲解过,如说:“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罗6:1)这就是后来所谓的“因信废行论”,只强调信心,忽略乃至全然不顾基督徒的行事为人。在中国基督徒当中,“因信称义”的教义也是常常被歪曲、被误解,为了澄清这一教义,汪维藩在《按“以经解经”原则探讨“因信称义”之正解》等文章中根据全部圣经中有关的经文对“因信称义”教义及与之相关的信徒可能产生的疑问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解答。

汪维藩对“称义”的解释是:“称义的意思是被算为义,罪人在基督耶稣里不再被神看为罪人(参罗4:22-25);罪得赦免,与神和好,得蒙拯救(参罗4:7,5:1)。”(132)他说,称义完全出于上帝的主动,出于上帝的恩典,罪人是被上帝“称为义”、“算为义”,从而得蒙上帝悦纳,得与上帝和好。

汪维藩指出,“因信称义”教义的提出有其历史背景,是保罗针对当时有人提出“因割礼得救”、“因遵行律法得救”而提出来的,这一信仰、教义所强调的是“因信称义”,无论犹太人或外邦人都是“因信称义”;它所反对的是“因割礼称义”,重心不在“信者如何,不信者如何”,根本不涉及信与不信的矛盾与对立,因此不能把“因信称义”说成对非信徒的咒诅,更不能无限上纲为政治上对非信徒的敌意。而且保罗在提出“因信称义”教义的同时非常强调信徒和“众人”的关系,“众人”也就是社会上所有的公民,也就是广大的非信徒。保罗对信徒的要求是三点:(1)众人以为美的事,要留心(积极、踊跃)去作(罗12:7);(2)若是能行,总要尽力与众人和睦(罗12:18);(3)有了机会,就要向众人行善(加6:10)。汪维藩说,即使在今天,我们的信徒若能按这三点去做,哪里还会引起信与不信的矛盾呢?“因信称义”的教义也不是要忽略或者否定信徒的行为。保罗固然再三强调“因信称义”:“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3:28);“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加2:16)。但保罗丝毫没有因信废掉律法的意思,保罗说“我们因信废了律法么?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罗3:31),保罗绝不是只标榜信心,而忽略乃至否定行为,因为保罗在竭力为“因信称义”的教义辩护后,接着就劝勉罗马信徒:“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入他的死么?所以我们藉着洗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罗6:3-4)汪维藩认为,事实上,保罗是很注重行为的,他既强调“信”也强调“行”,保罗在《罗马书》中明确宣布:“我们知道这样行的人,神必照真理审判他”(罗2:2);“他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罗2:4)。

汪维藩说“因信称义”教义,并不否认信徒之外世界上有很多“仁人”和“义人”。罗马书肯定世界上有“仁人”和“义人”,也就是公义、正直、善良、仁慈的人(罗5:7);也有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高尚)和不朽之事物的人(罗2:7);并且在有摩西律法的犹太人中以及有是非之心(良心、良知)的外邦人中,都有这样的人。但是,没有一个犹太人能够绝对满足律法及其精神的要求,也没有一个外邦人能够绝对做到“仰不愧天,俯不怍人”。这是由于,“罪是从(亚当)一人入了世界”;“因亚当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罗5:12,18);只有相信并倚靠“(耶稣)一次(代死、代赎)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罗5:18)(133)

他还对保罗所提出“因信称义”的教义和《雅各书》所说“人称义是因着行为,不是单因着信”(雅2:24)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解说。在他看来,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是辩证统一的,认为其间有矛盾,是用二元论研究圣经的结果,是在一个统一的整体中,用某一个片面去贬低、淡化、否定另一个片面。《雅各书》所用的“信心”,主要是指接受、相信、信仰真理与真道,但不一定有外在表现的信心,所以雅各特别强调要藉着“行为”,“指”给别人看,“显示”给别人看(雅2:18);“信心”要与“行为”并行,和实践行为一道起作用并产生影响(雅2:22);“信心”要藉实际行动得以圆满,得以完美(雅2:22)。《罗马书》中保罗所说的“信”主要是指一种出自内心的对上帝的敬虔,被真理所感召,所化育,让基督的生与死内化为属灵的生命,保罗所反对的“行为”,是诸如守割礼、守仪文等等徒有外表,没有内心真诚的一种做作、模仿、装模作样、假冒为善。事实上,在如何称义的问题上,保罗和雅各针对的对象和强调的侧重点不同,但他们的教训却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他们所要说明的都是内在的信心和外在的行为之间表里不可分割的统一关系,信心是成于中的“里”,是成于心灵深处的基督的生命(加4:19);而行为,则是形于外的“表”,是披戴于外的基督的形象(加3:27),总起来说,这就是一个从里到外的“新造的人”(加6:15)。

同时,汪维藩认为在“信心”与“行为”这一对统一体中,信心处于主导地位。按罗马书12章2节的教导,首先要解决“心意更新而变化”的问题,问题若不从内心解决,不从精神上解决,不从心灵里解决,对基督徒来说,伦理道德的要求永远只能是空洞的说教。同样,按中国“道与器”的逻辑范畴来处理“信心与行为”这一对神学范畴,“信心”当然也是主导的一面,它主导、派生、支配、统领着一个基督徒的全部行为,全部人生(134)

最后,汪维藩强调,人依靠基督耶稣的救赎,在神面前得称为义,被算为义,只是在属灵地位上成为义人,这类似于路德所说的“法律上的称义”,路德认为人“称义”的“义”实质上是属基督的,是外在的,“异己的义”,“义”仅是藉着“信”被算在人的身上,也就是说基督的义还没有融入人性本身,只不过如同一件衣服被披到人的身上,那潜藏在人性中根深蒂固的犯罪倾向——人的罪性问题仍待解决(135),这就提出了“成圣”的问题,也就是上帝的救恩内在于人的主观维度的显现问题(136),这也正是汪维藩在第三节中所强调的圣灵在信徒毕生道路上所作的圣化、净化、更新的工作,使人成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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