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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制为保障,构建国家网络文化安全的制度依据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基本法》是德国宪政体系的基础,同时也是德国网络安全和文化安全立法的基本依据。在德国为保护知识产权和网络资源,凡使用“电骡”或P2P等点对点技术进行网络下载被视为违法行为,加以打击。在国家内搭建起了国家网络文化安全的制度依据。

德国《基本法》是德国宪政体系的基础,同时也是德国网络安全和文化安全立法的基本依据。以《基本法》为依据,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信息和传播服务法》(ICSA,又称《多元媒体法》)。作为欧洲第一个全面规制网络内容的立法,《多元媒体法》在三个主要方面对德国的互联网控制产生影响:第一,它对ISPs加强了对非法内容传播的责任,比如说对有关纳粹复兴内容的传播,“将会使用该法律”,“可以技术性地阻止其传播”;第二,它通过法令设定特定的“网络警察”监控危害性内容的传播;第三,《多元媒体法》将在网上制作或传播对儿童有害内容的言论视为一种犯罪。[19]2007年2月,通过了“电信法”(Telemediengesetz),该电信法出台后取代了一些旧的法律和规章,它规定了一些以互联网为基础服务的基本问题,如网上商店、邮件服务、搜索引擎、网上社区或门户网站。这项法律中的重要条款主要是对网络社区内容的发布者法律责任的限制,以及关于用户和网络供应商的合作者在法律争端中的隐私权保护的问题。这些都与网络文化安全直接相关。

在德国,同英国、芬兰等国一样,家庭接入宽带,不仅需要实名登记,而且必须使用固定的IP地址。在德国为保护知识产权和网络资源,凡使用“电骡”或P2P等点对点技术进行网络下载被视为违法行为,加以打击。德国《信息与通讯服务法》规定,在网上传播恶意言论、谣言,宣扬种族主义均为非法行为;禁止利用互联网传播纳粹言论、思想和图片。德国“联邦危害青少年媒体检查处”将5400家媒体列为“青少年不宜接触媒体”,要求服务商不得链接或在搜索引擎中出现法律禁止的网站,违者最高罚款1.5万欧元

知识产权的保护在西方发达国家一直是一个大课题,而数字出版所带来新的重要问题也亟待解决。对此,欧盟有一个准则性规章,因此从2001年开始,大多数欧洲国家都开始整顿和加强本国法律有关事项。在德国,除重要的国际供应商比如Datastar或Lexis-Nexis,最重要的国家媒体数据库供应商是GBI-Genios,归Frankfurter Allgemeine Zeitung和Verlags-gruppe Handelsblatt所有,专门提供商业信息。除GBI-Genios,还有几个重要的专门领域供应商,例如,Zeitschriftenbibliothek(电子期刊图书馆)是一个近五百家德国图书馆参与的协作项目,由德国教育和研究部、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共同支持,提供电子出版期刊的集中化访问服务;施普林格(Springer)是德国数字出版业重要的出版商,已经全部实现在线期刊、电子书和参考书等在一个平台上的互联。[20]德国最新修订的版本2008年初开始在德国生效。它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扩大到数据库,完善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定罪规定,该规定最后修订的重点将放在进一步限制私人副本和打击非法的点对点文件共享。在国家内搭建起了国家网络文化安全的制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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