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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老总不是法律面前的特殊群体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老总不是法律面前的特殊群体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有些看上去与经济不着边际的事情,竟然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广东检察院检察院2009年1月6号,对外公布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企业发展的“十条意见”,其中规定: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

企业老总不是法律面前的特殊群体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有些看上去与经济不着边际的事情,竟然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广东检察院检察院2009年1月6号,对外公布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企业发展的“十条意见”,其中规定: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

这条新闻发布后,新浪网有数千网友跟帖,一片质疑声音。对这条新闻进行的网络调查,即“广东规定企业老总涉一般犯罪可不拘捕,你怎么看?”,到1月8日下午4点共有44520人参加,反对者为40972人,占92%,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追求经济效益而存在特殊群体”;赞成者为3153人,占7%,认为“在当前严峻经济形势下,此举有利于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其他的认为“不好说”。或许,正如广东省检察院政治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院的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绝不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护伞。”也就是说,广东检察院告诉大家,它出台这样的意见抱有良好初衷。

但是,在依法治国的执政与施政理念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条款下,专门做出这样的规定,确实没什么必要,也没什么法律依据,反倒有些画蛇添足、执法犯法的嫌疑。不管是谁触发了法律,不管他的职位有多么重要,都没有特权,这已经是常识了。当下的时代,已经不是一个身份决定法律适用与否、轻重与否的前现代社会了。在法律至上的今天,所有人都在遵循着同样的法律规则,遵循着同样的适用标准,没有谁因为身份特殊(除非法律赋予)而有额外权力和待遇。退一步讲,别说是企业老总,即使那些触犯法律的省部级干部,不也在中央反腐决心坚决的背景下,一个个被掀落马下了吗?换言之,有些人比企业老总的身份看上去更为特殊,也没有逃过法律的惩罚。

在现代公民意识逐渐增强、法律意识深入人心、执法水平日益提高的当下,广东检察院出现上述说法,不仅有些不合时宜,而且有些缺少法律常识。要知道,经济问题不是检察系统考虑的主要问题,甚至不是检察系统需要考虑的问题;检察系统要考虑的是,脚踏实地履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训条。即使在目前的经济背景下,检察系统惩治犯罪的出发点,也不是从经济增长出发。相反,只有更有力、更迅速地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才会更好地促进经济增长,从根本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广东检察院“十条意见”之下的所谓“六不准”中则更为荒唐,规定受理涉及企业举报线索时,“不准随意查封企业账册”、“不准随意抓走企业技术业务骨干”,等,难道平常就可以“随意”吗?

在许多部门领导的口中,民众经常会听到这样的表态,“无论涉及到什么部门、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这不仅是一种治理决心的表态,更是一种尊重法律的表态。无论什么身份的人涉嫌犯罪,检察系统严格遵守都的应该是法律逻辑而非政治逻辑,更不是经济逻辑。在现代社会分工中,所有人的合法工作和人格尊严都是平等的,虽然在社会贡献上有高低之分,但在面对法律的时候都是一样的。“受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的影响,广东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或关闭破产,引发劳资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影响正常社会秩序。”这些问题的解决不是不抓企业老总就能解决的,两者之间根本没有什么必然联系。曾经身为中国首富的黄光裕,开办的企业不可谓不强,雇佣的员工不可谓不多,社会贡献不可谓不大,但他一样因为涉嫌犯罪而被拘捕。

其实,广东检察院的做法,与此前公安部门表示“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在平等执法原则下不该有的动作。毕竟,无论什么时候,无论对象是谁,强力部门都不能“随意”,都要“慎用”涉及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所有这些,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的依法治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为还有很多法律之外的因素在影响执法,还有还很多违逆法律精神的心态在作祟。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执政与施政理念,必须让法律的归法律,政治的归政治,经济的归经济。

(本文发表于2009年1月10日《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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