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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机场建设费看政府行为合法性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韩甫认为这100元的机场建设费存在不合法性,认为“民航总局征收自己私有财产的行为违反宪法和法律”。在向民航总局提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之后,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把民航总局告上了法庭。

从机场建设费看政府行为合法性

曾经屡起波澜的机场管理建设费近期再次风生水起:河北律师韩甫政购买北京至海口的往返机票时,被海南航空收取了100元的机场建设费。韩甫认为这100元的机场建设费存在不合法性,认为“民航总局征收自己私有财产的行为违反宪法和法律”。在向民航总局提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之后,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把民航总局告上了法庭。2007年9月27日,北京二中院正式受理了此案。据说,机场建设费的合法性虽然多次遭到质疑,但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还是第一次。

不管最后的结果如何,事情的是非曲直自有法院做出裁断。虽然我们关心一再延期停收的机场建设费到底何时真正停下来,也关心自1992年至今持续了15年之久的机场建设费到底合不合法,但更令我们关心的是超出这个个案的社会秩序运行规则,即该如何逐步提高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政府该如何有步骤地清除不合法的规章和自身行为。

自2003年孙志刚案致使《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之后,人们对权力部门规章和行为合法性的关注度骤然提高。近年来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案件频繁见诸报端,即是非常有力的例证。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价格上浮案、葛锐诉郑州铁路分局如厕收费案、郝劲松诉铁道部火车出售食品不给发票案、李刚诉天津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收取“进津费”案、建行平顶山分行周香华争取“男女平等退休权”案、周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对违法征收养路费进行问责的公民建议书等,目标都指向了握有权力的政府部门。

不仅如此,除了正式的诉讼案件之外,对某些权力部门行为的社会质疑,也表明了人们对权力行为的合法性要求,比如警方成立联合工作办公室为富商提供特别保护、地方政府专门出台政策为富人子女上学加分、警方接受煤矿老板的资助并在警用直升机上挂上企业名称、有地方政府专门划定自己的住宅用地并违规集资建房、为了创建最佳旅游城市拆掉所有户外广告牌等。

从社会运行的角度来看,权力部门做出的行为,具有广泛的社会约束力,关系到每个参与的公民,往往涉及到的款项数额巨大。有关资料显示,当前我国各种收费规模依然偏大、行为不规范。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达4000多亿元,再加上各种基金征收总额2000多亿元。政治学理论中所传递的防止权力之恶的理念,以及西方民间社会对权力部门始终抱有的高度警惕性,则在理论与实践层面,都侧面验证了权力违法行为的社会后果之严重。

上述案例中涉及到的很多问题,都暴露出了权力部门的不规范作为,往往经不起法律逻辑的认真推敲,这显然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因为,国家高度重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仅在十七大报告中有专门的论述,而且在11月27日,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的第一次集体学习,就是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题,其象征意义对未来的执政过程不可谓不大。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法无禁止即可行”的法律原则是针对公民而不是针对政府的,权力部门行事不能打擦边球,一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即不可行。在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下,是以公民权利为本位,而不是以权力便利为本位。无论是针对民众的收费行为,还是政府自身的各种作为,都应该经得起以法律为标准的检验。否则,失去法律约束的权力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保持对法律的足够敬畏,是权力部门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基本条件。

因此,面对各种诉讼案件和社会质疑,权力部门需要全面检查自身的行为,就象当初在加入WTO之前全面清除不能接轨的规章一样,当下也应该对现有的各种行政规章和行为进行全面检视,主动清除其中的不合法之处。这不仅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要之举,也是对民众负责的必须之举。要知道,现行的各种规章只要还在施行,即使其违宪或者违法,人们都必须为其买单。

(本文发表于2007年12月3日《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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