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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法规的制订

时间:2022-05-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广告管理法规的制订随着报纸广告数量和内容的迅速增多,夸张广告、虚假广告随之泛滥起来。1911年4月7日,日本颁布了广告管理法规《广告物取缔法》,全文如下:广告物取缔法第一条 行政官厅为了市容美观或维护社会风气,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下命令禁止或限制广告标识或其他与此相关的物件的设置。此后,日本的广告管理相关法规进一步完善。

三、广告管理法规的制订

随着报纸广告数量和内容的迅速增多,夸张广告、虚假广告随之泛滥起来。报纸上对欺骗广告、夸张广告和虚假广告的批判日渐增多,这种批评进而指向了刊载虚假广告的报社。广告主虽然是虚假广告的主犯,但作为广告媒体的报纸,也难辞其咎。随着民众广告意识的觉醒,一方面,政府开始制订法律加强对广告的管理,另一方面,报社的自律活动、广告净化活动也逐步展开。

甲午战争以前,日本尚没有统一的法规管理广告活动,只有个别的法规,比如1882 年10月24日颁布的《街路取缔规则》中有禁止招牌妨碍道路交通的条款;1895年3月9日颁布的《贷座敷印手茶屋娼妓取缔规则》中有禁止特殊娱乐行业做广告的规定; 1900年3月10日颁布的《治安警察法》第16条规定,禁止在街头及其他公共场所展示、颁布或朗诵有害社会治安和社会风化的文书、图画;1908年9月28日公布的《警察犯处罚令》第二条包含了对虚假广告、夸张广告及强买强卖行为予以制裁的内容。1911年4月7日,日本颁布了广告管理法规《广告物取缔法》,全文如下:

广告物取缔法(1911年(明治44年)4月7日公布)

第一条 行政官厅为了市容美观或维护社会风气,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下命令禁止或限制广告标识或其他与此相关的物件的设置。

第二条 根据上一条的规定,行政官厅对违反上述命令的物件可以予以取缔或处以其他必要的处罚。

第三条 广告、招牌或其他与此有关的物件,在有潜在的危险或妨害社会治安或扰乱风俗的情况下,行政官厅可以予以取缔或处以必要的处罚。

第四条 如违反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行政官厅可以处以拘留或罚款的处罚。

民众对报纸毫无甄别地刊载虚假广告的指责以及广告专门法规的逐步完善,也促使报纸行业发起了广告净化运动,报纸的行业自律逐步开展起来。《东京朝日》在1905年9月8日第一版上刊发了社告《急告广告主》,说明此后将对广告内容进行甄别,对不能刊登的广告将向广告主申明理由,并请广告主给予谅解。《报知新闻》在1908年9 月19日的早报中亦刊出了《广告的精选,<报知新闻>拒绝不道德广告》的社论,声明该报将拒绝刊登有害社会风俗的广告和被认定为欺诈的广告。

此后,日本的广告管理相关法规进一步完善。1921年制订、发布了《实用新案法》(实用新型法)、《特许法》(专利法)、《商标法》等。1919年制订了《道路法》,并以此为范本制订了各地方行政单位(县)的道路管理条例、交通管理条例,对广告塔、招牌等户外广告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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