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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选择过程中人大新闻价值取向

时间:2022-04-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闻价值作为一种社会观念,总是受到一定的经济条件和政治因素的制约。人大新闻的价值取向,则是指人大新闻实践主体在进行新闻采访、制作、编辑等活动中遵循的以相应价值为衡量标准的判断和决策方向。追求监督实效是开展人大工作的最终目的,理所当然是人大新闻价值取向。(四)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新闻价值取向人大的决议和决定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新闻价值作为一种社会观念,总是受到一定的经济条件和政治因素的制约。新闻价值观反映新闻传播的一般规律的共同标准,也反映不同国家经济政治和道德思想的具体标准。在判断和衡量新闻价值的过程中,持有不同阶级立场、政治制度、学术观点等的新闻工作者和新闻机构会表现出不同的取向。处于不同方向传播体系的新闻工作者,受到新闻传播体系的性质、构成、变化过程的制约,所持的新闻价值也是有差别的。

新闻价值对于采访、制作、编辑等新闻业务有直接的作用,贯穿于新闻采、写、编、审的全过程。

在采访前,记者依据新闻价值判断某一新闻线索有无采访的必要;在采访中,记者依据新闻价值估量获得的各种事实,以便抓住要点,深入采访;在制作中,记者依据新闻价值选取、组织、体现材料。编辑依据新闻价值审视新闻稿,决定稿件的取舍、修改以及版面设计或节目的安排。新闻事实能否及时传播出去,除了考虑事实的新闻价值外,还要受到新闻政策、新闻法规的制约。

人大新闻的价值取向,则是指人大新闻实践主体在进行新闻采访、制作、编辑等活动中遵循的以相应价值为衡量标准的判断和决策方向。也就是说对时新性、重要性、显著性、接近性、趣味性等标准之间的侧重与取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也为人大新闻价值取向的不同提供了宏观而深刻的内在依据,而新闻传播体系的性质、构成则在微观层面起着制约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决定我国新闻事业的性质,是我国新闻传播价值取向的共同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这一制度在我国政治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决定着国家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和其他各种具体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并且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授予的,都必须按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和法律办事。第二,这一制度是我国各种国家制度的源泉,国家的其他制度,如婚姻制度、民事商事制度、国家机构的制度、刑事制度、诉讼制度以及新闻制度等,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创制出来的,都要受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统领和制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权益、推进民主法制、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大新闻价值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为核心。在改革开放时期,加强和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任务十分艰巨,要进一步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不断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只有不断回答新课题、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问题,才能保持根本政治制度的生机和活力,才能赋予这一制度新的内涵和使命,实现与时俱进。诸如立法、决定重大事项、选举与任免、法律监督和人大代表工作等。人大新闻事实丰富多彩、层出不穷,时新性、重要性、显著性、接近性和趣味性要素增多,新闻价值增大。

(一)人大常委会工作价值取向

公众参与民意体现。公民参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是其影响人大在立法、重大事项决定、监督决策工作等的行为。人大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然而如何更为有效地行使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要求已经成为人大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当然也是人大新闻价值的重点。列宁认为:“人民共和国,不仅仅需要民主形式的代表机构,而且需要建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全面管理国家的制度,让群众有效参加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国家中起积极作用。”因此,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下,为了实现民主决策、避免主观主义、提高人大决策的科学性,人大常委会必须要具备完备的制度和通畅的渠道,使得公民有机会通过人大体制内的法定制度渠道,向人大工作的决策输入自己的意见、看法和利益要求。

(二)监督工作的新闻价值取向

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法的最大新闻亮点就是“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本身就是一种最好的监督。长期以来,人大职权的行使,没有走出过会议室和办公室,其社会影响和权威性大打折扣。围绕增强监督工作的公开透明度,除了报纸之外,广播、电视、电话、短信、网络都可以成为公开透明的有效载体

追求监督实效是开展人大工作的最终目的,理所当然是人大新闻价值取向。如对财政预算的监督,过去代表停留在“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的状态,实际上对政府的“钱袋子”根本没管住。现在推行预算报告细化,使代表审议财政预算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又如,常委会督办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和代表面对面办理答复,代表约见领导、领导走访代表等,增强了办理的实效性。

(三)立法工作新闻价值取向

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如何理解人大立法的导向作用,有人认为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立法观念和价值取向由人大来明确;二是立法程序要由人大来调控;三是立法内容要由人大来决定;四是立法技术要由人大来把关。这四个方面基本上囊括人大立法的全部。但仔细分析下来,立法程序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立法技术是由技术规范要求的,因此,最能体现主导作用的首先是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其次是立法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应把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作为价值取向,明确公共权力的非营利性,决不允许权力出租,这是一条法律原则,又是一条政治原则。

在立法内容上,人大要认真廓清立法空间,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特点,科学规划立法项目,准确把握立法时机,合理规划法律法规的调控范围和对象,让立法成为规范社会关系和人民行为的最后选择。

(四)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新闻价值取向

人大的决议和决定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事项的概念、范围缺乏明确具体的界定,已成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重要因素。重大事项不是固定的,其范围和内容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的条件下是不一样的。因此,行使决定权,关键在选题,必须与时俱进。

所谓重大事项就是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全局性、可行性与合法性的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界定重大事项的科学发展原则,正确处理经济增长的数量和质量、速度和效益的关系,实现节约、清洁发展,安全和持续发展,从而增强决议决定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五)代表履职的新闻价值取向

为选民代言,积极履职。人大代表的行为取向,是指代表以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特定身份,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中充分表达自己选择意向的参政行为,它表现在代表履行职责的各种言论和行为中。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而且,一般来说,以不同身份在不同场合的特定活动,是在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思想意识指导下进行的。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行为及其取向,同样也要受到代表角色的意识的支配。代表的角色意识,就是代表依法履行权力和义务的职责意识。

人大代表的主要职责:第一,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上级人大的决议决定,以及人大工作的理论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第二,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立法和法律法规及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第三,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列入人大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并发表意见,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努力行使好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第四,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组织的培训学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评议“一府两院”工作、代表向选民述职等各项活动,积极参加代表团(组)的各项活动;第五,保持同选民的密切联系,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等各种形式,认真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六,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协助政府推进工作。

(六)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新闻价值取向

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对于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机关和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代表机关的作用至关重要。

坚持正确方向,提高履职能力,创新履职的方式方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改进和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发挥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充分发挥各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组织协调,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常委会机关思想政治、业务、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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