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中外出版企业的基本类型

中外出版企业的基本类型

时间:2022-04-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外的出版企业在数百年市场经济的孕育和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三种基本类型,即: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法人)制企业。我国的出版企业,包括生产与流通企业在内,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种基本类型。下面对中外不同的出版企业分别进行对应介绍与比较。出版业发达国家的一些大中型出版发行企业,大多属于此种类型。

国外的出版企业在数百年市场经济的孕育和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三种基本类型,即: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法人)制企业。我国的出版企业,包括生产与流通企业在内,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种基本类型。下面对中外不同的出版企业分别进行对应介绍与比较。

1.公司(法人)制企业与我国的国有出版企业

公司(法人)制企业是国外现代书业企业制度的主流。一些出版集团、批发公司,以及较大型的零售连锁店,大多是此类企业。它是由两个以上的出资者根据法律规定集资组成,以赢利为目的,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根据出资者权限的不同,此类企业又分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四类。一些国际上非常有名的大型出版发行集团,如法国的阿谢特出版集团、德国的贝塔斯曼公司、美国的麦格劳—希尔公司,以及英国的史密斯公司等,都是股份有限公司。西欧一些国家的家族式出版发行公司则大多是有限责任公司。

现代公司(法人)制企业的最大特点是企业经营独立化,即企业在形式上脱离了资产终极所有者的控制,而成为了独立的法人。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彻底分离,将产权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连在一起的是公司的效益,这样就能形成较为合理的企业行为约束机制。此外,此类企业具有大规模融资的功能,除发行股票可以筹集资金外,以资产作抵押,企业也容易获得银行的大量贷款,如美国大型连锁店之一的巴诺连锁书店于1993年9月发行第3期股票共820万股,在很短的时间内就筹集到了1.3亿美元的资金。并且,公司制企业有较高的公开性与社会性,其经营状况受众多资产所有者的有力监控,这也有利于经营效率的提高。所以在现代书业发展中,公司制企业虽然在数量上不是最多的,但它们都在各国的图书市场上占据着支配地位。出版业发达国家的一些大中型出版发行企业,大多属于此种类型。

在我国的图书市场上,占支配地位的是国有出版企业,它是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书业企业,包括出版社、期刊社、国有书店、国有书刊印刷厂等。与国外的公司(法人)制企业相比,我国的国有出版企业存在两个主要的问题:一是产权不清,从理论上讲,国有出版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属国家,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但由谁来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由谁来对国有资产负增值与保值的责任,企业又应该如何行使其法人财产权等,目前还都是些悬而未决的问题;二是政企不分,国有出版企业属出版行政机关直接主管,尽管目前政企分开、政府行政机关回位已成共识,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规定和办法,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离使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彻底回到管理全社会经济的位置上去则还有不少差距,特别是在被视为特殊行业的出版领域,这种行政主管关系在短期内不可能有太大的改变,因而使国有出版企业的自主经营受到限制,资源优化配置与重组困难,这不能不说是国有书业企业缺乏活力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这两个问题严重地影响国有出版企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接轨运行,所以国有出版企业要重点围绕这两个问题的解决进行改革,按国外普遍采用的公司(法人)制企业的运行规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些应该成为国有出版企业改革的思路之一。

2.合伙制企业与我国的集体企业

合伙制企业,是国外出版企业制度三大基本类型之一。合伙制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经营,企业所得由合伙人分享,出现经营亏损时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责任。合伙制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如法国的图书批发企业迪斯梯格公司,代理250家小出版社的图书批发业务,在独立经营难以维持的情况下,由合作的50家出版社联合出资,使其成为一家合伙制企业。国外众多的小型出版社中,此类合伙制企业为数不少。合伙制企业的规模,一般比个人业主制企业要大。与个人业主制企业相比,合伙制企业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资本,并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偿还债务而减少了银行放贷的风险,从而使企业筹资能力有所提高;同时,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完全责任,意味着他们以自己的全部家产为企业担保,因而有助于提高企业信誉。但是,此种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契约建立的合伙制企业,往往随着合伙人的变动而发生产权变化,缺乏稳定性;而且,决策程序相对复杂,容易造成延误与偏差;此外,合伙人责任相等,权力却不一样,那些不能控制企业的合伙人势必面临很大的风险。

我国的集体所有制出版企业,只存在于出版物流通领域和出版物印制领域,因为拥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与期刊社目前均为国有制出版机构。此类集体企业,如集体书店、集体所有制的印刷厂等,也由加入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与国外的合伙制企业有类似之处。但我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属公有制性质;企业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本企业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企业盈利实行“按劳分配”制,并且按一定比例提成作为公共积累。还有一些国有出版发行单位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则实际上是由国有单位出资启动,企业成员个人并不需要出资,只须按国家规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办法运行即可。

3.个人业主制企业与我国的私营企业

国外的个人业主制企业是由业主个人出资兴办,并由业主自己直接经营的企业。业主享有企业的全部所得,同时对企业的债务负有完全责任;如果经营失败,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业主要用自己的家财抵偿。我国的私营书业企业,包括私营书店、个体书店,以及个体书摊、书贩和各种出版经纪公司、打印制作公司等,虽然在市场权限、地位以及产权转让等方面与国外的个体企业有些差别,但就其财产构成及其他基本特征而言,仍属于此种个人业主制企业类型。

中、外个人业主制企业的共同特征是:企业规模一般较小,内部管理机构简单;建立和歇业的手续相对简便;产权能够实行比较自由的转让;所有者与经营者财产合一,利润独享,工作积极性能充分发挥;决策迅速,市场应变能力强,经营方式灵活。但此类企业竞争实力不强,社会信誉度低,资金筹集能力弱,企业的兴衰与经营的成败完全依赖于业主个人的素质,受个体接受信息能力与决策能力的限制,此类企业在激烈的图书市场竞争中难以有突破性发展。

国外的个人业主制企业与我国的私营企业在中外出版业中所处的社会地位是不同的。在国外书业中,个人业主制企业在图书零售环节占有主体地位,如法国的2.5万多家书店中,占总数2/3的图书代售店,即以经营其他商品为主,附带经营图书的小型商店,就大多是个人业主制企业。而在我国出版业中,书刊零售环节占主体地位的仍然是国有书店,个体书店仍只是国有书店的补充力量。在私营企业较为集中的出版物零售环节尚且如此,在长期政策不允许私营企业涉足的出版产业链上的其他环节,如生产、批发、外贸等,其地位则更为脆弱。

总之,与个人业主制企业能成为国外出版业三大主要企业类型之一、能在各国的出版物市场中作为一股重要的力量而存在的状况相比,我国的私营企业则处于产权不明晰、地位不明确、运作不规范的“散兵游勇”式状况,严重地影响其作用的发挥。因此,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制定发展政策,明确其地位,规范其行为,使私营企业享有与国有企业相等的“国民待遇”,以促进私营书业企业的发展,应成为我国出版业发展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