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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数字出版产业政策比较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上述不同国家发展情况差异和共性问题的梳理,便于我们分析不同国家管理方式和扶持侧重点效力。对不同环节以及不同政策方式的选取,可以为中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效力验证和调整提供依据。为支持新兴电子出版物发展,韩国实施电子出版物“零税收”政策。

对上述不同国家发展情况差异和共性问题的梳理,便于我们分析不同国家管理方式和扶持侧重点效力。对不同环节以及不同政策方式的选取,可以为中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效力验证和调整提供依据。

在之前的分析过程中,不难发现中国的数字出版产业管理主体比较多元,管理方式待集中,产业政策调整为延续性路径,在管理方式上有延续传统出版方式的影子,但开始呈现规制放松和规制激励倾向。下面本书将从管理部门设置、工具轴政策功能应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与比较。

一、各国政策制定与管理部门归类分析

通过资料整合可以发现,在数字出版领域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国家并不多见,多为多元联合管理模式。除政府部门机构之外,行业协会发挥了不同程度的作用,有的甚至可以影响政府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例如德国。在管理方式层面,各国在间接规制(司法)层面均有一些涉猎,但各国法律法规健全程度以及调整程度不一。各国不同程度地涉及一些扶持政策,但扶持对象有公益性文化事业层面的也有产业层面的,美国主要体现在贸易层面的税收优惠上。因此,各国在管理方式上仍然以分散多元管理为主。

在管理强度上,韩国属于“小政府、大协会”管理模式,协会分担了政府大部分管理职能。[23]与数字出版有关的协会有电子出版内容管理中心、电子图书协会、Electronic-Book Korea、Book topia、韩国出版物伦理委员会、韩国电子出版协会、泛在出版振兴中心等。[24]相比较而言,我们国家目前也是多部门联合制定政策,但实施过程中曾经出现过不同政策矛盾或重叠管理等情况。有一点需要加强的就是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其要在信息平衡、专项服务代理、行业规则与产业发展政策的进一步融合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当下存在着行业指标和产业指标的差异化情况,为避免这种悖论、减少二者差异带来的效益转化矛盾,行业协会应该进一步搭建桥梁,并将行业规则与产业政策的设计与试错环节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各国管理方式情况如表4.3:

表4.3 各国政策制定部门和管理方式

资料来源:根据《提高我国出版政策水平的思考》部分资料整理[25]

二、政策工具轴功能应用比较分析

上一章节对我国数字出版政策进行了框架分析,其中一个主要的维度是工具轴。在这部分,我们将继续使用这一政策分析工具,即供给面、环境面和需求面政策,来尝试构建各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的工具性和功能性特点。

(一)环境面政策应用分析

在上一章的研究当中,我们发现中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的环境面政策占比较大,略高于供给面政策,远高于需求面政策。我们围绕数字出版发展推行的举措,对各个国家进行分析来判断其政策工具的侧重点。环境面政策的作用在于营造某种特定的产业发展环境,立足于本国市场和国际市场,一方面纠正国内产业中可能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另一方面立足于“动态比较优势”理论,通过国家干预及贸易环节的相关政策,打击竞争对手,以实现保护本国企业抢先进入某特定产业部门的目的。

1.财政金融

不同国家政策扶持强度不同。美国政策扶持强度最弱,主要侧重于公益性项目与机构,没有直接财政扶持政策。英国和韩国财政金融政策扶持力度最强,直接投入产业项目,兼顾公益性诉求。而日本政策强度居中,更多的是鼓励其他资本形式资助文化产业发展。

(1)美国公益性环节投入

美国对文化创意产业的财政支持主要表现在对某些非营利机构和文化基础设施提供必要的资金投入,以及采取间接的财税支持政策,主要是提供优惠的政策环境,引导和鼓励私人企业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投资。[26]

(2)英国资本投资自由宽松

英国实行资本开放政策,各种资本都可以投资出版。文化委员会可以对英国出版业(含数字出版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资助英国出版物出口。[27]由于资本投资较为宽松,并不需要过多金融政策工具来促进融资和解决信贷困难,通过市场交易、股票、产权以及资本运作的方式就可以实现投融资。

另外,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方式对数字经济涉及的内容与创意项目予以支持,还通过结合彩票基金和社会融资的方式对文化创意产业进行扶持。财政拨款既有公益性项目,也涵盖产业项目。例如:英国技术战略委员会(TSB)实施“知识转型网络”计划,计划在两年内资助14个灯塔项目(Beacon Project),涵盖数字内容、分销和创意工具等环节,对纳入计划的项目给予1000万—1亿英镑的财政支持。[28]

英国文化创意产业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基金和社会融资等。伦敦每年设立近2亿美元的专款用于文化创意产业投资。英国政府对文化创意产业的财政支持力度较大。英国艺术委员会代表政府促进艺术发展和艺术人才培养,通过财政拨款的形式支持众多非营利性的公共文化项目。[29]

(3)韩国投放扶持资金

根据2010年《电子出版产业育成法》,韩国政府将在五年内向电子书市场投放635亿韩元,使电子书市场规模扩大到2010年的5倍。[30]

(4)日本多元化投资机制

投融资方面,日本政府采用多元化投资机制,即政府推动并大力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资助文化创意产业发展。[31]

2.税收优惠

差别税率是各个国家使用的主要方法,但实施对象却有较大差异。美国只按照营利与非营利二分法实施差别税率,营利性机构不享受优惠,但税种较为简单,更加鼓励研发环节的减免优惠。为支持新兴电子出版物发展,韩国实施电子出版物“零税收”政策。由于受到欧盟组织限定,法国虽有意愿对电子书减税,但可能遭受调查。对于国际互联网服务商的垄断等问题,法国企图通过“谷歌税”等方式补偿内容提供商。而德国仍然保持传统纸质电子书税率的一致做法,并没有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1)美国研发性税收减免与差别性税率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41部分中有关“研究与试验税优惠”的规定,美国公司研究性支出可享受高达20%的税收减免。[32]美国政府实行两分法差别税率。营利性出版机构无特殊优惠政策,税率在15%—34%之间。联邦政府不征收商品销售税,无增值税项目。非营利性出版机构,联邦政府不征税,还给予资助。美国对出口图书免征营业税(先征后退),对进口图书也免征进口税[33]

(2)法国减税与征税并举

为发展本国数字出版产业,法国在税收方面实施对本国电子书产品减税、对国际巨头征税的方法弥补内容提供商的外部性政策。2012年1月,法国将电子书增值税调低为5.5%,此前电子书增值税是19.6%。不过,欧盟将电子书视为服务业,成员国擅自下调其增值税属非法。法国文化部泽尔尼克委员会调查网上文化内容后,建议政府向谷歌等企业的在线广告业务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征税,这被称为“谷歌税”法案草案,征税对象就是谷歌、苹果、亚马逊等国际巨头。[34]

(3)德国电子书、纸质书差别税率

与法国情况较为类似,德国仍使用差别税率,同样受到欧盟成员国限制,减少电子书税率目前仍不太可行。这并不利于电子书等新兴产品形态的发展,无形当中提高了产业进入门槛、增加了经营负担。

(4)韩国电子出版物零税收

1999年4月8日,韩国政府作出对所有电子出版物“零税收”的特殊规定,在政策上大力支持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35]

3.法规规制

间接规制层面,各国呈现出不同强度差异。第一种是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高强度规制,美国近十年从版权保护期、合理使用、减少互联网服务商权责角度修改版权法,以保证本国内容企业和技术服务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英国积极进行版权改革,意图打造本国的数字经济优势。第二种是以韩国、日本为代表的中强度规制,进行著作权法修订,从电子出版权和定价权的角度,保证出版企业的权利最大化。第三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低强度规制,尚无专门法,而且现有法案延续传统图书管理方式,缺少对数字出版的特殊规制设计。

(1)美国提高版权保护力度

在法律规制层面,美国下了很大的功夫,不断调整和修改法律法规,以对本国数字出版企业集团、销售平台、技术公司和终端公司的权利保护达到最大限度。美国一方面提高版权保护期,给予创作者和版权归属者经济收益;另一方面对互联网服务公司的权责适当放宽,减少陷入侵权诉讼等法律风险并降低他们的相关维护成本。

1995年《知识产权与NII白皮书》是针对数字出版制定的,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主要是针对表演和录音制品制定的,基本上适应了版权国际公约与邻接权条约对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并把版权的保护期提高到70年。[36]而2005年4月27日签署的《家庭娱乐与版权法案》由《艺术家与防盗版法案》和《孤本作品保存法案》演化而来,其主要内容就是以刑事制裁手段保护版权。[37]

《1998年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经历了2000年、2003年、2006年和2010年的4次修改。《数字媒体消费者权利法案》的通过部分解决了《1998年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对合理使用的限制问题,保障了公民合理使用数字作品的权利;2009年《数字消费者知情权法》的通过很好地解决了技术保护措施采用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利影响。[38]

(2)英国密集版权改革

随着《哈格里夫斯报告》公布,英国“制定政策的政府内阁、草拟方案的知识产权局、调查研究的科研机构、颁布法规的议会等部门,从2010年至2012年相继出台4个研究报告、4个政策声明书、4个征求意见稿、1个意见汇总公示集、1部修订方案、1个正式法案、1个法院裁决,开启了新一轮密集而慎重的版权改革”。[39]2010年4月8日英国颁布实施《数字经济法2010》,将音乐、游戏、电视、广播、移动通信、电子出版物等列入数字经济范畴。[40]

(3)日本修法认定电子书出版权

日本政府于2014年3月14日,在内阁会议上提出新著作权法修正案。该法案认定电子书籍拥有出版权的同时,和作者签约的出版社可以对其独家发行的相关盗版书籍提出禁止发售的要求。[41]

(4)韩国出版社决定电子书价格

目前《出版文化产业振兴法》中有关图书定价制条款的修订案已提交国会。从2013年上半年起,电子书和纸质书一样能够由出版社来决定价格。[42]

(5)德国尚无专门法律

德国现阶段并没有用于调节数字出版的专门法律,现行有关数字出版的法律主要从对国家法律的修改和补充而来。[43]

4.策略措施

以日本、英国和韩国为代表的国家,在数字出版方面建立了相关发展战略规划,并提供了多机构参与的开放环境政策。在标准化、产业认定以及多职能部门调动方面,为本国数字出版企业营造扶持环境。

(1)日本E-Japan战略

日本于2003年7月推出《E-Japan战略Ⅱ》,把数字内容产业列为优先发展领域之一。[44]另外,日本认可数字版权的使用适用补偿金制度,规定文化厅长官可以确定补偿金额度,明确了征收对象、收费金额。促进数字版权授权模式清晰化,减少版权纠纷。日本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大特点在于政府“授权”,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相比,构成条件最为严苛,但对作者权利的限制和“牺牲”却较小。[45]

日本实行新型数字出版内容ID促进计划,推进数字出版标准化。日本总务省和经济产业省2010年共同制定了《完善开放型数字出版环境》政策,此政策的核心目标是构筑和完善各类消费者和中小出版企业,使之能够加入数字出版市场。[46]

(2)英国“创意英国”

2008年,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推出了《创意五年策略2008-2013》,试图打造更有创意的英国。[47]2010年英国将报纸印刷和数字化印前服务添加到出版行业中。[48]

(3)韩国“数字出版产业振兴”

2010年,韩国的文化体育观光部、教育科学技术部、知识经济部、广播通信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参与设立了泛政府性质数字出版产业振兴协议会,各职能部门分别制定相关政策以推进产业发展。

(二)供给面政策应用分析

供给面政策往往是各创新要素的供给,中国供给面政策略少于环境面政策,出现频次居于第二位。英国、日本、韩国等国较为注重数字出版人才的培养,发挥企业、培训机构和研究机构的联动作用。韩国和日本在信息建设方面,搭建产业链多元主体之间的信息渠道,减少信息失衡带来的市场失灵。资金支援方面,法国政府于2008年启动资助计划。而美国更多的是进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日本则面向产业提供电子书流通服务支持系统,二者侧重角度差异较大。

1.人才资源

英国、日本和韩国都比较关注本国新兴人才资源的培养,通过产学研联动的方式进行培养。日本则更加注重实践教学,实施岗位流动制度。[49]

2.信息建设

日本通过联合召开“三省数字化商谈会”,搭建沟通信息平台。[50]韩国建立数字出版资产管理中心,制定流通管理办法及交易秩序,减少信息不确定性造成的交易障碍和侵权可能性。

3.技术辅导

日本政府制定了新的20位数字出版流通管理代码及运用指导方针,包括具体出版内容流通环节中的各利益主体的权利处理相关对策。

4.资金支援

2008年起法国政府每年拨付一千万欧元资助电子书出版。[51]

5.基础服务

美国通过财政政策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为了应对国外IT巨头威胁,日本总务省“创立新ICT利用活用服务支援事业”计划,提出要建立面向日本的电子书籍流通服务支撑系统。[52]

(三)需求面政策应用分析

中国需求面政策工具运用得最少,围绕国际贸易环节,涉及走出去等文化产品和针对海外机构的扶持政策,政府采购虽然出现频次较少,但是对促进新技术的使用起到了积极作用。需求面政策主要立足于供给者补贴,而缺少消费者或用户导向。其他国家需求面政策的运用也不多见,在贸易规制中,各国多采用较为宽松的规制要求,促进产品和服务出口,并享有税收优惠等扶持。日本和英国较多运用了需求面政策工具,日本对动漫影视产品进行政府采购并免费对外推广,但相应做法并没有运用到出版领域。英国专门建立创意出口组织,对各类型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出口清单,涵盖电子出版(多媒体产品、数据库)和计算机软件服务等。[53]需求面政策工具中,各国主要使用供给者导向而非消费者、用户导向。

三、启示

(一)工具轴中环境面政策运用最为活跃

从各国表现来看,环境面政策工具运用最为活跃,尤其是财政和税收工具用于减税和财政扶持,但应用领域各有侧重,美国侧重于公益性项目投入,而其他国家则侧重于兼顾公益性和产业的项目;法规规制层面变革巨大,尤其是美国和英国,韩国、日本等国虽也有变革,但其立足点主要是传统出版企业的电子出版权延伸。在策略措施方面,多个国家均采用发展战略促进相关文化创意产业和数字经济的发展。财政金融政策中,金融政策在美国和英国运用得不多,融资机构较为多元。供给面政策和需求面政策运用相对较少,主要依靠市场进行要素配置,但在供给面政策中的人才、信息和基础服务方面,涉及一定资金投入与政府扶持。

(二)税制种类调整与优惠方式选择

与其他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不同,中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二者计算方式与计税依据不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任何固定资产价值,计税依据增值额较多,经营者、纳税人实际税负相对较重;消费型增值税,经营者实际税负相对较轻。[54]美国对非营利性企业不收增值税。在发行环节,我国也出台了类似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政策,扶持营销出版主体。新兴数字出版企业也享有税收优惠,但以税前间接优惠方式(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税收抵免、税项扣除、成本扣除等)为主的手段较少,只存在“研发环节”计入,致使现行优惠政策的总体激励力度不大。[55]

(三)区域组织对国家财税政策存在影响

法国和德国在传统出版方面对欧洲有一定的影响力。它们的产业政策以保守性为主,延续原有传统出版的定价管理方式。在面对美国IT技术企业、终端企业垄断影响下,开始从政策和法律层面进行博弈,以弥补本国内容提供商的正外部性。虽然法国尝试实行电子书低税率政策,但由于欧盟组织的协约性,使得这一举措受到质疑。有鉴于法国的情况,德国仍然保持原来的电子书高税状态,这不利于电子书行业的发展。区域组织对国家财税政策的潜在影响不容忽视,可能带来集体联盟的捆绑优势,但也有可能是影响本国产业发展的障碍。

(四)注意强势国家产业政策的示范作用和倾向施加

在环境面中的法规规制,各国都需注意其变革的必要性。但参与程度和积极性差异较大。美国立足于本国产业发展情况,一方面增强版权力度,提升著作权人和出版企业的权利优势;另一方面调整适宜本国IT技术企业、终端制造企业、互联网服务企业发展的宽松政策,并通过一系列规制形式将其固化,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形成强大示范作用。在国际市场竞争当中,创造有利于本国企业的竞争环境,由于其相关法律法规时效性强等优势,对其他国家法律规制的制定会产生参考价值和意义,容易形成法规规制层面的趋同。由于在出发点方面会与本国情况存在差异,趋同的法规规制可能对外部竞争者缺乏制约效力。

(五)立足于本国实际,施行强弱适中政策

日本、英国、法国等国同样面对美国国际技术巨头的威胁,它们的政策落脚点选择略有差别。日本加强对本国数字出版企业的扶持力度,通过标准化和信息建设、基础服务等方式调动市场资源要素,并没有针对美国互联网企业、终端企业的对抗性措施。英国和法国除促进本国数字出版企业发展之外,更多的是采用规制方式提升对本国企业的保护力度,并通过税收政策方式与外部竞争者博弈。对我们来说,产业政策的强弱,对内、对外政策工具的选择,都必须立足于本国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对待外部竞争主体时,是选择管制、协调还是鼓励其倾向值得进一步思考,需要选择强弱适中的政策,在合作的前提下避免过度保护与过度放松带来的问题。

【注释】

[1]谭学余:《美国数字出版最新见闻》,http://www.bookdao.com/article/28237/。

[2]RüdigerWischenbart.Global ebook:A report onmarket trends and developments fall 2013.P7.

[3]《数字化时代的书业状况——访加拿大莫赛克出版社社长霍华德阿斯特先生》,《编辑之友》2012年第11期,第12页。

[4]RüdigerWischenbart.Global ebook:A report on market trendsand developments fall 2013.p.7.

[5]RüdigerWischenbart.Global ebook:A report on market trendsand developments fall 2013.p.7.

[6]沈明:《中外数字图书发展现状及定价机制比照》,《出版广角》2013年第7期上,第82页。

[7]崔景华、李浩研:《韩日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现状及扶持政策》,《出版发行研究》2012年第10期,第88-90页。

[8]吴琦、苏蕾:《方兴未艾的英国数字出版业》,《编辑之友》2012年第8期,第123页。

[9]Digital publishing:Lessons Learned,http://Publishing Perspectives.com.

[10]《培生集团数字化转型秘诀》,http://www.dajianet.com/digital/2012/0217/181137.shtm。

[11]魏玉山:《英国数字出版业观察》,《出版参考》2012年第10期下,第1页。

[12]吴琦、苏蕾:《方兴未艾的英国数字出版业》,《编辑之友》2012年第8期,第124页。

[13]廖小珊:数字出版遭遇成长烦恼:中韩业者共议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前景,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11-09/20/c_122062387.htm。

[14]沈明:《中外数字图书发展现状及定价机制比照》,《出版广角》2013年第7期上,第83页。

[15]崔景华、李浩研:《韩日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现状及扶持政策》,《出版发行研究》2012年第10期,第88-90页。

[16]崔景华、李浩研:《韩日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现状及扶持政策》,《出版发行研究》2012年第10期,第88-90页。

[17]RüdigerWischenbart.Global ebook:A report onmarket trends and developments fall 2013:31-32.

[18]李奇志、李倩颖:《法国文学出版长期繁荣之探析》,《新闻爱好者》2011年第4期,第64-65页。

[19]《欧洲大国抢占数字出版时代新商机》,http://world.people.com.cn/GB/157278/17886527.html。

[20]《欧洲大国抢占数字出版时代新商机》,http://world.people.com.cn/GB/157278/17886527.html。

[21]RüdigerWischenbart.Global ebook:A report onmarket trends and developments fall 2013:26.

[22]《欧洲大国抢占数字出版时代新商机》,http://world.people.com.cn/GB/157278/17886527.html。

[23]余敏:《国外出版行业协会研究》,中国书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212页。

[24]陈玉凤、黄先蓉:《韩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现状与趋势》,《出版科学》2013年第1期(第21卷),第94页。

[25]黄先蓉、赵礼寿、甘慧君:《提高我国出版政策水平的思考》,《科技与出版》2011年第3期。

[26]张京成、沈晓平、张彦军:《中外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研究》,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53页。

[27]黄先蓉、冯博:《英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现状与趋势》,《出版科学》2013年第1期(第21卷),第81页。

[28]魏玉山:《英国数字出版业观察》,《出版参考》2012年第10期下,第1页。

[29]张京成、沈晓平、张彦军:《中外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研究》,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50页。

[30]《韩国投入635亿韩元做大电子书市场》,http://book.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0_10/02/2694627_0.shtml。

[31]张京成、沈晓平、张彦军:《中外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研究》,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55页。

[32]张慧娟:《美国文化产业政策及其对中国文化建设的启示》,中共中央党校博士论文2012年,第114页。

[33]孙有中:《美国文化产业》,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7年版,第53-76页。

[34]《欧洲大国抢占数字出版时代新商机》,http://world.people.com.cn/GB/157278/17886527.html。

[35]〔韩〕金才允:《韩国的出版政策及其沿革》,金菊贤译,《出版发行研究》,2000年第12期,第137页。

[36]李艳:《中美网络版权保护比较研究》,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2006年,第7-8页。

[37]《解读〈美国家庭娱乐与版权法案〉》,http://www.sipo.gov.cn/sipo/xwdt/mtjj/200507/t20050718_72446.htm。

[38]Steve P.Calandrillo,Ewa M.Davison.The Dangers of 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Much ado About Nothing[J].William and Mary Law Review,2008,50(2):383-389。转引自黄先蓉、李魏娟:《美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现状与趋势》,《中国出版》2012年9月上。

[39]季芳芳、于文:《英国版权制度改革对我国数字出版的启示》,《编辑学刊》2013年第2期,第57页。

[40]逄健、朱欣民:《国外数字经济发展趋势与数字经济国家发展战略》,《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年第4期,第124页。

[41]《日本政府拟修改著作权法以打击盗版电子书籍》,http://news.xinhuanet.com/zgjx/2014-03/21/c_133203923.htm。

[42]陈玉凤、黄先蓉:《韩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现状与趋势》,《出版科学》2013年第1期(第21卷),第96页。

[43]郝婷、黄先蓉:《德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现状与趋势》,《出版科学》2013年第1期(第21卷),第86页。

[44]杨梅:《发达国家内容产业发展概要》,《中国信息界》2010年第Z1期,第102-104页。

[45]陶云峰:《中日著作权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南民族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

[46]崔景华、李浩研:《韩日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现状及扶持政策》,《出版发行研究》2012年第10期,第88-90页。

[47]张京成、沈晓平、张彦军:《中外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研究》,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49页。

[48]Creative Industries Economic Estimates-December 2011,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77959/Creative-Industries-Economic-Estimates-Report-2011-update.pdf。

[49]崔景华、李浩研:《韩日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现状及扶持政策》,《出版发行研究》2012年第10期,第88-90页。

[50]白跷煌:《日本连续1 4年负增长》,http://www.cotoday.com.cn/News/2011-03-07,34555.html。

[51]沈明:《中外数字图书发展现状及定价机制比照》,《出版广角》2013年第7期上,第83页。

[52]胡奎、关健:《东京书展:图书与科技交融数字与传统共舞》,http//www.bookdao.com/article/24394/。

[53]张京成、沈晓平、张彦军:《中外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研究》,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50页。

[54]罗紫初:《中外出版业经济政策比较》,《大学出版》2004年第1期,第30页。

[55]杨京钟:《我国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激励》,《现代出版》2013年第4期,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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