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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手段在中外出版业宏观调控中的不同使用范围

时间:2022-04-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发达国家的书业宏观调控中,法律手段的运用范围几乎囊括了书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其中主要的调控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与国外法律手段的调控范围相比,我国书业调控中运用法律调控的范围还十分有限。目前法律手段的运用还仅仅限于图书市场管理,其调控对象也主要是集体、个体书业经营者。

在发达国家的书业宏观调控中,法律手段的运用范围几乎囊括了书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其中主要的调控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书业经营者资格与应具备条件的规定

许多国家通过法律对书业经营者资格及开业条件进行限定,这为保证书业队伍的较好素质以及建立良好的经营秩序打下了基础。如法国政府在有关法律中规定书刊经营单位的员工条件包括:必须是成年人;不曾有违法行为(有一次违法记录,就终生不许经营书刊);具有行为端正、道德品质良好的证明书(由司法部、申请人所在地法院同警方向周围居民了解后出具)。法国政府还颁布了对企业职工培训的专门法规,规定企业有义务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脱产培训期间工资照发。出版业联合会据此法规并结合出版业具体情况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使书业职工素质的提高有了法律保证。

2.对经营品种的控制

各国法律都对禁止淫秽图书流通作出了规定,如印度刑法规定:凡出售、出租、发行、展览淫秽书、刊、报、画及为这些活动提供方便者,初犯处以两年以下、再犯处以五年以下徒刑并相应罚款;日本刑法规定:凡发行、出售或展览淫秽作品、图片或其他物件的人应处以两年以下徒刑或5000元以下罚款。英国作家劳伦斯的小说《查太莱夫人的情人》在印度和日本出版后均受到起诉,官司打到最高法院,两国都根据上述法律判决出版商有罪。国外法律对经营品种的调控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强调对青少年读物和有害青少年的出版物实行特殊管理。如德国的《关于散布危害青少年书刊的法律》规定,凡是危害儿童和青少年品德的书刊,不准提供、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让青少年看到,不得进行商业性交易,不准在街头书报亭出售。法国法律规定:禁止向18岁以下的未成年者推荐、提供、销售一切对青少年构成某种危险的读物。还有印度政府的《青年(有害出版物)法案》、美国的《未成年人诉讼法》、英国的《淫猥出版物法》等,都对保护青少年作出了明确规定。

3.对市场竞争的规范

国外法律对市场竞争的调控,重点表现为保护竞争、限制垄断。如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塞勒—凯弗维尔法》、英国的《垄断与合并法案》、德国的《竞争限制法》,以及葡萄牙的宪法、日本的《大规模零售店铺法》等,都对书业竞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日本政府制定的《大规模零售店铺法》规定,书店店铺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新建、改建项目,必须首先向地方首脑提出申请,并经当地“零售门市部审议会”审议,获批准后才能建设。此外,法国的《雅克·朗法》、英国的《实价书协议》、日本的《再贩卖价格维持契约书》等,都具有以统一图书售价为手段来保护中小书商的利益、维护图书市场公平竞争的功效。

4.对购销业务的调节

德国的《图书贸易往来条例》对书业经营业务中的订货、装帧、发货、代理、记账、付款、退货等环节的操作做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如果业务往来中出现了违背此条例的情况,则由法院据此裁决。再如日本颁布《关于书店统一出销日的规定》,要求所有书店发行某书,要按照预告上规定的发售日期销售等。

与国外法律手段的调控范围相比,我国书业调控中运用法律调控的范围还十分有限。目前法律手段的运用还仅仅限于图书市场管理,其调控对象也主要是集体、个体书业经营者。把对国有出版机构的经营行为的规范,对图书市场正常运行的组织,对图书市场竞争的规范,以及对经营方向的健康引导等,都纳入法律调控的范围,应该成为改善我国书业宏观管理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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