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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手段在中外出版业宏观调控中的不同地位

时间:2022-04-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书业宏观调控中行政手段的运用,要以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为条件。这就使行政手段的普遍运用失去了前提。因此,在改善书业宏观调控的过程中,要不断增强法律与经济手段的调控力度,逐步弱化行政手段的调控地位。

书业宏观调控中行政手段的运用,要以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为条件。国外大多数国家没有设立主管出版业的专门政府机构,即使设立了专门政府机构的国家,此类机构与作为管理对象的出版企业之间也不构成行政隶属关系。这就使行政手段的普遍运用失去了前提。所以,虽然行政手段在出版业的宏观调控中偶然也被采用,但总的说来,在国外书业的宏观调控中,行政手段仍处于一种从属地位。如法国的图书与阅读局下属的出版发行处要帮助中小型出版社实现电脑化和解决图书发行问题,还要协助中小型书店培训人员、组织发行网络以及指导和帮助它们改善经营管理、发展图书零售等,这些管理活动就主要是运用行政手段。

与国外的情况恰恰相反,在我国书业的宏观调控中,占主导地位的是行政手段,而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则处于从属地位,尤其是对国有出版机构(包括出版社、国有书店、国有印刷厂)的管理,此特征则更为突出。

国有出版发行机构的全部资产中,哪些属国有资产,哪些是企业的资产及企业职工的个人资产,是长期没有理清的问题;由哪些机构来代表国家管理这些国有资产也长期不明确。这种国有资产长期不明晰的状况,给出版发行界造成了错觉,大家都认为各级出版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的。于是,政府职能部门成了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各类国有出版机构成了管理机关的直属单位。这样就为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对国有出版机构直接实施行政管理创造了极好的条件。

从国民经济体制开始由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以来,我国的出版发行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在宏观调控上,所改变的大多是出版行政机关管理国有企业的具体形式,而企业由政府机关用行政手段来直接管理这一点却没有根本性改变。比如:国有出版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提拔、任命,要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尤其是企业的党政“一把手”,多数由出版行政机关直接指派;招收新职工指标要由行政机关按计划分配;年度经营计划以及重大的经营决策,要由行政机关审批;行业内部的纠纷,要由行政机关以开会的方式调解;经营中的偏差,由行政机关以发通报或其他文件的形式来加以纠正;进销折扣由行政机关发文件规定;重大的购销活动,如举办全国性书市,由出版行政机关直接组织;教科书等特定品种的出版发行权力由出版行政机关授予等。这些现象充分说明:在我国书业的宏观调控中,大量运用的是行政手段。

在书业宏观管理中运用行政手段,固然具有见效快、调控效率高等优点,但不利于市场主体积极性的调动;虽然能有效地控制市场,却难以使市场真正活跃起来。因此,在改善书业宏观调控的过程中,要不断增强法律与经济手段的调控力度,逐步弱化行政手段的调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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