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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存的交往”来引导和提升大众传播的现实必要性

时间:2022-04-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以“生存的交往”来引导和提升大众传播的现实必要性我们说,大众传播是一种“生存交往”,交往包含着对话和理解,并不意味着在大众传播实践中这是一种实现了的现实。从大众传播的整体来看,大众传播是有着一定消极意义的。

三、以“生存的交往”来引导和提升大众传播的现实必要性

我们说,大众传播是一种“生存交往”,交往包含着对话和理解,并不意味着在大众传播实践中这是一种实现了的现实。

从大众传播的整体来看,大众传播是有着一定消极意义的。大众传播的消极意义在于:垄断意见,使人们丧失辨别力;降低艺术追求,造成大众审美鉴赏力的退化和文化水平的下降;用低廉的代价,剥夺人们的自由时间;代替亲身行动,麻醉精神。[9]“垄断”、“剥夺”、“替代”不符合交往理性的精神,“使……降低”、“使……退化”不是生存交往的目的。

从传播主体来看,“当代的传者,往往表现为:在芸芸众生之上的‘智者’,或在茫茫人海之中的‘火炬’;在‘上帝’之下的教士,或在豪门之前的仆人。前者总在为人们指点迷津,后者总在对人们祈求恭迎。”[10]前者常常是“传者中心论”在传播中的现实表现,后者则常常是“受众中心论”在传播中的现实表现。高高在上、自以为是、颐指气使是一种征服性的行为;奴颜婢膝、因势取利、迎合媚俗则不啻为一种自我贬损。但是,不管是把别人对象化还是把自我对象化,其实质都是对主体性的践踏;不管是以谁为“中心”,把作为主体的另一方进行“边缘化”,都是对主体间性的漠视。传播主体与接受主体间应是一种互为依存、共同成长的主体间关系。

同时我们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的大众传播中,传者和受者并不是同一天平中的两个同等的砝码,处于平衡的关系之中。就话语权来说,传受之间的实力并不对等,传者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首先,传受关系不能互为置换,传播身份是需要授权才能获得的。作为生产者的传者,显然被分配了更大的话语权力;其次,获得了授权的传者拥有强大的话语平台,掌握着议题设置的主导权和发言权;再次,占据话语平台中心位置的传者拥有进行大众传播的强大的技术手段,使自己的传播无远弗届,具有广泛的影响;又次,传者是有组织的。媒体往往运用特定的政治、经济资本,聚合了媒体工作者的群体力量,甚至整合了社会力量进行有目的的传播活动。相对于此,受众则缺乏有效的组织,在面对强大的大众传播时,往往是“孤军奋战”;最后,受众缺乏有效的权力、畅通的渠道、便于操作的方式来参与传播事务。受众的思想、愿望、要求要想在大众传播中加以反映和满足,必须经过多种反馈渠道被传播主体获知,并且只有被传播主体接受,将之纳入传播之中,才可实现。而渠道是否存在、畅通,反馈是否全面、准确,接受是否及时,表现是否到位,仍然取决于媒体和传播工作者的愿望与努力。因此,虽然受众不是“枪弹论”里一触即倒的被动的“标靶”,虽然面对大众传播受众并不是完全消极的而具有一定的能动性和主动性,但是,“弱势受众”确是客观的现实,至少当前仍然是如此。承认这一点,传者就应承担更多的传播责任和社会责任,加强“为受众服务”的意识,主动并准确、全面地吸收反馈,及时调整议程和传播状态,满足受众真实、合理的要求,以调整这种事实上的不平衡;而忽视或者否认这一点,就会造成传者推卸责任,甚至出现虚假的“为大众”(迎合、媚俗即属此列)。表面上看是“提升”了接受主体的地位,实质上反而进一步降低了对受众的责任。如果是由于对大众传播实质认识不足,则还可以归之于能力不够,如果出于其他考虑而有意营造这种氛围或鼓吹这一观念,则不免居心叵测,反而是对受众的极大的不尊重。承认这一点,也就懂得了“生存交往”观念的树立在大众传播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因为没有实现真正的交往,才需要以交往理性来加以观照和引导。

因此,消除大众传播所带来的消极影响,需要传播主体在群体中共同努力,解决传播主体在传播中的主体异化,更须主体自身亲力为之。承认共在关系、谋求共同成长是实现交往的前提。不但要追求共同成长,而且还要为此付出实际行动。不但要在交往中获取进步,还要能为他人在交往中的收获做出贡献。通过自己的传播形象、传播行为,为接受主体营造足够的信息空间、文化空间、精神空间,让接受主体不仅听到、看到,而且感觉到;不仅有关联,而且深入其中,“存在”于其中,生长于其中。《论语·宪问》有“修己以安人”,这一“修”一“安”,正好可以作为传播主体对内对外的目标和要求。在传播过程中,须能视角互易、平等对话,一方面,传播主体不能“屈就”,另一方面,接受主体也不是“屈服”。传播主体在传播时,应从内容和形式等方面从接受主体的需求和发展出发有深入的论证,而接受主体也以批判的态度接触传者的信息并应及时作出直接和间接的反馈。大众传播不是单纯的教化工具,而是在尊重客观真实的基础上,进行对话、讨论,以实现理解、沟通、协调行动的目的;也不是迎合、屈从,传播主体应是接受主体的挚友,但有时也不免做“诤友”。“共在”不是共同停滞、或者退化,而是共同成长、共同进步。对具有共识的目标,也不妨放手去做,不可为了追求“亲和力”,而踟蹰犹豫、停步不前。

总之,以“生存的交往”作为有声语言大众传播的传播原则,可以扭转大众传播偏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忽视人的发展这一局面,可以改变传播主体在有声语言传播时不恰当的传播心态和传播方式,可以改善传受主体间明显失衡的传受关系,能够引导大众传播消除负面影响,提升有声语言大众传播的质量、效果和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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